赴澳投资锂矿项目,这些要点要记住!
赴澳投资锂矿项目,这些要点要记住!
一、投资模式与架构
(一)投资模式
中国企业赴澳投资锂矿项目主要是以获取锂矿产品为目的。根据目前的案例,一般采用了下列部分或全部模式:
形式
简述
增资入股
入股澳洲当地公司,即持有矿产项目的项目公司或其母公司(通常为ASX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给中国投资方,投资方成为澳洲公司的股东。
建立长期包销合作关系
虽然中国投资方已入股澳洲公司,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并不直接享有获得矿产实物的权利,因此双方仍会签订包销协议(offtake agreement)约定矿产实物的购销。
提供项目资金支持
除股份认购款外,中国投资方可能需要通过另外提供贷款等其他方式为澳洲项目公司提供资金,以支持项目的开发及开采。
合资建厂
双方可以选择后续合资建厂,共同进行下游生产,加工锂矿石。
“增资入股+长期包销”的模式是类似交易中常用模式,通常是澳洲卖方及其债权人(financiers)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希望保证与中方双层面的合作,获取更多资金支持,同时降低自身投资风险。
(二)合资架构
如中国企业希望直接和当地企业合作经营开发锂矿(通常情况是双方设立合资企业,中方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澳方主要提供矿权和进行开采开发),可以选择考虑与澳洲合作企业设立合资企业。
在澳洲,合资企业具体可分为两种形式,即法人型合资企业(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和非法人型合资企业(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其主要特征和区别如下:
法人型合资企业
(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非法人型合资企业
(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企业
类型
为独立法人,合资企业参与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共同拥有合资企业,受澳大利亚联邦公司法管辖,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私人或公众公司)。
为参与者间就项目提供资金、技术及资产的合同安排,未建立新的法律实体,可由一个指定的管理者(Manager)就项目相关事宜(比如资产、矿产品分配等)进行管理。每一参与者的权利及义务均由合营合同规定,包括合营范围、各参与者的义务及承诺及对合营所得产品的分配方式等等。
出资
通常是由合资公司参与者/股东将各自的资产或各自的业务注入新设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经营该合营业务。
合营参与者可约定按比例共有资产,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为合营目的而投入的资产的使用权或处置权,比如指定管理人(Manager)登记并管理使用该等资产,用于锂矿的开发。
利润
分配
合资公司通过股份分红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财务透明机制,合营企业的收入和损失都直接传递给参与者。参与者不分享利润,每一参与者可独自处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权益及产出。参与者可按照其参与比例获得对于合营企业的产品分配份额。
税务
特点
股东无需为其资本出资(取得股份)缴纳商品和服务税(“GST”)。但合资公司需缴纳均一税率的所得税。
就财产转让而言,转让参与者的股份相对简单,仅需付很少甚至无需付财产转让税(但受限于土地富有规定(land-rich provisions))。
各参与者上报其各自的纳税申报表,在合营企业中遭受的损失可能与参与者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收入相抵消。
就GST而言,从事矿产的勘探、开发、选矿(即提高矿物的经济价值)或初次加工的非法人型合营企业的多个参与者可以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各参与者之间的货物供应可能不会被视为应纳税的供应,从而不需要缴纳GST。
二、澳洲锂矿投资项目中的常见文件及问题
澳洲锂矿投资项目中,相关交易文件的适用法律一般为澳洲法(属于普通法系)。关于普通法合同需注意的常见法律风险,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已有论述,故在本文中不再赘述。本文以下主要分析澳洲锂矿投资项目中需要注意的特殊条款和问题:
1.前期文件:
