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要求升级,中美贸易面临挑战
出口管制要求升级,中美贸易面临挑战
美国商务部在当地时间4月27日宣布了新的出口管制措施,大幅加强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出口管制,以防止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实体,基于军事最终用途和为军事最终用户,以民用为借口获取可用于发展武器、军用飞机或监视技术的美国技术。据此,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发布两份最终规则及一份拟议规则。两份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为4月28日正式发布后的60天,拟议规则则在4月28日发布后的60天内征求意见。
一、最终规则:删除许可证例外——民事最终用户CIV
(《BIS Final Rule - Elimination of License Exception Civil End Users》)
根据该规则,BIS正在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将许可证例外情形中的民用最终用户(CIV)删除,并要求当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到管制的物项出口(export)、再出口(reexport)、国内转让(transfer(in-country))到国家分组D:1组(中国属于D:1组)的国家和地区时,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同时美国政府会根据EAR第742.4(b)中所规定的许可政策审查出口前的每笔交易。
根据目前EAR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一物项出口的目的地及最终用户是D:1组国家的最终用户,且最终用途是民事用途,若根据商业控制清单(CCL:Commerce Control List)及商业国家列表(CCC:Commerce Country Chart)显示该物项仅出于国家安全原因(NS:National security)需要许可证,且该物项在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的许可证例外部分以“CIV-Yes”标识,则该物项的出口可以适用CIV许可证例外。
CIV许可证例外适用于部分计算机、电信设备、光学设备和材料、雷达设备、船舶系统、民用飞机零部件等。而就上述物项,我国很多企业都依赖于美国产品或技术,CIV许可证例外无形中给这些企业带来了便利。有数据显示,在以往美国对中国大陆地区的贸易中,使用CIV许可证例外的情形处于十八种许可证例外情形的前三列。
新规则删除该项许可证例外后,意味着此前可以使用CIV许可证例外出口的交易,将会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且要接受美国政府的严格审查,许可期限、是否获批都将成为未知数。依赖美国进口上述物项的我国企业可能因此遭受较大影响和挑战。
二、最终规则: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对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管制
(《BIS Final Rule - Expansion of Export Reexport and Transfer (in-Country) Controls for Military End Use or Military End User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ussia or Venezuela》)
根据此规则,BIS正在修订EAR,以扩大对中国、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国内)的管制要求。具体来说;
(一)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许可要求,管制范围同时包括“军事最终用途”及“军事最终用户”。
最终用途(物项最终将如何使用)和最终用户(谁将最终使用物项)是确定许可要求时的重要因素。EAR目前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包括国家武装部队(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和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国家警察、政府情报组织和侦察组织的任何实体,或其行动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该规则未修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但是扩大了原本仅适用于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的许可要求,把中国“军事最终用户”也纳入限制范围内。
EAR目前对“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既包括直接使用(武器和其他防御物项的零部件或子系统),也涵盖间接使用(武器设计和开发、测试、维修和维护)。该新规则将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扩大到 “使用”、“开发”或“生产”物项之外,还包括支持或有助于军事物项的运行、安装、维护、修理、翻修、翻新、开发或生产。
由此可见,该规则对军事用途和使用者的监管定义很广泛,不仅限于军事组织和实体,还包括旨在支持军事项目运作的民用公司等。这将大幅增加中国企业采购美国一般民用产品、零部件、软件和技术的合规风险及合规成本。
(二)为出口到中国、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的某些物项创建了新的管控理由和相关的地区稳定审查政策。
该规则扩大了对中国、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最终用途需要出口许可证的物项清单。增加了材料加工、电子、电信、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以及推进类物项(ECCN编码为: 2A290、2A291、2B999、2D290、3A991、3A992、3A999、3B991、3B992、3C992、3D991、5B991、5A992、5D992、6A991、6A996、9B990),此外,该规则还扩大了3A992、8A992和9A991项下的物项范围。
根据该规则要求,对于上述许可证的审查将采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核政策。推定拒绝的审核政策是指,对交易进行逐笔审查,以确定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是否会对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的军事能力做出实质性贡献,并将促进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国家军事活动。当确定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将做出这样的贡献时,许可证将被拒绝。
结合前述该规则对最终用途定义的扩展,可以预见,一旦某项交易或某个公司与“军用”沾边,在如此严格的审核政策下,想要取得BIS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将难上加难。
(三)扩大了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出口交易的电子出口信息备案要求。
EAR目前规定,如果出口物项价值低于2500美元,或者管制的原因仅是反恐(AT:Anti-terrorism)时,出口商无需进行电子出口信息备案以及提供物项的ECCN编码。但是新规则对此进行修改,并明确为了提高运往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的物项的透明度,要求无论物项的价值是多少,都必须对运往上述三个国家的出口交易进行电子出口信息备案,除非该交易适用许可证例外GOV(政府、国际组织、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进行的国际视察及国际空间站)。此外,即使出口至上述三个国家的物项根据EAR规定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无论该物项受到管控的原因是什么,电子信息备案中也必须包括正确的ECCN编号。
三、拟议规则:修改许可例外——额外的再出口许可证APR
(《BIS Proposed Rule - Modification of License Exception 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
除上述两项正式规则外,BIS还公告了一份拟议的规则。在这一规则中,BIS建议修改EAR中许可证例外——再出口许可证(APR)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BIS建议删除CCL上授权某些因国家安全原因受管制物项再出口的条款,以便更好地了解涉及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相关交易。
根据目前EAR第740.16条规定,许可证例外APR可以授权将某些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到管制的物项从A:1组中的国家或香港再出口到D:1组中的国家,前提是再出口与再出口国的出口授权一致,并且该物项不受第740.16(a)(2)条中所述管制理由的约束。根据拟议规则,BIS建议删除针对D:1组国家的APR许可证例外。这意味着,因国家安全原因受管控物项再出口至中国及D:1组中的其他国家时,需要申请再出口许可证,而且美国政府将对上述再出口交易进行逐项审查。
从以上规则变更来看,美国严控出口许可要求,从美国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都将进入全面的许可证时代。不仅仅是中国的进口商可能面临美国产品的“断供”或“延期供应”的影响,对于国内企业已经自美进口受控物项或已经制造的含有美国成分且美国成分达到最低含量比例的中国产品,自规则生效后进行再出口或国内(转让)交易时也应申请出口许可证件,否则将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出口管制调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