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债务危机管理(一)——澳洲法定索债书规则简介
境外债务危机管理(一)——澳洲法定索债书规则简介
前言
随着新冠疫情扩散,全球金融市场起伏跌宕,商业活动大量休克。在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刺激经济,新法频出。由于中澳巨大的法律差异,澳洲的很多法律规则都是中国法下没有的,鲜为中国企业所知。在这个财务压力巨大的时刻,在澳投资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高,应该随时关注动向、谨慎应对。较为典型的,如收到法定索债书(statutory demand)后,若处理不当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引发融资协议下的交叉违约、跨境担保违约、债券违约、以及违反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披露义务、甚至董事个人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等问题,发生连锁严重后果。而在澳洲有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企业,也可以考虑使用法定索债书这款“追债利器”。
一、澳洲疫情法案及其影响?
澳洲联邦政府近期通过了《2020年冠状病毒经济应对一揽子疫情法案》(Coronavirus Economic Response Package Omnibus Act 2020,以下简称“《疫情法案》”)。该法案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对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和1966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66 (Cth))进行了临时修订,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1. 法定索债书新规
《疫情法案》修改了澳洲《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法定索债书的最低债务金额门槛从2千澳元提升到2万澳元。欠债高于这个数额,债权人就可以发出法定索债书;及
(2)债务人对法定索债书做出回复的期限从21天延长到了6个月。
2. 安全港规则修订
《疫情法案》增加了一个临时“安全港”(safe habour)规定,即在《疫情法案》生效后的6个月内,公司董事可临时获得免责。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这六个月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债务而导致公司无偿债能力,董事可以免除个人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发生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那么这项免责条款将不得适用。而且《疫情法案》的说明备忘录指出,该债务的产生必须是“必要的”,否则董事同样不能免责。新的安全港规定也不适用于某些情况下产生的公司债务,但有关条例尚未公布。
3. 破产法修订
除此之外,《疫情法案》还修改了澳洲《破产法》:
(a)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通知书的金额门槛从5千澳元提升到2万澳元。
(b) 在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回应破产通知书的时间期限也从21天延长到6个月。但如破产通知书是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发出的,则债务人仍需按原规定的21天时限做出回应。
《疫情法案》有望减少因疫情导致财务困难而出现的澳洲企业破产。但是,面对全球经济下滑及执法严格的澳洲《公司法》、《破产法》,企业仍不能掉以轻心。
二、什么是法定索债书(Statutory Demand)?
1. 什么是法定索债书?
法定索债书是澳洲债务追索常用工具。澳洲《公司法》(第9、459E及585条)规定,如果一家在澳洲经营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欠债超过一定金额,债权人就有权向债务人发出法定索债书(注意无需经过法院批准)。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该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还款、又未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且未到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索债书,则债务人就被依法视为“无偿债能力”(insolvent),从而进入破产程序,后果严重。
2. 法定索债书与无偿债能力?
根据澳洲《公司法》(第95A条)的规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就说明公司是“无偿债能力”(insolvent)。偿债能力主要看现金流,而不看资产。通常来说,暂时资金流短缺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无力偿债,还要看公司的存量债务、未来短期内可能形成的债务、公司现存的以及可预期的现金流。法定索债书的逻辑是,给债务人一定的时间,到期无法还债就推定这家公司“无偿债能力”。
澳洲企业无偿债能力即需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无偿债能力还继续经营,董事需承担个人责任。
3. 如何应对法定索债书?
