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上)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上)
从疫情发生以来的实际情况出发,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监管意见和指示。在国务院2月3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自疫情发生以来至2月1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39万人次,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13件;此外,甘霖还特别列举了北京、天津两起适用顶格300万元罚款的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1] 。这表明,国家对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发“疫情财”、“国难财”的行为仍将持续、坚决打击,从严、从重、从快查办相关案件。在该等背景下,相关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合法合规行使自主定价权,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
1
什么是企业需要注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倘若该等价格上调超出合理限度、扰乱市场秩序,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行为。
我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均有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定义和行政责任的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 |
相关行为 |
法律责任 |
||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
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
按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之下,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则为市场监管机构高度关注,可能招致市场监管部门的从严调查和从重处罚。这既是防疫战特殊时期保障民生的必然结果,亦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该等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事实上,自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频频发布相关文件,重拳出击打击市场上出现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例如: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已分别于1月23日发布关于“口罩”等疫情防治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函;市场监管总局于1月25日发布《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开始发布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以震慑意图违法抬高产品价格的企业,至2月3日已发布4批共计26例;而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等。除此之外,其他省份的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相关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月1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是目前为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所作出最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值得相关企业详细了解学习,我们亦将重点就该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序号 |
重点解读 |
具体实例 |
||
1 |
指导意见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
N/A |
||
2 |
捏造或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均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捏造涨价信息的情形包括:(一)虚构购进成本的;(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散布涨价信息的情形包括:(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
1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通川区仁济大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药品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现在到处都是疫情”等内容,涉嫌哄抬价格。 1月26日,四川省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对南部县草市街程氏劳保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1月24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新型病毒横行,口罩供不应求,希望大家定量购买,以防侵染病毒”等内容,对消费者宣传“口罩缺货,到处都在涨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
||
3 |
囤货居奇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
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该案查获脱脂纱布口罩224件,消毒液320瓶)。 |
||
4 |
直接或变相大幅提高售价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对于上述第(四)项“大幅度提高”,将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
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白云区安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绿爽”舒适防护口罩(10只/包),抬价至125元-150元/包销售。当事人在经营成本并未发生大的变化情况下大幅提价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
||
5 |
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
N/A |
||
6 |
省级市场监管局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指导意见前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
1月26 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菏泽宏卓大药房有限公司定陶区冬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1月26日早晨至15点30分共计售卖30包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规格1*20),疫情前销售价格为2.5元/包,1月26日销售价格为25元/包。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以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前述行政责任,还可能导致相应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顶格处罚的同时,还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注]
[1]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哄抬口罩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查处,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哄抬口罩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查处,均依法作出顶格处罚决定,分别开出300万元罚单。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公开信息,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已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预告:以上是我们就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情势下,企业需要着重注意避免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问题及当前市场监管形势所做梳理,下篇文章我们将就企业如何避免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合规建议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