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怎么改?
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怎么改?
2021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2021年工作安排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2020年以来多地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合规考察的探索情况,可以预见,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将逐步国家刑事政策层面的关注重点。
从刑事合规的内涵来看,它本身包含两个维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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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风险维度,即刑事风险产生以前的合规化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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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风险维度,即刑事风险产生以后的合规化处置功能
而涉罪企业的刑事合规整改就是后风险维度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尤其是在当前的法律政策支持下,涉罪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刑事合规整改而争取到最优化的案件处理结果。
当然,由于刑事合规整改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政策层面尚未出台更为细致的标准化指引,这就给涉罪企业带来了实操难题:到底应该怎么整改,才能符合法律标准?
根据笔者的刑事合规经验,为确保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涉罪企业必须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刑事合规整改的法律机理
对确属实施了刑事风险行为的企业来说,刑事实务赋予了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而争取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从法理上看,刑事合规整改必须和刑事法律中从宽处理的法律机理相适应。这一法律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事合规整改对主观恶性的减弱。无论涉刑风险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都反映出涉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在刑事责任评价中,这些主观意志都会被定义为“主观恶性”,它代表着涉罪主体对过往罪行的主观过错,也代表着涉罪主体在将来经营管理中的再犯可能性。而有效的合规整改,则会体现出涉罪主体对过错行为的悔改意志,以及对将来经营管理合规性的实际承诺,其通过整改行为减弱刑事实务对涉罪企业及责任人员主观恶性的责任评价。
(2)刑事合规整改对社会危害性的减弱。除了主观过错外,法律还会对行为的客观社会影响进行责任评价,即考察涉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这又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涉罪行为发生时已经造成的客观损害,二是涉罪行为在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害扩大风险。而通过合规整改,涉罪企业一方面可以弥补、修复涉罪行为造成的既有损害,另一方面,整改后的合规管理制度,也可以保证后续经营管理的依法合规。通过这样的合规整改,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将进一步减弱,从而为涉罪企业争取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因此,涉罪企业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时,应当充分把握合规整改背后的刑事原理,在整改过程中充分体现对涉罪主体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减弱,从而降低刑事责任程度,争取最优化的刑事处理结果。
刑事合规整改的逻辑层次
在刑事实务中,对于虽有形式调整,但是实际上并无任何作用的合规整改,不仅会被司法机关予以否认,甚至可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笔者的经验,切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通常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层次一:对具体涉罪事项进行整改。在合规整改中,涉罪企业要对具体涉罪事项中的风险要素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具体涉嫌犯罪的经营管理行为被予以纠正,该涉罪环节中的风险被全面控制,不会出现风险结果恶化的可能。
层次二:对企业治理结构进行整改。在合规整改中,涉罪企业要对涉罪事项背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缺陷进行修正,在治理架构、管理流程及职责权限中均配置刑事合规元素;这意味着,涉罪企业能够建立合规化的内部决策、授权、审批、执行、监督等机制,填补企业治理漏洞,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层次三:对其他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在合规整改中,涉罪企业还需要对涉罪事项以外的其他业务内容和管理活动进行风险再识别,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以及相关风险的等级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合规举措,防止出现其他危害后果。
从刑事合规本身的基本原理来看,上述三个合规整改层次中,贯穿着“风险控制”、“风险化解”和“风险再识别”的逻辑路径,从而实现对刑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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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中,其对涉罪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判断,就涉及到了前述的三个层次。该《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因此,对涉罪企业来说,刑事合规整改的关注重点就不仅仅限于具体涉罪事项本身,而是应当由涉罪风险点扩展至企业治理结构,从点到面的构建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与风险化解的全体系合规架构。
刑事合规整改的专业支持
由于刑事合规整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当前刑事实务都鼓励涉罪企业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规整改。在刑事实务中,第三方合规专业人员的介入,既可以保障合规整改的专业化落实,也可以保障整改行为的中立性,对刑事风险和整改情况进行更为充分、客观的提示。
根据笔者的刑事合规经验,涉罪企业在选聘外部专业团队时,除了考察相关团队的刑事合规专业水平外,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标准:
(1)专业人员具备刑事诉讼经验。刑事合规的目标是防范刑事风险,而刑事风险的落脚点就是刑事诉讼。对此,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刑事诉讼经验,对刑事实务中的侦控逻辑、追责方式以及类似案件处理中的司法惯例应当具有充分认知。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较为简洁和抽象,因此具体案件的追责路径和定性逻辑更为依赖实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思维习惯。这就要求刑事合规专业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规定,其还需要对刑事实务特征进行准确把握,这样才能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合规方案;否则,拖离刑事实务而制定的合规方案,只能是纸上谈兵,甚至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2)专业人员对企业治理和商业模式具有把握能力。由于刑事法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刑事实务对具体涉罪行为的考察,往往仅限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范围之内,其对于具体犯罪之外的企业治理活动和商业模式往往关注较少。但是,在刑事合规视角下,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专业人员结合企业治理和特定商业模式进行综合把握,其所设计的合规方案,既要实现对风险的全部阻隔,还要确保合规与企业治理特点与商业模式的全面融合,实现对企业合规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双重维护。这也同时要求,外部支持团队不仅要具备刑事专业能力,还需要具备对企业治理及商业模式的把控能力。
在刑事实务中,尽管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类型罪名所涉及的具体整改内容存在差异,但是在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上,却有共通性的规则和原理。涉罪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应当把握合规整改与刑事责任判断标准的对应关系,并在刑事合规整改中配置预防风险、控制风险与消除风险的合规元素,从而实现体系化的合规构建,增强合规方案的保护能力。囿于篇幅限制,对于具体合规整改方案的设计要点,以及合规整改举措的推进策略,笔者将另行发布,敬请期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