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韩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浅谈日本、韩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适用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迅猛,我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多项相关禁令。目前看来,疫情仍将在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企业需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合同免责。相信在近期的国际贸易与合作中,将会出现更多类似的纠纷。
日本和韩国,与我国有非常密切的贸易往来关系。本文从日韩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日韩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希望对读者在处理类似跨境法律问题时有所帮助。
一、日韩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一)日本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对于不可抗力,日本相关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虽然日本《民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当中均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无明确的不可抗力通用条款。在此简单介绍日本民法和商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1、日本《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条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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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条 |
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全无收益的,或五年以上只获得少于佃租的收益时,可以抛弃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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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条 |
质权人,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责任转质质物。于此情形,因转质发生的损失,即使因为不可抗力,质权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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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
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债务目的履行以及债务履行不能之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由此产生的损害的赔偿。但根据合同和其他债务的发生原因及交易上的社会共通观念,债务不履行是由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情况不在此限。(2020年4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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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条 |
不履行以金钱为标的债务时,其损害赔偿额,依法定利率确定。但是,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时,以约定利率确定。 关于前款的损害赔偿,债权人无须提出损害证明 关于前款的损害赔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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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610条 |
以收益为目的的土地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使所得收益少于租金时,可以以收益额为限度请求减少租金。但宅地的租赁,不受此限制。 在前条情形下,租赁人因为不可抗力,连续两年以上取得的收益少于租金时,可以解除合同。 |
2、日本《商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条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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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条 |
旅馆、餐饮店、浴场等经营人员,对于客户寄存的物品的灭失或毁损的,除非证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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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海上保险) |
航海途中,因不可抗力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货物被出售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以下第一项金额扣除第二项金额所得金额 一 保险价值(有约定保险价值时,为该约定保险价值) 二 该货物出售所得货款减去运费及其他费用 |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除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以外,日本《民法》、《商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均为特定领域的规定,并无广泛性、通用性。例如,第419条是对于金钱债务的特别规定,即:对于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该内容与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在金钱债务领域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日本法对于债务不履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债务不履行有过错时承担责任,无过错时可以免责。因此,对于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该处的“根据合同和其他债务的发生原因及交易上的社会共通观念,债务不履行是由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也包括不可抗力事由。所以,普遍认为该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可抗力适用的依据条款。
(二)韩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和日本法律一样,韩国法律中也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统一定义,但是韩国民法、商法、行政法及法院判例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此就韩国民法和商法中的不可抗力规定做简要介绍。
1、韩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韩国《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另外,韩国理论界对《民法》第390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应作为不可抗力的依据存有争议,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没有按照债务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虽然该条款规定的是非因履行义务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下免除义务方责任的情形,但是这里的“非因义务方原因”可以包括不可抗力,因此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该条款作为不可抗力的依据条款。[1]
法条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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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
传贳权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灭失部分的传贳权予以消灭。
解释:“传贳权”是指传贳权人向房东支付较高的保证金后,可以使用该房屋,使用房屋期间不缴纳租金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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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条 |
传贳权人将传贳权标的物转传贳或转租给第三人后发生不可抗力损失,如果在没有转传贳或转租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不可抗力损失的,传贳权人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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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条 |
质押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转质押。转质押后发生不可抗力损失,如果在没有转质押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不可抗力损失的,质押权人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
2、韩国商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韩国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最广泛的为商法领域。虽然在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在海运和航空运输领域规定了承运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情形和不可免责情形等。针对《商法》中对不可抗力的不同认定,韩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均认为,对这些不可抗力的规定应根据其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来个案分析。
法条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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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
承运人若能证明下列事项存在,并能证明运输物的损害通常是由此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
2、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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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条 (运输物灭失、损坏的责任) |
