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时代来临 | 境外投资规范化才是境外投资有效开展的定心丸
CRS时代来临 | 境外投资规范化才是境外投资有效开展的定心丸
导 言
上世纪末境外投资浪潮兴起,初期的粗放式投资除了满足跨境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之外,往往还迎合了其避税或者资产隐匿等需求。随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令”)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已经趋于精细,覆盖了投资全过程。
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或“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作为第二批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国家,按照时间表,我国根据《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中国内地纳税居民在境外的特定金融账户信息已被呈报至国家税务总局。CRS涉及群体广泛,涵盖各类企业、个人等潜在纳税人。
概 要
在CRS的实施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打通了国家及地区之间、国内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这一系列遽变,从税务和境外投资两个角度的监管层面给跨境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原本旨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税活动。但是,从其实际产生的效果而言,除了提高拥有海外金融资产的跨境投资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遵从度之外,规范各国纳税人跨境投资行为已经是CRS实施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和最终方向。
因此我们认为,因CRS实施而导致的境外资产信息透明化,已向投资人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今后的境外投资活动只有规范合法合规才能真正实现安心投资、有效投资,而若仍采用粗放模式,必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什么是CRS
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的启发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4年7月21日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自动交换标准”)。自动交换标准由《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和《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RS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和两部分组成。前者即 “CRS”,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涉税信息的要求和程序。
二、CRS查什么
CRS从(1)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2)被交换信息的账户类型,(3)受规制的账户持有人,(4)被交换的信息类型,以及(5)金融机构应采用的尽职调查流程等五个方面,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而我国CRS合作管辖区提交给我国税务总局的信息,涵盖了中国内地投资人在该管辖区内的大部分离岸金融投资。
1、CRS查谁
以中国内地为例,因其居民身份而在中国内地负有缴税义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税收居民”),属于受CRS规制的账户持有人,其持有的离岸金融帐户涉税信息将被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换言之,只要投资人是中国内地的纳税人,那么其离岸金融资产都将被透明化。
税收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其中,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税收居民的范围囊括了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以及中国籍自然人。而中国内地企业和个人开展跨境直接投资活动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ODI”)的,包括对港澳台地区开展投资的,应当依据11号令事先进行ODI申报,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若是中国内地个人通过投资境外企业以实现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的规定,在出资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从主体上而言,境外投资监管的主体均受CRS规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识别CRS项下税收居民,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香港为例,所有新开立香港银行帐户的主体须提交《自我证明》说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不能说明的将会被冻结银行账户。新西兰最新法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了解其客户是否是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难发现,境外投资须事前依法进行投资申报或登记,投资的事中事后则不仅要接受投资方面的监管,还须依据CRS披露境外金融资产信息。这表明境外投资全程的监督管理已经实现了首尾呼应、多角度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规范体系。
2、CRS查什么信息
CRS主要从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被交换信息的账户类型、被交换的信息类型三个不同角度,确定了哪些信息属于需要进行交换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1)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为该司法管辖区内的:(a)存款机构,(b)托管机构,(c)投资实体,以及(d)特定保险公司。该等机构覆盖了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机构以及投资金融资产的实体等,投资人进行境外投资几乎均需要上述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2)被交换信息的账户。并非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均会被交换。其信息会被提交至中国内地的金融帐户包括四种:(a)存款帐户,(b)托管帐户,(c)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权,以及(d)现金值保险合同及年金合同。对于中国内地的跨境投资人而言,其进行境外投资的金融资产大部分位于以上账户中,或者需要通过以上账户进行流转。
(3)被交换的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前述四种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会被传回国家税务总局。被交换的信息包括账户余额或净值、利息总额、股息总额、收入总额、信用额度、保单号码、现金价值、保单红利等,从多个角度完整描述了特定金融账户中资产的状况,实质上透明化了中国内地投资人的境外金融资产。
在境外开展金融投资的中国内地投资人应当深入了解并重点关注其在我国CRS合作管辖区内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以上账户,并就未来将要开展的境外投资做好规划。
三、CRS的实施方式
根据CRS,在实施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司法管辖区内(“CRS合作管辖区”),负有报告义务的特定金融机构(“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收集其开立的离岸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并通过相应信息技术平台报告给该辖区的税务当局。之后,前述涉税信息会被自动交换至账户持有人作为纳税居民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今年9月中国内地进行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各国间签署的《税收行政互助条约》(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截至2018年7月27日,包括中国内地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共计125个司法管辖区参加了该条约,涵盖了OECD、二十国集团(G20)和金砖六国(Brazil, Russia, India, Indonesia, China, South Africa,“BRIICS”)的全部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
根据《税收行政互助条约》,中国内地已经于今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其中,包括香港及澳门在内的83个我国CRS合作管辖区,已经将其管辖区内的中国内地纳税居民的涉税信息传回。CRS已经进入了实质性数据交换和税收管理阶段,“CRS时代”正式开启。
四、CRS实施后会发生什么?
