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病毒防控措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下)
战“疫”!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病毒防控措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下)
前情回顾
一
正确复工复产,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能否及如何提前复工复产
如上所述,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的延长假期、延期复工等防控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所规定可以采取且具备法律强制力的紧急措施,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此外,企业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复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并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复工。因防控疫情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具体应当以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为准。
(二)如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能否灵活安排员工在特殊假期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我们的理解,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其中,1月2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均为休息日调休。延长假期中的1月31日、2月1日,我们倾向于认为属于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2月2日属于正常双休日性质。
鉴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远程办公在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岗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延长假期期间在家办公。如企业在此期间(指3天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参考前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
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及商业合同履行应对措施,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毫无疑问已经或将要影响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我们建议,企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一)做好生产经营安排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值春节假期,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人员召开会议(尽量采用远程电话或微信语音方式),对公司已经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商业合同进行梳理,并结合政府推迟复工的决定,根据自身产能及假期结束后的生产计划,合理预计能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对合同履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仍应本着善意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大程度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商业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二)合理主张不可抗力
1.中国法下的不抗抗力
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前文所述,本次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非典通知》,已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我们初步判断,本次疫情将来很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当然,对此仍需要立法或司法机构予以明确为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排除此类事件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因本次疫情导致违约的一方有机会援引不可抗力,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是,援引不可抗力也并不代表合同一概应当解除、违约一方一概可以免除责任,法院仍会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结合不可抗力是否为构成一方违约的唯一原因、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等因素,在个案之中妥善处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企业在本次疫情发生后所签署的合同,因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可预见”之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可行性较低;如果是企业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我们认为,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可行性亦较低。因此,建议企业在对外签署合的同时综合考虑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生产、加工、运输、交付等各环节的影响,综合评估企业自身及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因本次疫情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风险和责任。
2.外国法下的不可抗力
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是境外法律(境外,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则需要结合境外法律的规定、司法判例及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和解读,慎重判断本次疫情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必要时建议咨询境外专业律师的意见。
3.援引中国法下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
如果疫情确实对企业的履约构成了重大影响,需要在中国法下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 判断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如前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如果违约一方能够证明不可抗力系导致违约的原因,则违约一方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可抗力并非导致违约的唯一原因,或者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违约一方仍存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可能。例如,《非典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就曾有法院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判决因“非典”导致违约的情况下,违约一方仍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免除责任。
(2) 判断是否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上述条文可见,在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并非所有合同均可以解除,而必须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才能解除。因此,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之外,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不能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则解除合同的主张或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指引
a) 及时通知与减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一方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交易对方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法律责任。
b) 做好证据保留的相关工作
违约方应及时向当地贸促会或相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保留所有邮件、书面往来、有关不可抗力证明等书面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好准备。另外,就国际贸易而言,中国贸促会(官方网站:https://www.rzccpit.com/index.html)已经发出明确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c) 考虑是否可以变更合同
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变更权。对此,合同一方可尝试以“情势变更”为由,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变更合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合同变更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由合同一方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更是为上策。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全国乃至全球齐心协力共抗疫情的大背景下,相信交易各方会站在善意和顾全大局的角度,有智慧地对合同变更或解除与否、如何继续履行做出社会代价最小的安排!
提示: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国家和地方政府也随时有可能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在此提出的相关问题和观点不代表中伦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并可能不时对我们的观点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