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新冠病毒疫苗还有多远?
我们离新冠病毒疫苗还有多远?
一
临床前研究
1.什么是疫苗?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疫苗管理法》对疫苗进行了法律定义,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通俗而言,接种疫苗就是让一种无毒的或者毒力低的病原体先进入人体,使人体的免疫系统消灭并记住了这些病原体的特征,激活免疫系统对这种病原体的对抗,从而实现预防传染病的目的[1]。
2.疫苗临床前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了解疫苗是什么之后,我们就知道,疫苗临床前的主要研发工作是筛选出合适的毒株或细胞,“以病毒疫苗为例,实验室阶段需进行毒株筛选、毒株减毒以及稳定性研究,并探索工艺质量稳定性,建立动物模型等。根据每个疫苗情况选择小鼠、豚鼠、兔或猴等进行动物试验”[2],从而研制出工艺可控、质量稳定且安全有效的疫苗。
3.临床前的研究需要多长时间?
疫苗临床前研究一般耗时短则几个月,长达数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科普文章《一支疫苗的诞生》中也说明“临床前研究一般需要5-10年”。[3]因毒株的筛选本身就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科研力量,在实践中有不少疫苗厂家会采取向科研机构或其他厂家购买已分离后的毒株来加快疫苗的研发进程。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毒株,根据《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均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证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用途合法、正当。疫苗研制、生产、检验使用的菌毒株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历史、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立详细档案,保证来源合法清晰、可追溯;来源不明的,不得使用。”
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临床前研究,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国内外多家机构表示已成功分离出了新冠病毒的毒株。 [4]且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生物中心主任张新民表示,部分疫苗品种已经进入动物试验阶段,这意味着疫苗的研发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疫苗制作工艺的稳定性还需经过临床试验的验证。
二
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经历了实验室的研究及一系列动物实验后,在理论上已经具有有效性、安全性和稳定工艺的疫苗,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疫苗的临床试验相较于一般的药物而言,其临床试验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我国对疫苗人体临床试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等等。各期临床试验从人员到现场以及监查都有严格的标准操作程序(SOP)要求。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期不同阶段,随着研究样本的扩大,不同的临床阶段将逐步评价和确认疫苗对人体的安全性和防疫的有效性。
2.临床试验需要多长时间?
每期临床试验耗时无法预估,全部临床试验一般用时至少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且每期临床试验都设有严密的安全性监测、严格的终止标准,每个疫苗都可能因为达不到预设目的或预期要求在临床期间被叫停,甚至被终止。
严苛的试验条件和漫长的临床试验期间,很可能无法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效性需求。例如,SARS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患者已经基本治愈出院了,甚至因为缺少足够的受试群体而无法开展临床试验。
3.有可能跳过或缩短临床时间吗?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Ⅲ期临床试验是疫苗上市前的必经环节。对于药物而言,在临床试验结束前存在被允许使用的可能性,在《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7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中进一步规定,“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或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CDE)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评意见。”
我们注意到,2020年2月2日CDE正式受理了一种名叫瑞德西韦(Remdesivir)药物的Ⅲ期临床试验。瑞德西韦最早是针对埃博拉病毒研发的一款药物,在国外经历了Ⅰ期和Ⅱ期临床试验,但并未经过Ⅲ期临床试验,也未在任何国家获得批准上市。这次我国跳过了Ⅰ期、Ⅱ期试验,紧急启动了Ⅲ期临床试验,旨在确定使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
为了应对来势汹汹的新冠病毒,疫苗有可能也适用这样的紧急机制吗?我们拭目以待。
三
疫苗注册
1.疫苗注册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完成临床试验后,疫苗来到了注册环节。目前,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均须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疫苗申请注册需要履行的六大步骤,包括申请、资料审查与药品标准复核、技术审评、现场GMP检查(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样品检验、审批。
2.疫苗注册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说疫苗的研究和临床试验期间主要取决于研发机构自身,那么来到注册环节之后,疫苗上市时间则受审批机构影响较大。药品注册的审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华兰生物(002007.SZ)控股子公司研发的“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的疫苗注册耗时1年(2017年7月申报疫苗注册,2018年6月12日获得新药证书)才完成药品注册。
为加快药品审批程序,《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我们理解,新冠病毒疫情属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2月发布)中规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待研发的新冠病毒疫苗理论上可经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注册,或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同意后紧急使用。
四
疫苗生产
1.疫苗生产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需向所在地省级政府药监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需要说明的是,《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疫苗上市许可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这种制度下,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研究机构、科研人员不得成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此外,疫苗生产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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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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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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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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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偏差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对疫苗进行生产,并使疫苗进入到销售流通环节。
五
疫苗批签发
在疫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之前,还有一个关键环节,那就是“批签发”。根据《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即“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批签发制度对防范疫苗的质量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审核、检验每批疫苗也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免予批签发。”因此,在新冠病毒疫苗如能顺利生产,或可经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免予批签发,使疫苗尽快进入流通接种环节。
六
疫苗流通
我国疫苗分为两类,即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种类不同将采取不同的流通方式。在取得批签发证明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财政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其他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只能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这时,我们就可以到接种单位去接种疫苗了。
总结:
我们将疫苗从研制到上市流通的过程和通常所需要的时间列明如下,同时对比新冠病毒疫苗目前所处的阶段,及后续可能所需要经历的流程,便可大致了解新冠病毒疫苗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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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研发并不能一蹴而就。法律之所以对疫苗研发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是因为疫苗作为一种注入人体的生物制品,必须要切实保证其对人体的安全,在没有足够的临床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前贸然使用,无异于饮鸠止渴,只会导致巨大的风险。无论我们对疫苗的期待有多么迫切,疫苗研发的基本规律是无法被逾越的。
新冠病毒的爆发又一次证明,在文明和科技已经取得巨大发展的今天,人类依然会被大自然突然抛出的考验打得措手不及。我们当然坚信,在全体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战胜病毒,赢得这场战“疫”,可是我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或许,放下傲慢,保持敬畏和谦卑,才是我们面对大自然最正确的态度。
[注]
[1] 薄世宁:《薄世宁医学通识讲义》,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10月出版,标题为《疫苗:对抗疾病的新逻辑》。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一支疫苗的诞生》,2018年7月28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66769618449772#_0
[3] 举例而言,2003年SARS病毒爆发后,我国经过6个多月的努力基本完成SARS病毒灭活疫苗的临床前研究 ;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VA)于2008年启动研发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PCV)项目,直至2010年完成临床前研究进而申请临床研究;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学国家传染病诊断试剂与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研发的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从2002年立项研发到2007年报临床试验,临床前研究耗时5年左右。
[4] 2020年1月24日,浙江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成功分离到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杭州日报,http://www.zjw3.com/93143-1.html;
2020年1月26日,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所已成功分离病毒,正在筛选种子毒株,中国日报网https://cnews.chinadaily.com.cn/a/202001/26/WS5e2d7ee0a3107bb6b579ba8d.html;
2020年1月28日,泰国曼谷一家医院成功分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毒株,环球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6923683636308374&wfr=spider&for=pc;
2020年1月31日,日本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已从感染者成功分离新型冠状病毒,共同社,https://new.qq.com/rain/a/20200201A00HR100;
2020年2月2日,意大利卫生部部长罗伯托·斯佩兰萨(Roberto Speranza)在Spallanzani医院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大利成功分离出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毒株,欧洲时报网,http://www.oushinet.com/europe/italy/20200204/340189.html。
[5] http://www.cs.com.cn/ssgs/gsxw/202002/t20200204_6021897.html;
http://www.sohu.com/a/370400662_23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