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如何让爱心不再受阻——简述民间慈善活动的合规要求
疫情之下如何让爱心不再受阻——简述民间慈善活动的合规要求
自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以来,民间自发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支援武汉的多种募捐活动;在此抗疫的特殊形势下,民间慈善活动亦大规模进入公众视野。然而,在疫情当务之急之下,不少民间公益慈善活动却遇到了诸多问题,受阻的情况也非少见,而对如何合规的开展民间慈善活动的诸多疑问也集中引发出来。根据笔者在疫情期间所参与和经历的一些实务情形,我们发现目前公众对民间慈善活动的疑惑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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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活动如何开展:主要包括谁能组织募捐,谁能接受捐赠,募捐如何立项,受捐对象如何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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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活动如何监督:如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如何公开,公众可以如何进行监督,慈善组织违规开展活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
为此,笔者结合目前的实务,对民间慈善活动的开展要求、慈善组织的认定和审查、慈善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各方面,通过本文以及后续的其他系列文章为读者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希望对目前如火如荼的民间慈善活动以及爱心人士们能够提供一些简洁而有益的帮助和参考。
1、
什么是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和公益活动在日常语境中经常混用,在法律语境中也没有明确区分。对“慈善活动”的定义首次出现在2016年的《慈善法》中,依据该法,慈善活动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如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目前全社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而开展的捐钱捐物以及一系列志愿者活动,从大类来看,均属于《慈善法》项下的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从活动类型上看,分为慈善捐赠(即出于慈善目的捐赠财产)和提供慈善服务(即基于慈善目的提供非营利服务),不论何种类型,都涉及如下三方关系:
实践中,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扮演核心角色,许多捐赠和志愿服务均通过慈善组织提供。但必须指出的是,依据《慈善法》,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活动并非必须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并且,在某些慈善活动中,也不一定会有明确的捐赠人(比如,慈善组织使用其储备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所开展的慈善活动)。
2、
正确认识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 - 慈善组织
疫情发生之后,涌现出许多机构发起募捐,一时也有冒用救灾名义骗取捐款的新闻出现。正确认识慈善组织,才能保证公众的善意到达真正需要的人。
(1) 什么是慈善组织
公众对“慈善组织”一词可能较为陌生,2016年09月0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才确定了法律上的定义。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属于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非官方表述和国外翻译文件中亦被称为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其可能有三种形式,即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原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慈善组织”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换言之,作为慈善组织,首先其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三类社会组织之一,其次还需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是,需要澄清的误解是,并非名称中带有“慈善”二字的才是慈善组织,也并非只有叫做某某基金会或某某会才是慈善组织。只要是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并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是慈善组织,都是慈善活动中适格的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在实践中的最大意义,在于慈善组织能够开展慈善募捐。在《慈善法》出台之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只明确三大非营利组织中仅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其中,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开募捐,私募基金会虽也可以接受公众和和企事业单位的定向捐赠,但不得公众募捐)。但《慈善法》扩大了募捐资质的普适性,三大非营利组织满足一定条件(如章程、治理结构等),均可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从而可以开展慈善募捐。但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可以接受点对点的资助,不需要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并且,再次强调,慈善捐赠可以直接向受益人作出,不是必须通过慈善组织进行。
(2) 如何了解慈善组织的资质背景
需要了解一家慈善组织是否具备合规开展慈善活动的有效的资质和背景,首先看其是否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社会组织,其次看其是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已经建立了类似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社会组织信息库,针对社会组织(包括在民政部和各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其官方网站为“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针对慈善组织,其官方网站为“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中亦可查询。
在对慈善组织进行背景调查时,应当关注该组织的业务范围。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举例来说,如果某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资助阅读,则原则上其并不能从事救灾活动。同时也需要关注组织的注册地点和级别。比如在省一级民政厅注册的组织一般可以在全省内开展活动,在县/区一级注册的组织一般不得跨县开展活动。
需指出的是,红十字会在整个社会组织中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红十字会依法可以进行募捐。各省进一步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规定,“(湖北)省、市(含地区、州,下同)、县(含县级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但是,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否等同于其还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管理,法律层面尚没有明确的答案。目前实践中,有红十字会(多为县级,也有省级)按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也有若干红十字会的信息无法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的数据库中查询到。并且,有红十字会的登记主管机关并非民政部门,而是省编办等政府机构。但尽管如此,2017年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中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3) 如何开展慈善募捐
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典型如在网站、微信群、社交媒体、街头向不特定公众开展募捐。定向募捐则强调募捐对象范围的特定性,如社会组织向自己的会员募捐、私下和企业或个人谈捐赠事宜等。公开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资格方可进行,且公开募捐方案需要报民政部门备案。
公开募捐资格以及募捐方案的备案情况在上述“慈善中国”网站均可在线查询。但慈善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以事后补办备案手续。
3、
疫情之下开展慈善活动是否有特别要求 – 涉及救灾的一些特别规定
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前,民政部在2008年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机构组织实施。并且,在大型赈灾事件中,民政部门有指定捐赠接收机构的操作。譬如,在汶川地震赈灾中,国务院曾发文(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要求指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统一缴入民政部开立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或缴入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
为管理本次疫情赈灾活动,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文《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其中要求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并且,由于疫情的特殊性,同以往地震、洪水等救灾不同,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民政部公告中明确禁止湖北外地的志愿者和慈善组织进入疫区,因此法律和政策上,疫区以外的慈善组织目前应只能能提供资金和物资的支持,而可能无法提供疫区所需的其他服务或对物资发放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民政部门的类似举措可以理解为出于疫情管理以及确保善款最大化利用的考量。但民间对此也一直有慈善垄断的批评之声。对此本文不做展开讨论。但从民政部该文的文意来看,虽然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通过五家指定机构接受,但并未要求直接捐赠给受益人的款物也要通过五家指定机构;且定向捐赠(即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并不要求遵守调配。
但需要提示的是,能够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公益捐赠。如果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存在无法获得捐赠票据并抵税的可能。
本次疫情让我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需共同努力,方可众志成城。本篇文章重点分析了“捐给谁”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今后的系列文章中,进一步说明阐述民间慈善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违规的责任以及为慈善活动的监督等目前实务中针对民间慈善活动的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希望能够为组织、参与以及受益于民间慈善活动的各方以及关注民间慈善活动的热心公众答疑解惑,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