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地图产业法律问题(四)—— 众包模式
高精地图产业法律问题(四)—— 众包模式
众包模式的概念及现状
目前,高精地图数据采集主要分为集中制图和众包制图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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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制图模式:专门从事高精地图制备工作的有关实体(即本文提及之“图商”,在我国为具备导航电子地图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有关测绘单位)通过其自有专用数据采集车、以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的方式采集数据。集中制图模式获得的矢量地图精度高、可信度高,但采集成本也很高——单台自动驾驶级别高精度采集车的成本就近千万元人民币;同时“图商”还需常年维持规模在千人左右的数据采集团队,并在后台统一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标注及补缺。目前,仅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图商”(如高德地图、四维图新、TomTom等国内外老牌图商)采用这种方式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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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制图模式:“图商”和/或其他数据采集商(“发包方”)利用配备激光雷达或摄像头等传感器技术的第三方普通车辆(如整车厂的量产车)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并上传到发包方的云服务器。这一模式又细分为以下两种数据采集方式:①视觉方式,即发包方通过在合作车辆上安装智能摄像头(如以色列的Mobileye)、智能后视镜、行车记录仪等或在合作司机用户手机上安装相关APP(如美国的lvl5)的方式采集并上传数据;②雷达方式,即发包方(如美国的DeepMap)通过车载激光雷达获取激光点云数据、轨迹和照片,利用人工智能识别处理地面路线、道路特征相关信息,实现地图更新。
相比集中制图模式,众包模式下收集的数据精度较低,但数据量大、采集成本低,并可获取大量实时动态信息(如道路拥堵、交通事故、天气情况等),实现分钟级甚至秒级的更新。同时,众包模式是典型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成内容),通过大量行驶在路上的车辆采集数据,使用者同时也是数据的提供者——“取之于车,用之于车”。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通过众包模式制备的地图的精度也在不断提升。此外,即便是依然采用集中制图模式的图商,也往往在制图过程中同时采用众包模式。例如,百度、HERE、TomTom等先以专业测绘采集车创建基本地图和语义层,随后采用众包模式使基础地图不断迭代,以达到实时更新的效果。行业内普遍认为,众包模式代表着高精地图产业的未来。
众包模式带来两项重要商业变化:一,大大节省制图成本、降低入行门槛。例如,国内高精地图新锐极奥科技一开始就选择时间、资金成本较小的数据众包模式,不依赖价格高昂的专业测绘设备,从而降低成本;美国的lvl5将目标锁定在Uber等平台的司机用户上,就所获取的数据支付小额费用;而国内的滴滴、顺丰、京东也在利用车队优势抢滩高精地图。二,沉淀大量数据、扩大后续增值服务空间。过去,图商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卖license(授权)给车厂;如今,更多图商在向空间位置大数据服务商转变,通过众包实现自动采集、智能处理分发模式,为自动驾驶车辆提供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服务。不少传统图商及新锐都在和车厂进行一系列合作,由车厂在其销售的车辆上安装摄像头收集图像等信息,再由图商利用其平台将图像等信息转换成可实时更新的高精地图数据,随后向车厂等提供最终的高精地图应用产品和高精地图数据服务(包括众包数据更新、高精定位等)。
众包模式面临的法律问题
通过不断的技术迭代和商业模式的演进,众包模式正在建立一个全新的地图数据采集、制图和更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这一新兴的数据采集模式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测绘资质问题
如我们在《高精地图产业法律问题(一)| 导航电子地图资质》一文中所述,我国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高精地图的数据采集、编辑加工和生产制作必须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那么,众包车主采集数据是否属于高精地图数据采集行为,进而需要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找到以下问题的答案:
首先,众包车主在收集哪些数据?
一般来说,众包数据包括轨迹数据(融合定位形成高精度轨迹)、视频数据(通过标定和AI算法把图像数据变成矢量化数据)、雷达数据(精准测量、提升精度)以及车内传感器数据(车内各个零部件在毫秒级层面上输出的数据)。虽然部分企业(如极奥科技)会采用众包模式收集高精地图基础静态数据,大部分众包车辆更多是在收集动态交通对象(如行人、其他车辆或标牌系统)行为的丰富信息及动态变化的交通要素,如交通拥堵、施工点、交通事故等,即对应高精地图的动态地图数据部分。
其次,众包车主收集数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法》”)下的“测绘行为”?
