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期间,为了降低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系列政策鼓励患者网络就诊,互联网医院凭借其无接触、医疗资源集中等优势,迎来了快速增长期。根据央视新闻报道[1],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经审批设立互联网医院近600家。在互联网医院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本文拟对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进行梳理,并分析该等政策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难点及风险。
一、概念辨析
2014年8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之后,互联网医院开始陆续设立。但由于此前大部分患者并没有网络就诊的习惯,加之后期缺少相关政策进一步的扶持,互联网医院一度沉寂。新冠疫情期间,为缓解实体医院压力,避免疫情扩散,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互联网医疗发展进入政策红利期,截至目前,现行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如下: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1
《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
2
《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2014年8月21日
3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日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6日
6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10月25日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7日
8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7年12月29日
9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4月25日
10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2018年7月17日
11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2018年7月17日
12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2018年7月17日
13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2018年7月17日
14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6日
15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17日
16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2019年8月26日
17
《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
2019年8月28日
18
《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3日
19
《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20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0年2月25日
21
《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28日
22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2020年7月14日
23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15日
如上图所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合称“互联网医疗新规”)于2018年7月出台,在此之前相对模糊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概念以全国性文件的方式得以明晰,其主要的架构具体如下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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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难点和存在的风险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概念下,三种互联网医疗模式的出现对监管机构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互联网医疗新规”发布后,对于各种模式的资质证照、准入要求等规定变得更为明确。我们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三种模式所对应的具体资质要求归纳总结如下:
序号
模式
准入资质要求
提供服务的人员及资质要求
1
远程医疗
合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
2、医师个人不能直接作为受邀方使用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
2
互联网诊疗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服务方式中获得“互联网诊疗”的批准
1、本机构注册的医师;
2、已在国家电子注册系统注册;
3、医务人员应当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3
互联网医院
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添加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
2)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向互联网医院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
2、已在国家电子注册系统注册;
3、医务人员应当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一)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尽管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已放开,但现实中,实体医院的严格管理使得医师入驻第三方平台存在一定限制,大多数医生作为事业编制的单位员工,即使医师在互联网医院多点执业有政策支持,但其也不可能无视医院的内部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3],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为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017年4月1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现的是医师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由流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点执业,仅需进行备案;而对于医师的跨省市执业仍然需要以执业机构为单位进行注册,这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因为互联网医院设立的意义就在于平衡各地区医疗水平的差异,医疗不发达地区的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医疗发达地区的医师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医院医师执业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跨省执业的壁垒、创建医疗服务共享。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规定并不要求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实体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而是仅在相关医疗机构注册,满足相应的执业资质即可。虽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我们理解,监管部门出于缓解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矛盾的考虑,通过《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适度的放宽,符合在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无需进行多点执业备案或注册即可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过往法律法规对于医师只能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和拥有处方权的突破,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执业医师加入互联网医院并提供线上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二)处方药销售的监管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内,医疗机构或者第三方医药平台在线销售处方药都受到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医院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逐渐放开处方药的网络销售渠道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立法层面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并未将“处方药”列为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类型,为进一步明确立法留下空间。另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针对修订新《药品管理法》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亦提到将对网络销售处方药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药监部门也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总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关键核心在于“ 线上线下要一致 ”,所以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已取得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即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售卖处方药。另外,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配送上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虽然法律层面仍未明确允许处方药的网上交易,但从前述立法动向可见,互联网销售处方药处于逐渐放开的趋势。
(三)医保支付的接入
在当前中国的医疗环境下,公立医院仍承担着主要的门诊服务,但由于患者群相对稳定等原因,公立医院一般不会率先加入发展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浪潮中。在此前提下,患者出于对价格的考虑往往会优先选择前往线下公立医院就医。在本次疫情倒逼下,如何从医保层面优化互联网医院落地政策环境成为核心问题。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包括《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在内的多份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就广东省而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也在直播访谈中表示将大力推行“互联网+医保”服务举措[5]。目前,广东省人民医院等多家省内医院已支持患者使用微信进行医保个账支付。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地的医院也相继开通了线上医保支付业务。
尽管这一举措有效增加了患者线上就诊的积极性,但目前国内医保统筹级别较低、异地医保结算程序复杂的情况依然存在,如何打通各地医保支付对于以跨地区就医为优势的互联网医院而言仍是一大挑战。与此同时,当前医保支付范围仅限于部分较为发达的城市,政策能否切实落实到各个城市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四)诊疗范围的判断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6]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7]的规定,医师只能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该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提出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但是,目前相关文件并未进一步说明如何在实践操作中确定患者属于复诊还是初诊,“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具体范围也尚未明确。
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表示,未来将依靠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医师可以通过该数据库的信息对患者情况进行判断。然而,在当地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电子病历的数据库尚未建立前,医师如何掌握病历资料并进行诊断在全国性文件中尚未得到明确解释。但在地方层面,以海南省为例,当地卫健委于2020年5月发布的《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8]已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由患者承担证明自己是否为复诊的义务。
三、结语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双向驱动下,互联网医院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成为了未来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带来的红利时,互联网医院也受到相应的制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厘清互联网医疗行业相关概念及准入标准,了解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有助于互联网医疗行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后续相关政策的出台,我们相信互联网与医疗健康之间的融合将日益规范与深入。
[注]
[1] 2020年7月20日CCTV-13新闻频道报道,具体内容详见网站:http://news.cctv.com/2020/07/20/ARTIRnrqSlhqxAahMiofn7yC200720.shtml。
[2] 图片来源:作者绘。
[3]《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下: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5] 2020年7月2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上线广东民声热线直播访谈表示。访谈内容详见网站:http://live.cloud.gd.gov.cn/index.php?pid=944。
[6]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7]《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8]《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患者可以提供在实体医疗机构既往就诊病历的电子文
档;(二)患者可以提供在其他互联网医院就诊的电子病历;(三)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获取患者电子健康档案;(四)互联网医院经患者授权通过实体医疗机构获取患者电
子病历;(五)患者在执业医师陪同下在互联网医院就诊的;(六)接诊6 岁以下儿童并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