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碳关税的核算
解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碳关税的核算
此前我们已经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规定解读》和《欧盟碳关税“扩容”的途径和条件 》等介绍了欧盟立法中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建议[1](以下简称“立法建议”)的整体规定,以及碳关税未来可能影响的行业和产品。
碳关税金额的确定是该法案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贸易流通成本和商业决策。本文试通过其碳关税核算的条款,说明欧盟碳关税的水平和减税方法。
笔者理解,碳关税的计算可以从产品的碳含量、碳排放价格和欧盟外碳税抵扣三个层次考虑。
一、碳含量计算与核查
产品所含碳排放量是决定欧盟进口商进口该产品所应缴纳费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该立法建议的第7条是关于产品的碳含量的计算相关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在计算特定产品的碳含量时,立法建议也体现了几个原则:
一是结果专属。分别为不同的进口产品计算各自的碳含量。
二是实际数值优先。在计算特定产品的碳含量时,优先采用生产该产品的实际碳排放数值。只有无法取得实际数值时,采用默认碳含量代替。
三是只计算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不考虑燃料动力和部分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四是完整记录和定期核查。进口商应当完整记录其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和计算方法,并定期由欧委会认证的核查人员进行检查。
(一)实际碳含量法
该方法依据生产特定产品所产生的实际的碳排放量计算产品的碳含量,主要包括相关原材料包含和生产过程产生两类碳排放。
计算过程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生产过程,计算原材料的碳含量,计算总和碳排放量。
在原材料碳含量的计算部分,该立法建议又将其分为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两个类别。简单产品是指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没有碳排放,仅计算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的产品。因此简单产品所有的碳含量是特定期间内,生产过程中全部碳含量除以总产量的结果。而复杂产品则是以简单产品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需要计算期间内简单原材料的碳含量总和,生产过程碳排放总和以及产量的总和来加以确定。
在计算了原材料的碳含量后,则产品的总和碳含量则通过可以累加原材料碳含量和生产过程碳排放量而获得。
(二)默认碳含量法
对于无法获得实际碳排放数值的产品,则可能会存在难以通过计算实际碳排放量的方式计算其碳含量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该立法建议则通过约定默认碳含量的方式,为该产品计算通用的碳含量用以计算碳关税。
该立法建议提出,相关产品的默认碳含量,欧委会应当制定实施条例规定碳排放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并定期进行修订。
但在未来的具体实施中,笔者认为,默认碳含量法对出口企业可能并不是最佳选择,反而可能会造成较差的结果:由于默认碳含量法的适用条件是没有实际数据,因此该方法确定的产品碳含量只能根据“最佳可获得的数据[2]”来确定;而“最佳可获得的数据”则可能涉及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和选择,结果往往不利于外国进口的产品。
在该立法建议的规定中,也部分印证了笔者的这种判断。首先,如果某生产商没有实际碳排放数据,而出口国其他生产商有记录,则该生产商向欧盟出口产品的碳含量是在出口国该产品平均碳排放数据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碳溢价。因此,该产品的碳含量可能会明显高于国内平均水平。
其次,如果出口国没有该产品实际的碳排放数据,则进口产品的碳含量是依据欧盟境内碳排放表现最差的10%的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平均碳排放数据确定。因此,如果出口国没有实际数据,则只能“看齐”欧盟表现最差的同行的水平。
最后,第三国或其他利益方可以提供碳排放数据。如果生产商或出口国没有实际数据,则该生产商或出口国的产品所蕴含的碳排放量,可以通过计算某个或某组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获得。各利益方均可以提供此类第三国数据,由欧委会“择优”选用,结果难以估算。
(三)实地核查
由于与碳关税相关的证明材料均由欧盟进口商制作和保存,因此该立法建议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条例》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建立碳关税相关信息的核查制度。
关于核查人员。经欧盟成员国授权的核查人员,可以在其被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对出口商有关生产装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通常核查程序有经授权的核查人员牵头,邀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核查小组进行。
关于核查内容和方式。核查人员应当对出口商有关生产装置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现场勘查生产装置、检查技术记录和比对报告信息等程序,确认外国生产商和欧盟进口商向欧盟成员国政府报告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已缴纳碳税费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形成核查报告,用于核算该进口商购买碳进口许可证等碳关税相关税费的准确性。
关于核查程序。大致可以分成完整程序、简易程序和不核查程序三种。完整程序应当在外国出口商生产装置所在地进行。根据法定条件的不同,核查人员亦可申请采用简易或不核查的程序完成核查任务。
二、碳关税许可证的价格
该立法建议要求,欧盟进口商需要向欧盟成员国政府购买与其进口产品碳含量相当的进口许可,才能进口相应的产品。而根据第21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的价格将由欧委会参考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的价格决定。
根据《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条例》的规定,欧盟内部通过拍卖平台定期拍卖部分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价格根据市场供求由拍卖程序确定。通常情况,欧盟碳排放权每周都会通过拍卖平台形成交易价格。
根据该立法建议的规定,碳进口许可证的价格等于,前一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收盘价格的平均价格;对于没有拍卖交易的日历周,碳进口许可证的价格则是此前有拍卖交易当周的平均价格[3]。
三、欧盟外已缴碳税的抵扣
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经缴纳过碳排放相关税费,进口商则可以据以申请抵扣和减免进口这些产品可能需要购买的进口许可证,效果上可以等同于降低了进入欧盟的碳关税。
与欧盟计算碳含量和碳关税的方式不同,在考虑外国碳税时并不区分直接碳税和间接碳税,即外国生产商缴纳的与产品有关的碳税费都可以用于申请抵扣欧盟的碳关税。
为了申请抵免碳关税,欧盟进口商需要保存外国生产商在原产国缴纳碳排放相关税费的证据资料,并需要配合调查人员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和核查。
综上,欧盟碳关税立法建议包括了对碳关税水平的原则性和方法性的规定,很多具体要求仍然需要欧委会的实施条例予以澄清。从现有情况看,出口经营者了解欧盟碳关税相关规定,做好实施准备仍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开展对欧业务的出口经营者,一是提高重视程度,认真应对可能能够减轻企业对欧出口的碳税负担;二是尽早开始准备工作,更多的技术和财务信息将有助于争取更加有利的出口地位;三是做好信息归档,适应欧盟可能的检查和核查程序的要求。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