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的旅游产业政策漫谈
“新冠”疫情下的旅游产业政策漫谈
一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本次“新冠”疫情爆发后,文化和旅游部下发了要求各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通知。但由于本次疫情爆发突然且处于春节期间,后续配套措施尚未出台。在本次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发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称,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税收支持政策,密切关注疫情对经济税收的影响,深入开展税收分析。相关支持政策有望在近期出台。
根据“苏十条”,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于我国各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制定了区分标准。以住宿业和餐饮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此次“新冠”疫情对旅游市场的破坏程度可能不亚于非典。上述税负减免政策并未专门针对于旅游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非典时期的经验,及时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措施,将有利于保护正在高速发展的旅游产业。
2003年在非典疫情尚未完全结束时,北京市就已经出台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旅游业、运输业等受冲击行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相应通知,对运输业税款予以免征,对被征用的酒店、饭店等旅游资源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该《通知》对于本次疫情期间如何保持稳定促进发展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针对本次疫情,“苏十条”明确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京十九条”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除税负减免外,行政性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也将为旅游产业渡过难关、行业回暖复苏起到重要作用。在非典时期,政府就旅游相关行业的行政性收费作出了较多减免,此次可予以借鉴。前述《通知》规定,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费等行政性费用;并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期间关闭或停业的,减免50%租金;对上述行业受非典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30%租金。当时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广州、深圳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产业扶持性政策。
三
稳定旅游业从业人员政策
保证旅游业从业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也应被列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此次“苏十条”明确规定了“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沪四条”也规定了类似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京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同时还特别规定,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交通运输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上述政策与非典期间的扶持性政策有所类似。前述《通知》规定,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核准可以缓缴5个月;对上述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等。
四
应急补贴性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和给予补贴是政府产业扶持的基本手段。旅游产业虽然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是仍存在脆弱性、敏感性等行业特征。针对本次“新冠”疫情,政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产业和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
(一)公共事业负担补贴
目前已出台的扶持性政策尚未涉及政府补贴事宜。随着“新冠”疫情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旅游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很可能面临更严峻的危机和挑战,将需要政府给予更大的支持。在非典期间,深圳市《关于帮助旅游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若干措施》规定,除要对相关旅游行业企业减免征税和行政性负担之外,要对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性旅游景点、大型饮食企业给予用电补贴,对旅行社实行特别临时补贴等。
(二)政策性资金贷款
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央行等部委率先出台金融扶持性政策。“苏十条”也在银行信贷支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京十九条”亦要求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扶持性政策。在非典期间,前述《通知》规定,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对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经核准后给予半年期的贴息补助等。
(三)其他特别补充性补贴政策
除此之外,为帮助旅游企业渡过生存危机,在非典时期,国家旅游局、财政部还曾联合下发了《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对各旅行社按照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情况暂时退还其所缴纳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可以在缴还日期之前(约一年六个月时间)用该笔资金以渡过旅游业的寒冬期。此类政策也可作为本次疫情的扶持性政策参考。
五
增强旅游市场引导和监管力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尽快帮助和带动旅游行业等各行业渡过难关,迅速恢复旅游市场秩序,再次振兴旅游产业,需要尽快出台旅游产业和旅游市场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防在疫情过后,由于市场的不良竞争和无序发展,给旅游产业带来更多的次生危机。
(一)旅游产业恢复期间防止疫情再生
在旅游产业恢复期间,防止疫情再生和反复是核心,这一点在非典期间做得比较成功。在非典期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认真做好旅游业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健全旅游景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疫情再出现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等内容。上述规定对于本次疫情仍有借鉴意义。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今年春节期间我国绝大部分景区已经关闭,一旦旅游市场重启,如何防止新冠病毒再次肆虐,应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
(二)防止旅游产业恢复期间的市场价格混乱
可以预见的是,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旅游产业将开始逐渐复苏。部分企业为了扭转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并在旅游市场恢复阶段扩大市场份额,可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价格“拉锯战”。政府部门应联合执法,抵制商家在此期间进行削价竞争、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等行为。对于旅游产业经营者来说,应该认识到疫情过后的恢复期间是比较艰难的一段时期,相关执法部门也会对企业间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管控,要注意企业经营的合规性。
(三)旅游产业争议的集中处理
受疫情影响,旅游企业通常会遭受重大损失。在疫情期间,由于业务中断,各旅游企业也容易累积一定的内外部争议纠纷。在市场逐步恢复后,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都要对争议处理做好充分准备,在诚信客观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争议。对于立法和司法机关而言,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更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且应注意尽量兼顾社会各方的公平正义。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应当依据合同和法律法规,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将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诉诸法律予以解决。
六
借助网络发展线上旅游
本次“新冠”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部在其门户网站上推出了“在线公共文化服务”和“出行提示”等线上专题公共服务。在实体旅游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此举丰富了旅游产业的发展维度。在非典期间,国家就已经认识到线上旅游在产业停摆期的巨大作用,并且充分认识到了旅游信息化的重要作用。例如,2003年中国旅游协会主办了“中国国内旅游网上博览会”;此后,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多次举办各种形式的网上旅游博览会。此类新形式的旅游产品更需出台配套政策予以引导和扶持。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目前我们正处于疫情持续阶段,如果能够借鉴非典时期的成功经验,针对旅游产业的恢复和发展及时研究和出台切实可行的扶持性政策及配套措施,将会有效地保存我国近来年旅游业的发展成果和有生力量,实质性地减少旅游产业因“新冠”疫情而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人事代谢,万物更新,如何在困境中调整步伐并蓄势待发,如何在求生存的同时求发展,这是旅游产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所有旅游产业从业者们应该认真面对和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