前期文件一般为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条款书(Terms Sheet),该类文件会约定双方的合作意向、原则和重要的商业条款,通常会约定相关商业条款不必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受限于后续拟签订的正式协议。前期文件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1)交易框架:搭建交易的整个框架结构,每一阶段包含什么文件、什么重要商业条款等等,最好都可以明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当时可确定的重要商业条款,建议尽量避免“按照类似交易惯例”的措辞,因为对新兴产业(如锂矿行业)来说,市场透明度低,可参考的先例有限,可能无从得知或者难以核实所谓的交易惯例。
(2)时间节点安排:为了促成交易顺利达成,避免无限期的谈判导致项目搁置,且考虑到澳方在锂矿开发中的现金流需求,双方通常会约定各个协议的签订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澳方对于该等时间节点的遵守较严格。站在中国买方的角度,一般建议增加延期的权利,且在可能延期时,及时提前书面告知澳方并获得其同意。
(3)排他期:目前锂矿仍偏向于卖方市场,在项目前期,卖方可能同时与数个投资方或买方谈判或询价(shop around),有时尽管中国买方付出了大量的经济与时间成本,仍有可能被中途“杀出”的其他买方“截胡”。这种情况下,排他期条款对于中国买方尤为重要,通常建议在前期文件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任何其他投资方进行接触(包括谈判、询价、签署任何合作文件等),并规定该条具有法律约束力。
(4)分手费:为进一步保障中国买方的利益,可考虑在前期文件中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卖方违反了排他期等条款),应由卖方向买方支付一定的分手费以作为补偿。需注意的是,卖方也可能对等地要求中国买方在特定情况下支付反向分手费,通常反向分手费与中国买方的境内审批挂钩。
2.核心文件
锂矿投资项目的核心文件会根据投资模式的选择而有所不同。
若选择合资企业模式,则合资双方需要签订相关合资/合营协议(Joint Venture Agreement),一般会约定锂矿项目开发各个环节中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比如: (1)合资目标和范围;(2)合资各方的出资和份额比例;(3)资产的分割、处置和使用;(4)矿产品的分配和交付;(5)管理委员会和管理者的委托/委任和职权责任等(通常适用于非法人型合资企业(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6)财务审计;以及(7)合同一般条款(如违约赔偿、终止、争议解决等)。
受篇幅限制,本文主要以更为常用的“增资入股+长期包销”模式为例,简述相关核心协议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
如果签订前期文件是万里长征开始的号角,则签订入股澳洲公司的股份认购协议是长征过程中的第一座“小雪山”。认购协议不是锂矿交易中最核心的文件。通常,双方在这一协议中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股份认购价格,并约定好交割的前提条件(包括双方签订包销协议)及满足前提条件的截止日期(long stop date)。
(2)包销协议(Offtake Agreement):
包销协议是该交易模式中最核心的部分。区别于一般的货物买卖,锂矿长期包销合同由于时间跨度长、标的金额大、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严格、运输复杂等原因,需有一个总的协议来规范锂矿长期购销中的几乎全部细节条款,包括购买价格的计算原则,而不是以一个简单的概括性的框架协议+现货订单的形式处理。锂矿石的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a)产品质量、数量:通常来说,包销协议中会明确约定锂矿的品位与数量。对于买方而言,建议在协议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区别于“尽最大努力”)按照质量参数及数量要求供货。如果产品品位不能达到质量参数,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需在一定时限内换货或买方可降低价格接受该批货物;如一定时期内供货数量不达标,卖方有义务在一定时限内补足。
(b)价格、付款:通常价格与付款条款是与质量及数量条款挂钩的。卖方会要求在卖方发货前,买方需要去银行开具能够涵盖本次货物价值的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开具的相关凭据后安排发货。由于锂矿市场的价格波动,通常包销合同中会约定计算锂矿价格的公式,设定各个参数来源,使协议下的锂矿价格与相关市场价格挂钩。