收到法定索债书后,债务人有以下选项:
(a) 及时还债;
(b) 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推迟还债;或
(c) 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索债书。
撤销法定索债书可以基于程序理由,比如法定索债书不符合格式规范或者送达方式不合规;也可以基于事实理由,例如证明法定索债书中所追讨的债务存在纠纷,如金额不对,或者债务关系不属实等(澳洲《公司法》第459G、 459H及459J条)。
4. 不回复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对收到的法定索债书不予回复,债权人可以依据澳洲《公司法》(第459A、459P条)直接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如果没有明显的程序或事实错误,法院都会下达强制清盘令。如果债务人再想对清盘令提出异议,则必须经过法院许可,通常难度很大。法院会询问债务人因何不在法定期限内对法定索债书做出回应。未能及时处理法定索债书的债务人会被推定无偿债能力,需要自己收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事实上是有偿债能力的(澳洲《公司法》第459条)。即使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也将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可能需要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花费大量的时间与成本。
5. 与中国支付令制度对比
与澳洲法定索债书类似的,是中国有“支付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至217条规定,“支付令”是一种偿债“督促程序”,但其与澳洲“法定索债书”有如下区别:
|
中国支付令 |
澳洲法定索债书 |
是否需要法院批准 |
是 |
否 |
债务人回复期限 |
法院审理需15-20天 然后债务人有15天回应期 |
原来是21天 疫情后暂时改为6个月 |
由谁提供证据 |
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
债务人若想撤销该令,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 |
如不按时还款,是否会触发破产清算 |
不会 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支付令,但破产程序要另外依据破产法规定申请 |
会 可直接触发破产清算 |
由于上述差别,在澳洲,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认真谨慎对待法定索债书,否则一步不慎就可能满盘皆输。
三、如果公司无偿债能力,董事有什么个人责任?
在澳洲,公司清盘(Winding up/Liquidation)是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y Investment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ASIC”) 监管的。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有约35.5%的小企业在开业四年内破产或停业。[1]在某些情形下,董事个人需要对企业破产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在无偿债能力状态下继续经营,最终破产清算,董事个人可能有责任偿还公司欠款。这在澳洲《公司法》里被称为“无偿债能力交易诉讼”(Insolvent Trading Claim)。根据澳洲《公司法》(第588G条)规定,在公司被清盘以补偿债权人之后,清盘人可能会对公司进行无偿债能力交易的董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不但可能需要支付高达200,000澳元的民事罚款,还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直至宣布个人破产。
2. 刑事责任
在担任董事期间,公司在无偿债能力情况下出现一笔债务,或者该债务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无偿债能力,而董事本应合理怀疑公司会出现这种情况却没有真诚地避免这笔债务(换言之,董事放任这笔债务产生),那么董事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制(strict liability)(即不考虑董事的主观动机)和绝对赔偿责任制(absolute liability)都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况(《公司法》第588G条)。根据澳洲《刑法典》( Criminal Code Act 1995 (Cth) 第 6.1、 6.2条),董事不需要故意导致以上情况的发生,只要满足条件的事件客观发生了,董事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可能会被处220,000澳元以下的罚款,以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中国内地与澳洲并没有生效引渡条约,但澳洲与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如香港、新西兰、美国、加拿大、欧盟各国、新加坡、东南亚各国等都签订了引渡条约。如果董事进入这些与澳洲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有可能被引渡到澳洲受审。
3. 董事可否宣告破产?
澳洲公司董事如果无力偿还上述公司债务,可能面临澳洲法下的个人破产。澳洲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适用于澳洲公民和永久居民,凡在澳洲居住、在澳洲有房产、或有生意在澳洲经营的人都适用。
个人宣布破产后,绝大多数的债权人不可以继续追债。破产个人可以保留法定的生活必需品,其他资产将由破产信托人(Bankruptcy Trustee)全权变卖兑现来还债,也并不会牵扯到家庭成员。
宣告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合法逃避债务,其不利后果不可小觑。例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澳洲,很多行业也不允许破产个人从业,破产个人找到新工作时需要通知破产信托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借贷也受到限制。
四、什么是“安全港”制度?
可能是考虑到董事责任过于严苛,2017年澳洲在《公司法》(第588GA条)中引入了安全港(safe habour)制度,减轻了董事的民事责任。董事如果采取符合规定的行动,即使公司破产清算,董事仍然可以免除其因公司无偿债能力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要享受安全港制度的保护,董事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标准(澳洲《公司法》第588GA条):
(a) 董事在开始怀疑公司可能出现无偿债能力的情形后,需开展一项或多项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更好结果的行动;及
(b) 在合理期间内,公司的债务直接或间接与任何此类行动有关(《疫情法案》对此作了修改,只要求所产生的债务是“必要的”)。
上述“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更好结果的行动”,并无明确定义,要基于个案和证据判断。在安全港中,董事需促使公司支付员工薪酬福利并依法缴税,否则就不能援引安全港制度免责。
五、什么是自愿清盘与自愿管理?