根据《测绘法》,“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即根据观测到的数据将地面的自然形态及人工设计绘制成地图。众包模式是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为认知周围环境和人/车而使用、收集及不断更新有关信息/数据的活动,即使众包车辆只收集动态信息,如路况、交通标志、障碍物、坑洼、建筑物、道路维修信息、交通事故等,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对“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测定、采集”。如果在众包模式下收集数据的类别和/或详细精准程度达到与测绘活动相同或相近的数据要求,则该等活动非常有可能被归入“测绘行为”范围。
此外,根据《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如果数据采集仅使用雷达(不包括激光雷达等带有GPS系统的雷达)和/或摄像头,该等活动被视作测绘的可能性不高。但是,如果使用GPS、惯性导航装置或类似定位装置和/或激光雷达(集激光、全球定位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三种技术于一身)采集数据,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测绘活动。在上文提及的两种主要数据采集方式(视觉方式和雷达方式)中,视觉方式主要利用相机并结合GPS(例如行车记录仪),雷达方式主要依赖激光雷达,均可能会涉及GPS等定位装置,其采集的信息极可能带有位置信息,因此该等活动很有可能被视作测绘活动。
如严格依照《测绘法》等法规,众包车主(例如有关个人车主)似乎很可能被认为在从事测绘活动,进而需取得有关测绘资质。但是,让诸多众包车主申请和维持有关测绘资质显然不现实。或许正因如此,对于众包模式收集数据是否构成测绘、有关主体是否需取得测绘资质,业界一直莫衷一是,而监管机构似也一直未明确其态度。
在众包模式下,不论众包车主采集的数据为何,其均将通过网络把数据上传到发包方的相应网络平台,由发包方进行存储、处理并相应整合到高精地图的数据包中。因此,如能对发包方就数据收集(例如,对于数据收集的硬件和软件标准提出要求)、上传、存储、处理和使用等形成完善的行业标准和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实现对众包模式的有效监管——正如目前对于短视频等其他UGC模式的商业模式监管。具体而言,除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准入管理外,主管部门可考虑对平台运营方/发包方实施众包模式审查制度(与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相结合),在技术上要求对众包采集的地理信息进行技术加密和保密传送等,并结合实时审核、定期报备及各项技术要求,对发包方和众包车主予以监管。
2.数据合规问题
(1)涉密数据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用于自动驾驶技术试验、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包括在传统导航电子地图基础上增添内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允许超出范围的人员接触地图数据。众包模式下,存在大量外部人士(例如,众包车主、采集软件/设备所有方、车厂、云端数据控制者及接触者等)采集或接触涉密数据,似乎难以满足前述规定。另外,众包模式下数据的传输、储存等均通过云端,亦难以满足有关法律规定的地图数据传输和储存要求。因此,众包模式下的数据实践与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存在较大矛盾。
就此,一方面,发包方应对相关地图数据进行技术加密,同时建立保密传送及限制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云端数据库等机制,使外部人士无法实质性地接触数据或获取数据。另一方面,虽然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是大势所趋,但相关数据立法也需随着技术和商业环境的演进发展与时俱进,在发展与安全中寻得平衡。正如《测绘法》所明确的,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2)个人数据保护
除上述地图数据外,众包模式下的数据采集还涉及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在数据采集中获得的行人、其他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或自行车骑车人的面部影像或背景图像、出行信息以及其他活动/行为数据,均属于个人数据的范畴。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规定,采集与使用个人信息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显然,在众包模式下采集数据前取得每个主体的同意并不现实。目前,发包方通常遵循采集和处理行人及其他相关个人影像方面的有关惯例。例如,在设计采集设备时尽可能减少自动驾驶汽车产生、收集或保留的个人信息量或配备人脸模糊化软件,以使得相关影像中无法识别出个人、对收集到的信息采取加密和匿名化、并且建立防止滥用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等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在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与《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正式稿)》等国家标准都陆续出台。众包模式的参与方也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其技术和商业模式。
(3)数据所有权
众包模式下,数据采集设备供应商往往通过其设备/系统与车厂、车主合作采集数据,并由图商对数据进行加工/清洗等工作。如上文所述,高精地图测绘活动仅得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开展,有关测绘数据只能由有资质的主体掌握(也即相应排除其他方拥有该等数据的可能性)。同时,如果涉及个人数据,其所有权通常也应归于个人所有。对于众包模式下采集获得的其他数据,诸如动态数据的所有权归属等,在法律方面尚无定论。因此,众包模式的参与各方可考虑在相关合作协议中明确有关数据的归属、许可使用安排等相关事宜,以增强这一模式的合规性。
展望
众包模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成本低、收集数据范围广、实现实时更新等方面,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其精度低的欠缺也会逐渐被攻克。从法律角度来看,自动驾驶的蓬勃发展,在生产力层面提出了众包模式的现实需求,必然要求相关法规政策因时而变、顺势利导,方能更好地适应自动驾驶的需要。如果在法律制度和监管手段上能够对众包模式进行创新性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将有助于我国在全球自动驾驶及智慧城市领域争得领先地位。同时,我们也期待有关企业把握大势、抢抓机遇,成为自动驾驶时代的中流砥柱,共同绘制众包模式及自动驾驶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