CRS项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回来后,税务机关目前并没有公开说明下一步监管工作的安排。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直要求纳税人在取得境外所得后要申报纳税,接下来应该才是信息交换的重头戏。参考我国现行税务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美国FATCA的执行,税务机关或将联系、约谈相关中国内地投资人,要求其就境外金融资产进行说明或解释,并依此判断其是否须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就中国内地而言,CRS的作用还在于境外投资除了需要相关纳税人事前依法申报之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还可以事后根据与纳税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信息进行印证。
受CRS规制的账户持有人,若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行为的,如利用他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析还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汇往境外账户的,则将面临外汇相关的高额处罚。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将要面临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规定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有人说可以规避CRS?
鉴于CRS的实施,部分机构或中介提出了所谓的“规避架构和计划”,通过购买护照、移民、资债类信托、代持协议等安排试图规避。然而, OECD针对性地公布了《有关规避CRS安排和不透明离岸结构的强制披露规则范本》(Model Mandatory Disclosure Rules for CRS Avoidance Arrangements and Opaque Offshore Structures ,“披露规则”),以确保披露所有离岸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披露规则除了重点盯防可能规避CRS的投资移民计划,还强制要求披露规避或者试图规避CRS的安排以及掩盖资产实际控制人的离岸架构,包括披露被代持人。这与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中要求投资主体在申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如出一辙。
有人认为CRS仅针对金融账户,不交换非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于是提出房地产、车船、古董珠宝等等不动产和动产投资可以就此规避CRS。然而当下已经几无可能在不通过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完成大额置业或置物交易,甚至还可能触发国际反洗钱程序。投资非金融资产以规避CRS的方法,理论上看起来很有道理,实质上是纸上谈兵。
由此可见,CRS已经避无可避,中国内地投资人应当正视和直面境外金融资产根本无法隐身这一现实,实际上境外投资的相关监管包括CRS项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已经实现对跨境投资行为的多角度、全面性、规范化管理。
六、境外投资规范化才是境外投资有效开展的定心丸
最近一年内,除了CRS实施之外,全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合并挂牌并对外履行职责,国税地税合二为一。同时,依据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税务机关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获取个人和企业的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国际上和国内的这一连套改革组合拳,打通了国家及地区之间、国内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投资人若仍沿用粗放模式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会面临极大的合规性问题的挑战。
我们建议
(1)对于境外尤其是在我国CRS合作管辖区已经开设离岸金融账户的投资人,应当认真整理其金融账户和相应境外投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正在开展境外投资的投资人,一方面应当依据11号令进行投资前的ODI核准申请或备案,或者依据37号文办理好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在投资后应当依法就其境外经营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只有注重投资的规范化,才能更放心、有效地开展境外投资;以及
(3)对于尚未开展但计划在境外开展投资的投资人,则不要盲目信任市场上营销的所谓“规避架构和计划”,而应当注重境外投资的程序规范性,做好投资前的申报或登记,并据此规划好投资计划和相应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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