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审核下的职务发明问题现状及展望
科创板审核下的职务发明问题现状及展望
一.
背景
科创板开板至今两年多来,一大批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达370家左右[1],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
科创板的板块属性决定了申报企业大多处于所在行业尖端,研发投入较大,人才优势明显。此类企业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不乏出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或具备境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的从业经历,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即具有过硬的技术和行业背景。
先进的核心技术能力和顶尖的人才实力为企业申报科创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被审核部门关注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问题。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目前或过去曾在高校院所、同行业企业任职的情况。拟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存在职务发明问题的,若处理不慎,相关任职经历则有可能引致职务发明的潜在风险,对企业的发行上市、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IPO规范期间对科创板企业的职务发明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
主要法律依据
科创板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涉及职务发明的主要规定如下: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板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对主要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方面。……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
科创板审核实务现状及分析
(一)近期实务案例抽样概述
以2021年9月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10家企业——纽威数控(688697)、卓锦股份(688701)、振华新材(688707)、禾信仪器(688622)、国力股份(688103)、上海谊众(688091)、博拓生物(688767)、时代电气(688187)、卓然股份(688121)、宏微科技(688711)为样本,其中5家企业因存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要人员兼职或历史任职而存在相关职务发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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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10家企业均在反馈环节被关注核心技术相关问题,5家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要人员目前或过去曾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形,其中3家企业曾因此类任职而在反馈环节被关注是否存在职务发明问题。可见,职务发明问题是科创板审核关注的普适性问题。
(二)近期实务案例解决思路
3家涉及职务发明的企业相关反馈问题和解决思路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根据上表,针对职务发明问题,现有案例已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提供了较为成熟、系统的核查手段和规范方案,笔者总结如下:
(1)访谈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取得其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相关发明创造不构成职务发明;
(2)访谈发行人及当事人,取得其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相关发明创造不构成职务发明,且发行人具有独立研发能力;
(3)核查当事人在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参与研发项目,调取当事人在发行人处的相关信息,说明当事人在发行人处的发明创造未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4)查询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已获授权的专利,比较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描述与发行人类似专利之间的显著区别;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当事人与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手段中,第(1)项一般是最为核心的解决手段,绝大多数案例中上市企业均已取得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其余各项均为补充手段,仅在第(1)项手段无法落实的情况下进行补充论证,但证明效力偏弱,存在一定的审核风险。
(三)规范建议
实践中,由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并非易事。尤其当任职单位为同行业企业时,相关企业往往不会轻易出具文件为竞争对手的成功上市铺平道路。即便任职单位为非营利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囿于早年间校企合作研发、产学研联动形成的科研成果管理体系存在一定欠缺,相关单位通常并无系统性资料佐证争议专利的权属。且确认工作涉及科研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等多部门职权,发行人商请相关单位明确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时,也可能存在相关单位能力不足、动力不强的双重困境。
正因如此,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更应重视潜在的职务发明问题,在拟IPO规范前期,应在专利研发和申请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患未然,避免专利权授权之后的职务发明问题对科创板审核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笔者具体建议如下:
1. 针对任职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情形
(1)针对完全利用发行人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开发形成,自始至终未利用当事人兼职单位、原任职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在申请专利之前或同时,由当事人向兼职单位、原任职单位申报,单位根据其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审核,作出不属于职务发明的事先书面认定;
(2)针对发行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形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应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并根据协议约定确定专利权人;
(3)针对确为当事人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发明创造,如需投入发行人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但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程序,确保程序、对价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 针对任职单位为同行业企业的情形,除上述建议外,还应注意:
(1)相关人员在同行业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参与研发项目与其在发行人处应存在显著区别,同行业企业与发行人的技术路线亦应存在显著差异;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职务发明系在“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时间限制,应避免在敏感期内提交专利申请。
四.
思考及展望
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应具备独立、自主、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因此,在面对职务发明问题时,不论真实情况如何,绝大多数企业都倾向于认定争议专利不构成职务发明。而样本中的禾信仪器选择了另一种思路——其已授权的57项专利中,31项构成职务发明,其中26项为发行人与S大学共有。禾信仪器直面职务发明问题,如实披露,它的过会也为其他企业指明了另一条道路。
禾信仪器通过共有专利解决了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但未来实践中,笔者建议还需关注共有专利的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有专利的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共有人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若共有双方对于共有专利的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无明确约定,共有单位将独立于上市公司对共有专利享有部分使用、收益权,若其授权第三方使用,即使将部分使用费分配给上市公司,也会给上市公司在独占技术方面带来隐忧。
2021年6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系加强和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机制、服务体系和配套系统。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调动好高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可以预见,随着校企合作的不断推进,未来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职务发明、共有发明将会更为普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提前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