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下海运货物损坏根据《海牙规则》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
英国法下海运货物损坏根据《海牙规则》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
★前言★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海运货物出口运输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国际海运中,经常会发生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货损之后,货主如何根据英国法在法律上索赔、履行和完成举证责任一直是大家疑惑和关注的问题。 本期文章我们将介绍一下英国最高院Volcafe Ltd and others v Compan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 [2018] UKSC 61(以下简称“Volcafe v CSAV”)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的最权威结论。英国最高院在此案中首次对《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承运人照管货物的义务与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承运人享有的抗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权威性分析。此案对参与海上货物运输的各方,无论是保险人、货主还是承运人,都有着权威性的指导意义。
案件事实
Volcafe v CSAV案涉及一批用集装箱从南美运往北欧的咖啡豆。这些咖啡豆由承运人签约的装卸工人装在了不通风的集装箱里。因为知道咖啡豆从温暖到寒冷的气候时通常会散发水分,承运人雇佣的装卸工(stevedores)在集装箱内铺上了牛皮纸,以防潮气损坏咖啡豆。尽管采取了这种预防措施,咖啡豆在卸货时仍有凝结损坏的迹象。
基于咖啡豆的损坏,货主对承运人提出了索赔,称这种损坏足以证明承运人没有照料好货物,违反了《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规定,“在符合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承运人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搬运,存放,搬运,保管,照料和卸货。”
货主特别强调,承运人没有按照行业惯例使用足够的衬纸(lining paper)。承运人则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货物自身的特性,受潮损坏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其可以依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m)款中的“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例外进行抗辩,拒绝赔付。《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m)款规定,“承运人和船舶均不对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品质或缺点而造成的大量浪费或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负责。”
高等法院一审判决
关于《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m)款规定的举证责任,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认为,在装运的货物明显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货物存在“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或必然损害(inevitability of damage)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承运人有责任反驳其存在过失(negligence)的主张。法院因认为《海牙规则》中的第三条第2款和第四条第2(m)款之间存在 "完全的循环"(complete circularity)而得出该结论。
承运人CSAV因为无法证明他们已经基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 "适当地"照料和运输了货物,被认定对损害负有责任。由于CSAV未能通过专家计算或实证试验来确定所需的集装箱衬纸,法院认为其无法证明其采用了可防止损害发生的健全系统。法院也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承运人提出的损害不可避免的替代性抗辩。
上诉法院二审判决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上诉法院接受了货主的论点,即承运人作为受托保管人(bailee),承担着证明《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中抗辩理由的法律责任,但认为该责任会被转移给货主。上诉法院根据The Glendarroch [1894] P 226(以下简称“The Glendarroch”)中存在已久的判决,认为承运人只需证明造成损害的湿气源自货物本身,就可以建立一个货物存在“固有缺陷”的,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prima facie case)。之后,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货主身上,货主为了成功索赔,则需要证明货物的损害不是由“固有缺陷”造成,而是由于承运人没有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英国最高院终审判决
最高院(Supreme Court)准予了货主对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最终判定,因承运人没有证明在为这一特定航程准备集装箱时采取了应有的谨慎行为,其需要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最高院从三个方面提供了详细的分析。
(1)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倒置
该案在最高院进行审判时的一个争论焦点是,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责任(legal burden),还是证据责任(evidential burden)?最高院最终确认,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责任(legal burden)。
最高院认为,运输合同是一份保管合同(a contract of bailment),因此承运人是受托保管人。而受托保管人的倒置举证责任(reverse burden of proof)并没有被《海牙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取代。因此,与任何其它受托保管人一样,承运人对其占有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坏不是因其违反了必要的谨慎标准(any breach of the required standard of care)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合同中的某项免责条款适用。
最高院认为,“《海牙规则》并未对货物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穷尽的规定”。在《海牙规则》未作任何规定的情况下,英国普通法可继续适用。由于作为受托保管人的承运人负有法律举证责任,因此,承运人必须在比较各种可能性后(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货物的丢失或损坏不是由违反《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的行为造成的,或者证明《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中的一项辩护理由适用。也就是说,货主不承担证明违反《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的法律责任。
(2)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和The Glendarroch案
在之前的判例The Glendarroch一案中(《海牙规则》颁布之前的案件),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货物索赔人认为承运人因其自身的疏忽而不能依靠海上风险的理由进行抗辩,其需要承担证明承运人疏忽的责任,也就是说,疏忽或过失责任(negligence)是 "例外中的例外"(an exception to an exception)。
最高院大法官Lord Sumption则表示The Glendarroch是 "技术性的、令人困惑的、与例外存在的商业目的无关,与《海牙规则》的内容格格不入",并拒绝遵循该案的判决。
Lord Sumption认为,没有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要求货物索赔人承担证明过失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试图援引《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中的一项抗辩理由,承运人必须证明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有效原因是例外危险(excepted peril),而不是由承运人自己的疏忽或对《海牙规则》第三条第2款的违反而造成的。
(3)对《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m)项下和一般情况下“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概念的解释
最高院的判决就“固有缺陷”的含义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作为此案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最高院认为,鉴于合同要求了船东对货物运输行使谨慎的程度,“固有缺陷”意味着货物不适合经受航行中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因此,为了确立《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m)项下的抗辩理由,承运人必须证明船东(shipowner)对货物的保护采取了合同中规定的谨慎程度,或者即使船东提供了合同要求的谨慎度,货物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承运人没有证明其中任意一项,因此其无法依靠该抗辩理由。
结语
此判决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决定性地澄清了货物损坏案件中货物索赔人和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又涉及《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m)款货物“固有缺陷”抗辩的含义和正确适用。
所有基于《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提出的货物索赔需要重新评估举证责任。如果货物索赔人能够依靠货物损坏的证据本身确立诉讼理由,承运人则需在案件中承担起反驳过失存在的法律举证责任。在承运人提出《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的抗辩要求免责时,法庭将审查承运人对货物采取的具体的运输和照料情况来决定抗辩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