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基金系列 | 开曼和香港的基金竞赛新格局
美元基金系列 | 开曼和香港的基金竞赛新格局
东边日出西边雨
由于法律、监管、牌照、税务等原因,长期以来,在国际上和香港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大都上设立在开曼群岛。然而,最近几年各在岸法域法律法规的调整、税法的调整及开曼基金监管法律的调整或许会逐渐改变这一传统。
东方的日出:近几年,在岸国际金融中心,比如香港和新加坡,都在积极调整其合规和税务规定,以谋求获取在基金行业中更重要的国际地位。以香港为例,香港去年颁布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的立法(以下简称“OFC法”),OFC的结构可以是独立的投资基金,也可以是具有不同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而且可以设立封闭式条款,使其适用于私募PE基金。另外,香港还颁布新法,把对离岸基金的税务豁免延伸到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从而使得香港第一次对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无论其结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地点)的利得税进行统一的税务豁免。
西方的雨:离岸法域的合规要求逐渐变得复杂,比如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曼群岛证明其经济实质,可能将较大地增加基金的合规成本。开曼证券投资商业法(SIBL)的修订对离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配置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东西交融,创新永继:应该注意到,无论是离岸基金还是在岸(香港、新加坡等)基金,在监管上已慢慢呈现出合流的趋势。即使是开曼设立的离岸基金,如果需要在香港管理或者配售或者从事其它受证监会规管的行为,也需要符合香港牌照方面的规定,包括证监会牌照的类型、豁免或者附带豁免。如果基金管理人需要持有牌照,还需要了解香港证监会的发牌要求及获得证监会牌照后所需遵守的持续监管义务等。我们预计未来在国际基金领域,开曼的法律、监管和香港的法律、监管将东西相望、交相辉映。
下面我们从法律类型、监管、法域、税务角度对比一下各类基金的情况:
在开曼和其他离岸群岛就经济实质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不断趋严的大背景下,香港作为国际传统金融中心也在试图通过立法的创新,巩固自身地位并拓展其在基金行业的法域选择竞争中的市场份额。各类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在未来基金日常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凭借专业的顾问团队的敏锐嗅觉,保持对各法域相关立法变化的持续关注,提前做好基金及管理人的监管、合规和税务筹划以及潜在结构调整的准备。也请各位基金管理人持续关注我们公众号文章,我们会跟随开曼和香港的立法步伐,对基金行业的业态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