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大快同”——解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四大新看点
“严大快同”——解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四大新看点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包括,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可见,其基本逻辑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通过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居于核心和中坚的位置。
应当说,知识是兴国之器,产权是市场经济之基,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之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核心,是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因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中心主线。就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内涵而言,可以理解为,全面打通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五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五种手段,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环节包括,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其中,“审查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高质量审查授权是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支柱,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优势,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和“行业自律”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补充作用。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手段。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手段包括,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发挥综合作用。行政手段,例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经济手段,例如,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技术手段,例如,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手段,例如,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了两阶段的两大目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同时也用目标的方式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亦即,侵权易发多发,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在上述问题中,周期长、成本高的原因在于赔偿低,赔偿低的关键在于举证难,举证难是所存在的这些问题的核心。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举证难的突出问题,部署了大量政策措施。举证难问题的根本是权利人的举证能力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因此破解“举证难”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证明标准以适应现实情况、提升权利人的举证能力两个方面。围绕调整证明标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围绕提升举证能力,《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围绕权利人面临的“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也部署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了解决“周期长”问题,《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进一步发挥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在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为了解决“成本高”特别是海外维权“成本高”问题,《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亦即,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为了解决“赔偿低”问题,《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文件主体部分重点围绕五个环节、综合运用五种手段,旨在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亦即,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一是,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完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检查中得以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有的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2]因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同时,强调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多个因素,需要综合施策、系统发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因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加强人大监督,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
三是,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向程序要效率,向流程要周期,是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关键环节的重要思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
四是,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据统计,我国100大跨国企业的海外资产总额为95134亿元、海外营业收入达到63475亿元、海外员工总数是1391971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范围跨越到其他国家,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产品也往往在多个国家制造、销售、使用,从而使得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必修课程”。然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障碍。截至2018年底,我国连续18年成为除美国之外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涉及电子通信、生活消费品、医疗器械、汽车、机械、医药、材料、机器人等诸多领域。2018年,我国84家企业成为“337调查”被告,涉及中国企业案件数为19件,占2018年美国“337调查”的38%,专利侵权成为中国企业涉案的唯一案由。围绕这些问题,《意见》的政策措施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三个维度为我国企业提供系统的支持。亦即,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调查评估、预警防范;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信息支持、执法协作;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专业支撑、提高保障,以期对推动我国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插上知识产权的翅膀。
就企业而言,有效运用《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的99项政策措施,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实现立体式综合化的保护,需要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5大环节、5大手段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系统部署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形成从知识产权布局(包括行业布局、区域布局、海外布局等)、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包括预警分析、自由实施技术调查、尽职调查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包括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等综合运用的诉讼策略)等多个方面入手,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能力,助力企业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注]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6/23/content_1867906.htm (2019年11月24日最后访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zgrdw/npc/zfjc/zfjcelys/2017-08/28/content_2027447.htm (2019年11月24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