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下)
战“疫”|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下)
在本次新冠疫情期间,防疫用品以及基本民生商品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目标,其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执法查处的重点亦集中在这两类商品,因此生产销售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的企业应特别关注和把控以下各方面的合规要点和风险,避免踏入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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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捏造、不散布涨价信息
首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对于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价签价目。在此基础上,企业应该注重自我约束,慎重管理各类对外发声渠道,不可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全国人民勠力同心的必胜信念是打赢病毒防疫攻坚战的重要一部分,必要的物资支持则是打赢防疫战的基础,而捏造和散布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的涨价信息很可能导致部分人民群众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慌心理,进而抢购、囤积相关商品,导致相应商品的价格飙升、供不应求,市场秩序混乱。因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管控其产品价格信息的对外发布,此外,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针对其产品价格的不当不实价格信息,企业应及时澄清并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防受到不必要的牵连。
2
科学管理库存,不囤积居奇
在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应当高度注重自身库存管理,尽可能的将产品及时投入市场。尽管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尚无仅将囤货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的实例,但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即使不存在高价销售行为,企业囤货行为本身经执法部门一次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亦可能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而被查处。因此,企业应当严谨、科学的安排、规划其产品的库存,在保证经营连续性的同时,主动加快产品对市场的投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此外,如发现上游供应商、下游销售商存在囤货行为,企业也应第一时间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3
注意合理定价,不趁火打劫、大幅涨价
部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低价甚至免费向市场供应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在短期内自然值得鼓励,但从长期看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企业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方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够激励企业扩大产能、销售,平衡市场供需水平,稳定市场秩序。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企业在合理范围内的涨价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当然违法,但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应当严格避免漫天要价和变相涨价的情况出现。从指导意见看,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涨价认定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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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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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含当日)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对于经营者在1月19日前有同品种商品销售的情况,依据当前企业销售定价与进货成本的进销差价率是否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来认定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诚然,仅简单依据售价与进货成本的差价率来界定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不准确,如前文所述,疫情期间企业在进货成本之外还面临其他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因而售价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的差价率可能是更合理的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方式。但是,疫情的严峻形势下,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办相关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舍弃计算方式复杂的综合经营成本而以进货成本为依据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鉴于此,尽管企业综合经营成本增加可能是合理的抗辩,企业仍应当积极做好成本测算和记录工作,特别是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货成本与正常售价,以及后续销售的进货成本与售价,同时,建议相关企业自行测算并保持当前经营的进销差价率低于1月19日正常销售的进销差价率。
对于经营者在1月19日前无同品种商品销售,存在进销差价率不可用的情况,因此,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标准是“大幅度提高售价”。至于大幅度提高的界限则尚无明确规定,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具体认定,因此很可能因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所发布的典型案例看,“大幅提价”的表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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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售价是正常售价的1.5倍至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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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售价是进货价格的1.6倍至10.6倍,即进销差价率在60%-960%。
上述典型案例中大幅提价的表现仅可作为企业的参考,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相关商品的稀缺程序,依据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一案一议的认定。
此外,按指导意见和相关案例的执法思路,通过搭售、增加配送费或其他费用来达到变相涨价目的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切不可以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通过其他方式变相不合理涨价。
4
及时关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执法案例,跟进价格执法动态
随着疫情情况变化和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可能会就执法中发现的各类违法价格行为发布后续文件和案例,企业应当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和其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不时发布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执法的相关文件和相关执法案例,及时跟进自查。
根据指导意见,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一般而言,地方性的文件将更有针对性,也可能与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存在差异。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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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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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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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就此而言,企业在行使自主定价权力之时,除参照指导意见的指引外,还应当注重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案例,以保证价格行为的全面合规,避免经营风险。
5
审慎作出上调价格决策,必要时主动寻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
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将会是一场持久的战斗。如前所述,鉴于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当地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意见且各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建议企业在积极跟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指导文件和相关执法案例的同时,慎重制定和作出上调价格的决策,如无法把握调价尺度或对价格行为的合规性存有疑虑,可尝试寻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与市场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很多企业亦如履深渊、如履薄冰,面对“生存还是毁灭”的困境,不知所措,然而,无论如何,合法合规经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社会,永远是企业生长期生存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度过当下难关的保障。在市场监管部门对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的重点监管之下,相关企业更应严格把控价格合规风险,避免踏入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雷区,走出一条“生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