承运人对因运输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只有在航空运输途中发生损害时,才承担责任。但是,若承运人能证明运输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以下各项原因引起的,则免除责任。 ……
5、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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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1条(免责事由) |
航空器承运人因第930条第一款发生的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不承担责任: ……
4、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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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条 (运输合同终止的原因) |
运输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 ……
4.运输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 |
二、日韩司法实践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一)日韩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1、日本司法实践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1) 具体到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日本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从日本民法的第415条第1款的债务履行原则的但书(“但根据合同和其他债务的发生原因及交易上的社会共通观念,债务不履行是由无法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情况不在此限。”)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认定主要是从债务人责任方面去判断,如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
(2) 具体到判例中,日本法院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项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债务人是否存在过失,二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若债务人不存在过失,不可抗力和损害的发生也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项。在此介绍一个阪神淡路大地震时的判例。在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时,某仓库内的化学药品发生倾倒,化学药品流出并和散落在地上的水分引起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了火灾,火灾又把仓库内的货物烧毁。保险公司在向货主赔偿之后代位向货物仓储方提起了赔偿诉求。最后法院判决“虽然日本属于多地震国家,但是仓储方预想到此次地震的强度比较困难。仓储方已经按照预想的普通事态做了防倒措施,故很难认定本次火灾的发生是由仓储方的过失导致的。”[2]
2、韩国司法实践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1) 具体到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认定,韩国《民法》第390条将不可抗力表述为“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相对于中国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韩国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要求及程度更为宽松。从韩国大法院检索到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提到:因天灾或类似于此类灾难而发生经济环境急剧变动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竣工延误的,承包人无支付滞纳金义务。而与此相比,中国法律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明确地界定为不可抗力之典型情形,从此角度讲,韩国法院法官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有着更为自由的司法裁量权。
(2) 具体到判例中,有的判例将不可抗力认定为“在该经营者的支配领 域以外发生的事件,即使该经营者尽了通常手段也无法预测或防止这一事件发生”。韩国法律界通常在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按照如下方式予以认定:①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没有过错或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将政府措施/命令视为不可抗力;②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如当事人具有过错,则即使存在政府强制措施或命令也不视为不可抗力,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③如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责任,政府强制措施或命令能否视为不可抗力,目前无明确的规定及判例。[3]
(二)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日韩能否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1、日本
综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纠纷并不必然会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定,一般是可以从如下几点进行抗辩:
(1)合同中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若合同中双方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程度、法律后果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分析和抗辩。
(2)债务人是否存在过失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履行不能。若损害的发生除了新冠肺炎疫情外还存在债务人的过失,那么也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发挥其自由裁量权。
(3)损害的发生是否与疫情有因果关系
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多种纠纷的出现,但是若损害的发生并不和疫情有因果关系,即即使不发生疫情,损害结果仍然会出现,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免责或减责。
2、韩国
综上,韩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笔者认为,如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导致的纠纷诉诸于韩国法院,主张疫情为不可抗力的一方至少应从如下方面综合考虑:
(1)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如上所述,韩国法律中没有通用的不可抗力条款,因此首先应该考虑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定义的具体约定,如有些合同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
(2)疫情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
因韩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较高,通过如上判例可以看出韩国法院会综合考虑疫情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所以如果要以新冠肺炎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主张免除或减少责任时,应从上述方面考虑,特别是对中国及韩国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进出口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来举证
(3) 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
结合韩国法院判例可以看出,韩国法院对于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事由,对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部分进行抗辩。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法履行本身具有过错责任,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三、本次疫情引发的法律思考-从企业角度
(一)建立应急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
本次疫情的突然出现,国家地区管控的不断升级让很多企业无所适从,陷入了困境。但是若在本次疫情出现之前企业拥有良好的应急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可以将本次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例如:疫情出现之前是否有能应对的必要物资储备。疫情出现时,是否有能立即启动的员工安置和与突发情况配备工作机制。
(二)重视细化合同相关条款
1、细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在本次疫情出现之前,很多企业的对外合同和对内的劳动合同等都没有关注或者说重点关注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大多数合同里可能只是一笔带过或者有的合同里根本就没有此条款。建议企业在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根据合同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程度地细化不可抗力条款。如什么情况算是不可抗力,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双方该如何解决等。
2、关注合同中的纠纷适用法律和解决方式
首先在合同中要明确适用的法律。通过此次疫情爆发的几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和解读都有不同。所以一定要明确适用的法律,尤其是跨境合同。
另外还要注意纠纷解决方式。争议应当提交法院诉讼还是提起仲裁,是国内管辖还是境外管辖,约定不同纠纷解决的方式,程序、成本都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主动合理应对,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当企业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时,建议向境内外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在专业法律人的帮助下主动合理应对,以期将此次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例如中国企业向境外企业通知不可抗力时,应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并注意保留往来电子邮件、信件等书面证据材料。有条件的企业,建议向当地政府部门或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注]
[1]《关于不可抗力的反思》,韩国釜山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尹龙硕(윤용석)教授。
[2] 《不可抵抗力在合同责任中的地位》,荻野奈绪。
[3] 韩国法律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