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专利和商标期限延误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专利和商标期限延误如何处理?
专利和商标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流程,而每一个流程都存在时间期限,一旦错过了,就会失去相应机会或者资格,影响后续授权确权甚至丧失权利,最终不能实现权利保护。因此,时限管理往往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重中之重。目前,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防控已经成为了全国各地的头等大事,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防控疫情,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都采取了延期复工或者在家办公的方式,很多城市以及居住的社区也采取了封城、禁足等措施。
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办理专利和商标法律事务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程序事项怎么办呢?本文尝试对各种专利和商标办理期限在疫情期间的处理规定进行梳理,以期避免当事人由于逾期而导致权利受损。
一.
专利期限的处理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办理规定了两种期限,即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申请程序中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主动修改期限、无效宣告程序的补充证据期限等等。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中,指定当事人作出答复或为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的期限、要求当事人提交中文译文的期限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这两种不同期限的延误,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下表列出了各种专利事项的期限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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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审查阶段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但是,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对于这种指定期限,当事人需要在期限届满日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不适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如:答复补正通知书期限、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期限、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等。
因此,在疫情期间,对于可以请求延长期限的各种指定期限,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取得同意,避免丧失权利。
2.
专利审查阶段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延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当事人可以适用的请求恢复权利的事由分为不可抗拒的事由和其他事由两种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至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而因其他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不但包括法定期限,也包括指定期限,如:各类缴费期限、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期限(包括延期后的期限)、办理优先权手续期限、提交各类证明文件期限、提出复审请求期限、办理专利登记期限、提交无效意见陈述的期限等等。
但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种种期限被延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
针对本次疫情,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1](第350号),明确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期限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进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了文章《实用!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来了》[2],明确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而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所在的小区、楼房等因疫情被封闭、隔离等,可以提供所在地的街道、物业或者单位的封闭或隔离公告以及证明。
由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不适用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需要在疫情期间申请专利并需要请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或请求优先权的,仍然应当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如当事人需要要求宽限期的话,则应当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之日、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之日或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同样,如果当事人需要主张优先权的话,也应当在优先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
3.
专利案件诉讼期限
与专利法律事务有关的诉讼期限主要是指专利行政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期限,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上诉期限。
对于这类期限,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通知的形式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作出了原则性的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全市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网上立案,也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4]。因此,当事人应当尽量在期限内通过网上平台或邮寄方式办理相关程序。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如果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即便是通过网上平台或邮寄方式仍然无法按期办理相关程序,仍然可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人民法院顺延期限。例如,在因疫情障碍消除之后,当事人在立案或上诉时可以一并提交顺延期限的请求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形式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要求的类似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是否被人民法院接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证明力不足或者证据瑕疵,可能有顺延期限不被人民法院准许的风险。因此,除非不得已,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时,也应当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二.
商标期限的处理
与专利法一样,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同样规定了各种期限,当事人延误期限也会产生相应不利后果。[5]但与专利法不同的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当事人延误期限提供额外的法定救济程序。因此,当事人对商标法律事务中的各类期限尤其应当重视。
1.
商标审查阶段的期限处理
在疫情期间,为了便利当事人办理各类商标行政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6]。根据该通知,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还可以通过前往各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办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这些便利的手段,避免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也避免延误期限。
上述情况下,如果仍然出现延误期限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中对疫情期间的期限延误特别作出了期限中止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实践中,可以适用这种方式对期限延误进行办理的项目有: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当事人可以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但包括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也可以是当事人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7]。但是,这种通过申请期限中止的办理方式不但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来证明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存在诸如证明文件的证明力不足、相关日期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不被准许的法律风险。
2.
商标案件诉讼期限
与专利诉讼相同,对于商标诉讼法律事务中有关的诉讼期限,当事人一方面应当尽量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期限内通过网上平台或邮寄方式办理相关程序,以避免延误期限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仍然可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人民法院顺延诉讼期限,具体做法与专利诉讼并无实质差异。
疫情当前,如何使自己的知识产权顺利有效地走完申请、无效以及诉讼等程序,避免出现影响自己实体权利的情形,需要当事人、代理机构、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法院共同努力。由于延误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丧失相关法律权利,例如专利无法获得授权、商标无法获得注册,而各种救济手段也存在不被准许的法律风险,因此,当事人和代理人在疫情期间还要对期限充分重视,尽量避免期限延误的情形出现,如果一旦出现,也不必惊慌,应当及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或者专利代理师,积极准备证明材料,及时提交主管机构,确保在疫情过去以后迅速取得应当享有的权利,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最后,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大家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注]
[1] 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http://www.cnipa.gov.cn/zfgg/1145684.htm
[2]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0985088&ver=2142&signature=yXYOFowSqpctWT6SxccfBGVAVOMM7I5bOTcxFRYczPNw-jGMpDNGWLdGUVOga5Boxb9jgdq*1dpZXFFq0MX8AZgnyX9KrxlQyDV0rV7b75dmz-Txfy1wOi95Qu0C435I&new=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详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8771.html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详见http://bjz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85424.shtml
[5](详情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src=3×tamp=1581052723&ver=1&signature=kpDSkZOQ0EIaTPCKTtqDvZwcwbq0unZLcUvLj2PQwLLVHNEz668QtHsOgeWtmGqsRRJEtJhFjv*F6noFfoFdmozJmqlLYc-eQbL-oygciML0AsGctxlArsAk-OYCZAiR3tbG4sfrRdvf9JTEGfS09Q==)
[6] 详见http://www.cnipa.gov.cn/gztz/1145823.htm
[7] 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
http://www.sipo.gov.cn/zcfg/zcjd/11458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