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要点解析
台湾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要点解析
2020年11月5日,台湾上市公司开曼英利(TPE: 2239)分拆子公司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系今年第二家台湾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上市的成功案例。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实现汽车零部件的轻量化,主营业务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笔者作为发行人律师全程参与了该项目的方案论证和落地,参与了该项目的各个核心阶段,积累了宝贵经验,以期与诸位分享。
最近三年通过“T+A”的方式在A股上市的公司屈指可数,其中包括独角兽公司富士康分拆工业富联(601138)。伴随着大陆资本市场逐步升级和开放,通过“T+A”的方式登陆大陆资本市场将会是很多台资企业的选择,借此通过“双主体”上市共享大陆、台湾融资渠道。本文将简析“T+A”模式的核心要点和关键步骤。
一、核心要点
1.
双主体有效存续
与香港分拆子公司到A股上市不同,台湾地区并未就上市企业分拆下属企业上市设置监管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仅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即可。但笔者注意到《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规定,“经本公司检视其所送各项书件齐全暨由经理部门审查无下列各款标准之一者,得继续上市:一、最近二个会计年度未包括让与之营业或财产之经会计师查核之拟制性财务报表所示之拟制性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均较其同期财务报表所示之营业收入(含停业部门)或营业利益(含停业部门)衰退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未包括让与之营业或财产之经会计师查核之拟制性财务报表所显示之拟制性营业损失,均较其同期财务报表所示之营业损失(含停业部门)为大者”。因此,笔者理解如果分拆过程涉及台湾上市公司剥离业务或资产,则需注意业务体量(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最近两年内均不得超过原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
同时,考虑到境内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而台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不涉及监管审批文件,因此,实务中作为境内上市的发行人律师一般会要求台湾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如下事项发表意见:(1)境外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下属企业、控制关系、经营合规、主要资产、纳税情况、诉讼纠纷等;(2)拟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不存在境内上市相关主体资格要求中的禁止性事项;(3)境外上市公司就发行人设立/整体变更至境内上市全部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外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2.
拟上市主体独立性
考虑到境内监管机构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硬性要求,以及分拆上市中此类问题出现的频繁度,需在方案论证之初,便以独立性为标准对拟境内上市板块的边界进行梳理、界定、整合,确保台湾公司拟A股上市部分为一个完整且独立的业务主体。2019年台湾上市公司联华电子分拆和舰芯片正是因为未能满足本项要求而止步科创板。
而在拟上市主体的选择上,在确保人员(特别是台湾上市公司公告人员)、资产、业务独立性的同时,需兼顾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前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相关要求,尽量选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相对较高的主体作为拟上市主体,有利于避免因重组注入资产的财务指标超过相关标准而延长上市申报时间。同时,在整合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境内拟上市主体购买台湾境内资产的情况,还需要履行发改委和台湾投审会的审批程序。
二、关键步骤
台湾上市公司在分拆过程中,需要依据其所在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就重要事项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笔者对其中几个核心环节所需的关键要素进行了总结,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
1 |
境内主体整体变更 |
(1)整体方案:董事会(无公告义务)
(2)董监高人员变动:董事会(有公告义务) |
2 |
境内主体股权变动(含境内主体发行) |
(1)股权稀释方案: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有公告义务,公告稀释的目的,引入投资者的原因和合理性)
(2)三年累计稀释达到10%或者丧失控制权,需在前述会议审议之前,请独立专家对历次股权稀释出具《独立专家意见书》 |
3 |
境内主体申请上市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有公告义务)
于股东会召集事由中列明:①申请挂牌交易之目的;② 对上市公司财务及业务之影响;③境内公司股权分散方式、预计降低股比、价格制定依据、股权受让对象;④ 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继续上市。 |
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愈加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来中国境内上市,而台湾地区与大陆一衣带水,两岸之间拥有大量的经贸合作和股权投资,分拆上市又是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市值,整合上市公司优质资产的有力方式。在当前两岸关系形势出现新变化之下,“T+A”模式的两岸同步上市也可作为促进两岸社会经济融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手段之一,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