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财产险保险责任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财产险保险责任的影响
时下,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不仅给人们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对各行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保险业亦不例外。本文现就部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财产保险之保险责任及其新近变化情况进行简要的梳理和分析。
一
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通常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营业中断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支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通常是企业财产保险(主险)的附加险,即保险人赔付营业中断损失的前提是发生了财产保险(主险)所承保的物质损失。
为了切断新冠病毒肺炎的传染途径,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推迟或者限制企业复工的措施。该等措施的施行,必然使得相当部分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会因复工迟延而产生利润损失。尽管该等利润损失也系营业中断所致,但是,营业中断的原因(疫情及政府推迟或限制复工措施)并不属于财产保险(主险)所承保的物质损失,因此,企业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利润损失在常规的营业中断保险项下无法获得保险人的赔付,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因“传染病”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作了例外约定。
笔者注意到,部分保险公司为应对疫情并减轻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采取了一些惠企措施,如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增加营业中断险附加险‘谋杀、传染病责任’,保障内容增加因传染病导致营业场所被政府暂时封锁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1]这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及《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保险机构“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的规定一致。当然,上述惠企措施,并不能普遍适用,需被保险人与其保险人个案沟通可否扩展适用。
二
同样,为了应对疫情,不少地方政府还采取了道路限行等会对交通运输业造成直接影响的措施。道路限行必然会对运输的时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如货物因限行而迟延交付或腐烂(如生鲜食品)等情形而产生损失,货物运输保险对该等损失是否赔付呢?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很明显,货物运输险承保的风险,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近期疫情或限行等措施难以归于上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范畴,因此所致的迟延交付或货物腐烂等损失难以获得保险赔付。
当然,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笔者也建议与其保险人进行及时沟通,以便确定保险人能否扩展承保上述损失。
三
对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或者雇主是否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存在不同理解:
对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非医护相关工作人员,如快递员、店员等在从事本职工作,而非疫情防控工作的过程中,感染新冠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从上述通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难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此种情况下,雇主应否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的潜伏期较长,在感染初期或者轻症患者通常没有明显的症状,无法判断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感染,即难以确定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因此,即使雇员在春节假期复工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该肺炎而死亡的,也难以根据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主曾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也难以要求保险人赔付,因为,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雇员伤害,通常要求发生在受雇过程中,且发生在从事与被保险人(雇主)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而如前述,于受雇过程中且在工作时发生的要求很难满足。
不过,近期不少有不少保险公司在积极响应或执行前述银保监会关于“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的要求而在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传染病或新冠病毒肺炎。如“英大财险要求分支机构在原雇主责任险保单项下,扩展承保‘附加传染病保险条款’,或在新出具雇主责任险保单的同时,附加‘传染病保险条款’。”[2]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华安保险等也有类似安排。
四
尽管前文提及的相关险种的被保险人在通常情况下或难对因疫情所致的损失获得保险赔付,但是,基于上述银保监会的最新文件以及相关保险人的惠企措施,被保险人应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尝试取得保险人对既有责任范围的扩展。而新近投保的被保险人,则更应充分考虑疫情的不利影响而与保险人约定扩展保险责任范围以规避相应风险。
[注]
[1]《浙江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机构特色政策一览》(http://hz.bendibao.com/news/2020211/79543.shtm 2020年2月12日星期三访问)。
[2]《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反应 为复工复产提供高质效服务》(http://xw.sinoins.com/2020-02/18/content
_328769.htm 2020年2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