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权属篇
在线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权属篇
“我知道老师还得洗头,给你们添麻烦了!我知道各位少侠假期不想那么充实,难为你们了!” 2月16日钉钉在其bilibili官方账号发布了一个名为《钉钉本钉,在线求饶》的视频,向广大给钉钉打一星的用户们求饶,博得大家一笑的同时也引起了大众对在线教育的热议。
虽说近些年在线教育机构早已开始相互角逐,但突发的新冠疫情,直接推动了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全国中小学校推迟开学、非必要不举办聚集性活动等一系列管控措施,使得在线教育市场的竞争更加白热化,新东方、学而思网校、猿辅导、作业帮等均各显神通来吸引流量。
但在这场在线教育的狂欢中,各种法律风险也逐渐显露,本文将着重对在线教育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
权利客体及归属篇
在线教育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与学互动的新型教育方式,是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于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为基础的即在线教育具体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权利的归属问题。
一、哪些标志需注册为商标?注册类别怎么选择?
任何能够将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区别开的、有显著性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在线教育机构,其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如字号)、起识别作用的字样或LOGO、微信公众号及APP的名称和LOGO等,都是较为重要的标志。我国商标制度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因此建议各机构尽早申请商标注册,以免被他人恶意抢注。
对于商标注册的类别主要是依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选择。就在线教育机构而言,较为核心的类别有: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第16类(印刷出版物、教具)、第35类(广告)、第41类(教育、培训)、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等。需要注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以使用为目的,目前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法》明文规定应当予以驳回[2],因此各大教育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尽量以经营需求及可能使用的范围为限,避免批量过度申请。
二、在线教育涉及的哪些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所有符合前述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特征的智力成果,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具体到在线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在线授课内容 |
在线授课内容指授课老师基于教学提纲、课件,在教学过程中口述出来的内容,这种口述内容一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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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课件 |
在线授课内容指授课老师基于教学提纲、课件,在教学过程中口述出来的内容,这种口述内容一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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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课视频 |
有些在线课程,是通过特定的摄像师或者制片人,将老师讲课过程录制下来后对外传播,或者在老师直播过程中予以录制。取决于该视频独创性的大小,授课视频可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下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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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材或试题库 |
在线教育的教材多为按照教学大纲分章节对知识点进行介绍并附以各种题目设置,如其中的章节内容、试题为他人作品,在线教育机构或老师仅是将其选择编排,此时需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的规定,如汇编人对教材内容或试题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教材或试题库可归属汇编作品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学而思诉乐课力等一案中[(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24号],法院就是通过分析涉案教材在章节选择、顺序编排以及各知识要点和题目的设置上,是否体现了编写者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最终判定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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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线教育软件 |
在线教育所使用的软件是其立身之本,各教育机构根据其具体需求对在线教育软件进行定制化的设计和开发。对于在线教育软件中所含有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符合独创性要求,则构成《著作权法》下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
三、在线教育所涉作品之上的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1.权利归属作者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因此,对于在线教育中涉及的作品,如无特殊情况,著作权应归属创作者享有,例如老师自行创作的课件、口述的授课内容等之上的著作权,如无法定或约定的例外,应归老师享有。
2.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单位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按此规定,老师如是在线教育机构的员工,是为完成教学这一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课件等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具体又分以下情况[4]:
1.一般职务作品 |
著作权由作者(即老师)享有,但在线教育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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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是利用在线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在线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课件、教材、题库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在线教育机构享有,机构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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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在线教育机构享有的职务作品 |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在线教育机构享有,机构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作品必须限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如果老师仅是个人爱好,在业余时间利用自有物质技术条件编写的课件等,并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应属于其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5],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此时如委托人的使用范围没有特别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6]。可见,如在线教育机构委托第三人(非员工)创作一份课件或其他作品,有合同则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归属于第三人。
4.汇编作品
如上文所述,在选择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在线教育教材或试题库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线教育机构在汇编教材或试题库时,需注意应经过其中涉及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汇编的行为构成侵权。
5.教学视频
对于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教学视频,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均为录像制品[8]。实践中,如仅是对教学过程进行简单无创造性的记录,拍摄者在教学视频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行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的剪接等,即创作高度较低,属于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成果,这样拍摄的教学视频一般会被认定为独创性较低的录像制品,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目前很多人头脑中还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在网络上找到的作品就可以随意使用和传播,其实不然。一方面网络上很多作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上传的,此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擅自使用;另一方面,即使是权利人自行将作品上传至公开网络平台,这一行为也不代表其对作品权利的放弃,未经其许可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录像制品的教学视频一般是对老师(表演者)的授课行为进行的录制,如他人拟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像制品,不仅需获得录像制作者的许可,还应当取得录制的作品(如课件、口述授课内容)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老师)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预告:鉴于文章篇幅较长,我们将分为上下篇推送。本文主要是对在线教育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以及相应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将在下篇中重点介绍涉及的侵权情况及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请持续关注。
[注]
[1] 2019年9月19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 《商标法》第四条。
[3]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4]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5]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8]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