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谈谈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法律问题
疫情之下,谈谈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法律问题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的企业、组织、个人以及海外各界爱心人士纷纷踊跃捐赠款项和物资,为疫情防控奉献自己的力量。本文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对目前备受大众关注的公益性捐赠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Q1.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答:对于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主要在两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
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1]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2]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条[3]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其他特定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笔者认为,重大疫情防控应属于前述公益事业的范畴。
另一部法律是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其中“慈善捐赠”一章中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该法第三条[4]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慈善活动。同样,与本次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行为显然受到《慈善法》规制。
但是,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未使用“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公益性捐赠”其实是税收管理中使用的概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系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存在类似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由此可见,不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是《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捐赠行为,都应属于“公益性捐赠”。
Q2.公益性捐赠是否必需通过慈善组织[5]才能实施?企业、个人直接向医院提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款项的行为算公益性捐赠么?
答:《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同样允许企业、个人向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捐赠。
因此,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有权以其合法财产直接向医院等受益人实施捐赠,但同时需注意以下影响:第一,若以参与募捐的形式开展捐赠,一般需由慈善组织发起募捐,如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行为,则必须由依法登记已满二年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如果捐赠人存在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求的,需提前与受赠方确认其能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以便捐赠人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Q3.捐赠财产应当如何支配?慈善组织能否单独决定分配方式?
答:根据《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我们在下表中整理了不同情形下分配捐赠财产的依据:
具体情形
慈善组织/
受赠人的义务
分配捐赠财产的依据
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
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其中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
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捐赠人参与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其中应规定募得款物的用途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捐赠财产
捐赠人参与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
应当按照向捐赠人说明的目的和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因此,捐赠财产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募捐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论任何情形下,如果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都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同时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6],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因此,地方政府有权在必要时依法调用应急物资。
即便未事先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公益性团体也无权随意处置捐赠财产,而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其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以红十字会为例,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省级红十字会参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按照集体研究审批的意见,省级红十字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捐赠资金,监事会负责跟踪监督。”
Q4.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
答:除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以外,慈善组织可以出于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
《慈善法》第五十四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2018年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总体而言,慈善组织开展投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 慈善组织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所有收益仍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捐赠者或法律法规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存在限制的、以及短期内需要拨付的捐赠财产均不得用于开展投资。
- 慈善组织应当制订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追责制度等内部规则,且该等支付文件及重大投资方案应经其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
慈善组织的投资形式和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7]。
-
慈善组织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意见,避免合规性风险。
Q5.慈善组织的主要人员和关联方的行为受到哪些限制?
答:结合《慈善法》及《暂行办法》的要求,我们将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行为受限的情况总结如下:
受限主体
限制类型
具体要求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
原则性限制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限制
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
财产分配限制
1.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2.慈善组织确定捐赠财产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投资行为限制
当受限主体的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Q6.慈善组织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是否有具体时限要求?
答:目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未对慈善组织、公益性团体使用捐赠财产信息公开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慈善法》中存在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即“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若慈善组织实施公开募捐的,如果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而如果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亦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注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慈善组织不得公开。
虽然法律并无统一要求,但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仍有慈善组织、公益性团队在接受和处置捐赠财产后定期将收支情况通过网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Q7.公益性捐赠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对公益性捐赠相关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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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且可先登记通关,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此外,参考此前汶川地震等灾后恢复重建时期的税收政策,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国家均会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援疫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早日战胜疫情!迎来春暖花开!
[注]
[1]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系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例如民间自发成立的慈善基金会等。
[2]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系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例如公立医院、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福利院等。
[3]《公共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5] 根据《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目前受到关注较多的红十字总会及其地方分会并不等同于慈善组织,其属于具有特定地位的人道组织,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制,但在开展慈善相关活动时(如接受慈善捐赠等),同样需遵守《慈善法》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第七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