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应对应急征用?
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应对应急征用?
近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各级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采取了全面、严格、有效的防控举措,行政征用是该等举措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征用物资如口罩等,征用房屋如医院、工厂、酒店、学校宿舍等。面对应急征用,企业应当如何配合政府工作,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基于现行规范予以简要分析。
一
什么是应急征用
1.法律依据
应急征用是指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实施的行政征用行为。关于行政征用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法律对行政征用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应急征用则明确规定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上述规定较为原则,有些地区制定了应急征用的具体办法,例如,《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等等。
2.应急征用的特点
应急征用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公益性。应急征用的核心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是区分应急征用是否合法的标准。
第二,强制性。应急征用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不以相对人同意为要件。
第三,补偿性。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急征用体现了行政征用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如果应急征用损害了公民财产权,应当给予补偿。
3.应急征用的法律程序
根据法律并参考各地应急征用的相关规定,应急征用一般包括如下法律程序:
(1) 征用单位向被征用人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补办相关手续。征用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听取被征用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2) 征用单位与被征用人办理交接手续,征用单位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征用清单一般需要列明征用财产名称、数量等。
(3)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解除征用,及时返还征用财产。
(4) 财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征用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二
企业作为被征用人有什么义务
现代宪法学理论认为公共利益是限制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法定事由,民事主体财产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同时还负有增进公共利益的业务。被征用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服从合法的征用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征用是一种“即时强制”措施,无需被征用人同意,由于应急需要,被征用人申请救济期间,也不停止征用的执行。被征用人应当服从合法的征用决定,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被征用人的协助义务
被证用人应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相关地方性规定对被征用人的协助义务做了细致规定。
(1) 被征用人的移交义务
例如:
《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应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
(2) 被征用人配备必要人员的义务
例如: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通知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3) 被征用人的报告义务
例如: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应当具备通常的适用状态。因有关物资、场所报废、转让等原因,导致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所属该类物资、场所数量不能达到应急征用目录所列数量的,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报废、转让等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建立该目录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
三
被征用人如何寻求征用补偿?
关于应急征用补偿较为学界接受的“特别牺牲说”认为,人民有服从国家权力的义务,但如果某些主体承担了超过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受到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以维护公平正义。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征用补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征用补偿通常采取事后补偿方式,被征用人需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利益。笔者认为,被征用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准备阶段
(1) 妥善保存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和返还交接清单等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是寻求征用补偿的依据,被征用人应妥善保管原件。如果由于情况紧急,征用单位未能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被征用人应要求征用单位及时补办并交付被征用人。
(2) 尽量制作齐备的应急征用清单和返还交接清单(如有)。
清单可以记载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相关技术保障要求等。对于场地征用,还可以通过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交付时和返还时的场地状态。
(3) 了解当地是否有征用补偿的具体规范,收集未来寻求补偿的相关材料。
例如,征用财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因征用导致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等;征用时提供必要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需要记录实际工作时限,并保存支付的相应工资、津贴等的相关合同及凭证等。
2.实施阶段
为了及时获得征用补偿,被征用人需要了解征用补偿的主体、标准、程序等问题。
(1) 补偿主体
根据“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征用单位即为补偿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相关部门。
(2) 补偿标准
法律层面规定的补偿标准较为原则。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征用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一)款,“对于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判决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有具体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适当与合理的原则裁判。也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补偿争议。”
被征用人主张补偿时可以参考各地规定的如下补偿标准: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 |
第十五条 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以上补偿金中依法应由财产保险补偿的,应当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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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 |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已经消费或者使用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未消费或者使用,不影响销售的,返还被征用单位,或者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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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 |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征用的物资、场所受到毁损的,在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或者在被征用过程中造成下列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物资、场所因毁损、消耗、灭失造成损失的; (二)操作、保障人员因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受到经济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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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 应急征用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补偿工作由征用实施单位负责,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一)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四)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物资、场所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人员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五)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六)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由此可见,实践中补偿利益往往小于实际损失,征用单位只补偿被征用人因行政征用导致的直接损失,不补偿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征用场地一般也不补偿租金或使用费,只有在场地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才予以补偿。
(3) 补偿程序
法律层面对补偿程序规定比较少,地方性规定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部分地区补偿标准由政府制订,由征用单位直接向被征用人实施补偿。也有一些地区(例如太原市),要求被征用人向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征用单位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被征用人应当了解当地补偿规则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补偿申请和相关材料。如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被征用人还可以借助资产评估方法,与征用单位积极协商,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3.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用人认为应急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用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有些应急征用决定书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但行政征用应为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征用决定,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用人应向作出应急征用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