(c)取样、质检:取样一般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分为装船取样与卸船取样(一般装船取样的情况较多,但也有少部分例子是卸船取样),取样后买卖双方及第三方质检机构各持数份。双方可约定,付款先以卖方产品证书列明的品位为基础,但买卖双方均可对自己拿到的样品进行测试,如对质量产生争议,则由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并以此数据为准,或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买方可以提前对质检机构进行研究,并要求卖方选择自己信任的质检机构(或几家质检机构之一)列于合同中。这些第三方检测机构一般为SGS、Intertek等国际知名机构。
(d)违约赔偿:就赔偿条款而言,一般买方可能希望按照国内供货惯例,规定如卖方供货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达标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现金赔偿买方因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额外生产成本等损失。但需要注意,对澳方而言,该类赔偿责任难以预计或证实,且现金流对澳洲矿企非常重要。如果某次违约的赔偿责任过重,矿企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因此,澳方可能会坚持选择通过补货、换货等方式进行补偿,而不一定会接受现金赔偿责任。
(e)争议解决: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由于锂矿交易中存在特定行业性和技术性问题,故包销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两种争议解决机制,即专家决定(expert determination)和仲裁(arbitration)。其中,专家裁决是针对行业、技术、贸易习惯等问题,仲裁主要针对合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
3.其他文件
由于锂矿开发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澳洲卖方在锂矿开发前期(即引入项目后续开发期的买方之前),一般都会有其他债权人(financier)。这些债权人对于澳方在引入新投资者或者买方的谈判中有重大影响,他们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澳方在包销过程中能保证其项目收益。这些债权人(financier)也可能会要求新的买方签订Direct Deed等文件,约定买方与债权人之间就锂矿项目后续开发相关协议(包括包销协议)中的关系。
除此以外,对于不断开发中的锂矿而言,买卖双方是否要合作建厂进行下游生产,是否要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以及提供多少资金支持,仍需根据锂矿的实际开发情况,由双方在合适的时间决定,并可以相应签署其他融资协议等。
三、实务建议
虽然锂矿投资项目中,各个阶段涉及不同的文件,但对于中国买方而言,主要目的指向只有一个——买到优良品位的锂矿。所以在任何一个阶段,为促使交易目的的达成以及提高谈判效率,买方在谈判时应具有大局观,判断哪些条款是必须坚持的底线,哪些条款可以适当让步,作为与卖方谈判时取舍的筹码,做到刚柔相济、进退有度。
在锂矿项目投资谈判的实务中,我们建议中国买方注意以下几点:
1.中方应该聘请具有澳洲锂矿项目成功经验、熟悉国际锂矿行业的专业顾问团队(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参与谈判。如果中方顾问足够专业,不仅能为企业决策提供及时、可行的建议,而且也能在澳洲卖方眼中树立中方企业“可信赖”的良好形象,从而在与其他买家的激烈竞争中占得先机。
2.为了提高效率,建议公司的决策者、领导层亲自参与谈判。如参与谈判的人员做不了决定,可能出现双方热火朝天地谈了一天却一事无成的情况。
3. 及时且准确反馈意见。在谈判中,每一个谈判点以及卖方对于该点的反馈均需要准确、清晰地理解,千万不要“以为是什么”,造成误解。另外,最好每次谈判后都有一个双方的谈判成果总结,列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及有待进一步磋商的条款,好让双方对于谈判的进程有清楚的认识,避免谈判搁置。
4. 严格遵循事先制定的流程和时间表,对于需要公司内部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公司需尽快做出决定或者根据流程提前授权谈判团队相机行事。
5. 避免撤回曾做出的让步。如公司已经对某一条款明确做出了让步或已经与卖方达成了一致,则需要尽力避免更改自己原有的主张,以免阻碍交易的进行,这种做法往往会招致澳洲卖方的极大不满,从而影响双方的互信。
结语
随着澳大利亚锂矿资源开发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锂矿被发现,有的项目也已处于较深入的开发阶段。国内企业为打破锂精矿资源瓶颈,牢固自身产业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应积极参与进入澳洲锂矿资源的开发热潮。以上要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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