1. 自愿清盘
在澳洲,自愿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起,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如果公司有能力偿债,但认识到自己的业务已无法继续,或者不希望继续,那么公司股东可以主动申请自愿清盘(澳洲《公司法》第490、 491条)。股东的自愿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up)又被称为自愿清算(Voluntary Liquidation),实际上并非破产程序,而是自愿解散公司的过程。由公司内部决议发起,债权人不会直接参与,其债务将得到全额偿还。公司董事必须向ASIC提交声明表示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且需要任命独立的清盘人。
如果在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盘人发现公司事实上已无偿债能力,清盘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盘(破产清算),或委任公司管理人让公司进入自愿管理(详见下文),或召开债权人会议(自会议召开之日起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up))。
2. 自愿管理
自愿管理程序(Voluntary Administration)指公司进入无偿债能力的状态时,公司自愿委托或任命第三方职业人员管理,由管理人评估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为企业主和债权人提供最佳结果。
管理人会调查公司的事务,向债权人建议是否应按照债权人批准的公司安排契据(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以下简称“DOCA”)进行管理、是否应被清盘、或由董事恢复正常运营(澳洲《公司法》 第435A、436A、438A条及5.3A章)。公司、公司清算人(Liquidator) 或者临时清算人(Provisional Liquidator)以及有担保的主要债权人都可以任命管理人。
管理人自被任命之日起,接管公司全部事务,公司董事权力自动中止。在任命管理人后的28日内,禁止解散公司、个别清偿公司债务、行使取回权、履行公司担保义务以及执行其他民事执行程序等行为。
当公司既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也无法撤销法定索债书的时候,进入自愿管理程序将是较好的选择,这能避免强制清盘(《公司法》第440A条),公司还有希望继续运营。
即使公司不能恢复运营,进入DOCA管理也是对公司有利的。DOCA是债权人和公司之间以某种方式管理公司的正式协议,这可能包括继续交易、出售资产或为债务再融资。实践中,在DOCA项下,债权人一般都会同意对公司债务打折及分期偿还。
六、澳洲民商事判决及破产程序可否在中国执行?
债权人在澳洲法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决后,可能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1. 澳洲破产程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
(a) 必须是外国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决;
(b) 必须涉及债务人位于中国境内、需要由中国法院执行的财产;
(c) 承认该外国裁决应建立在双方共同参加多边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在无条约情况下,应符合互惠原则;且
(d) 该裁决的执行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一些对外经济发达地区,较早即出现了跨国破产案件。早在2001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一案,法院根据中意之间的司法协定(包含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内容),直接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裁定的形式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效力。但目前尚无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澳洲法院破产裁决的先例。
2. 澳洲商事裁决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主要有两种途径:基于国际条约或公约,或互惠关系。目前中国与澳大利亚尚未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所以需要考虑互惠原则。
根据中国法院的既往案例,只要有外国法院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就有可能说服中国法院存在互惠关系,并基于此承认和执行相关外国法院的判决。
中国法院还没有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法院判决的案例。但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已经承认并执行了两份中国判决(均由维多利亚州法院承认及执行,见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 Ors [2019] VSC 110)。因此,如果债务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澳洲判决,并援引以上两个案例,论证中澳存在互惠关系,相关澳洲判决还是有可能在中国被承认及执行的。
虽然澳洲法院的民商事裁决目前未必能够在中国内地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却可以在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例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如果有关企业及董事在这些地方有境外资产或业务,今后可能会在该地被强制执行澳洲裁决,因此后患无穷。
总结
请输入
收到澳洲法定索债书后,绝不能抱着侥幸和拖延心理不予理会,而应及时回应,包括及时还债、与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或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索债书。
为了规避个人风险,董事一定要时刻注意公司是否无偿债能力,一旦有相关风险,应积极使用安全港制度。如果公司无力偿债,也可以考虑进入自愿管理程序。与此同时,个人担任澳洲公司的董事之前,应考虑要求公司付费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此外,法定索债书也是针对澳洲债务人追索债务的利器,债权人应根据情况善加利用。
[注]
[1] 见:https://www.asbfeo.gov.au/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SBFEO-small-business-counts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