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环保合规体系的构建——兼论如何应对环境公益诉讼
浅析施工企业环保合规体系的构建——兼论如何应对环境公益诉讼
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由建筑垃圾污染、污水污染、扬尘污染等引发的法律风险。如何开展企业环保合规体系构建以规避法律风险,是企业合规管理难点之一。本文将围绕企业环保合规体系构建展开论述,以期有所裨益。
一、施工企业环保合规体系的构建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是引导和规制施工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合规体系建设的基础。《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1],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两种侵权责任。[2]《刑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分别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角度,规制施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需单独或一并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环境保护合规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监管与环保组织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环保监督,是督促施工企业纠正环保合规体系缺陷的外在推动力。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可通过罚款、限制生产等措施,要求施工企业进行环保整改以实现环保目的。环保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利害关系人可提起环境侵权之诉,以诉讼方式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停止侵权、修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
除上述施工企业外部因素的推动外,施工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合规体系的建设,也是实现环保合规目标的关键因素,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是环保合规管理组织的设置。该组织可以由法务、风控、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思路如下:
搜集并整理涉及本企业环保责任的全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企业涉及环保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潜在风险→针对潜在风险提出解决方案、应急预案及合规指引等文件,并制定环保合规制度→对企业成员开展环保合规教育与再培训。
二是污染物管理与排放。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如实记录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要求。如需第三方代为处置污染物、废弃物,应当审慎检查第三方资质能力,避免因第三方行为被罚或涉诉。
三是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应对机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仅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的窘境,还需承担高昂的经济支出,且有损于企业社会形象与信誉。建立妥善合理的应对机制尤为重要。鉴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同时涉及前述责任的承担,故本文将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应对机制展开论述。
二、施工企业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
(一)预防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可分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施工企业除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第三人而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外,其他两种情形均需直接承担环保合规责任。为避免涉诉及不利结果发生,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遵循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治理污染源并修复生态环境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诉的利益”即在于运用民事诉讼实现对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的保护。[3]若施工企业未按照环保部门的意见开展环保整改工作,即可能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在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时,原告可以申请撤诉。[4]故企业若及时开展环保整改,则可能实现规避涉诉风险。
2、涉刑案件中,开展环保合规整改工作以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允许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5]以张家港市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为例,因涉案公司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故检察机关以《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的形式要求该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并依据最终整改结果,决定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不予起诉。[6]此即合规不起诉制度。据此,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程度较轻的情况下,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企业环保合规整改工作,完成合规评估,即可有效规避涉诉风险。但需要注意,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前提是涉案企业“认罪认罚”。[7]
3、涉及侵害民事主体私权益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赔偿损失,并对采取污染治理、环境修复等方式,避免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致引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二)诉讼机制
经检索和研究相关司法案例,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进入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后,可以围绕以下要点展开答辩并采取应对措施:
1、针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合理质疑。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对于“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被诉企业可针对以下内容,对其是否具备起诉资格提出抗辩:(1)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3)案涉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原告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8]若前述三种要件缺少任一种,被诉企业即可请求法院以“有关组织”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9]
2、针对被诉侵权事项,被诉企业可搜集企业环保合规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就不应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主要证据材料包括:(1)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转合规材料;(2)企业污染物治理、排放及处置合规材料;(3)受到行政处罚后的整改及环境修补费用缴纳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责任应当减免的材料。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先行提供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10]若原告未提交前述证据材料,被诉企业可依法提出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或侵权事实不成立等进行抗辩。
3、为确保施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正常经营,减轻未来可能承担的高额赔偿或修复费用。被诉企业可主动选择进行绿植种植等类似方式以实现对受害环境的修复补偿。有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在其下属厂区土地进行绿化树种植,以达到保护环境、降低环境损害的作用。”[11]据此,施工企业可选取在其可控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同时,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若环境修复费用过高,超过企业承受能力,被诉企业可请求法院裁决部分费用延期支付或采取有条件抵扣的方法,以实现环境修复与企业环保合规的整合。[12]
4、若施工企业构成刑事犯罪,则可采取“认罪认罚”+“积极补救”的方式,以期得到法院认可,并尽量获取从轻处罚的不利后果。以某公司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为例,该公司因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侵权行为存在,并于诉前超额完成植树复绿工作,全额缴纳植被恢复费用。因此,法院判决免除对该公司的刑事处罚。[13]
(三)非诉讼解决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环境公益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公告期间后即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以此来解决环境公益纠纷。[14]非诉讼方式能够灵活地将法律、道德伦理及常识情理等运用到纠纷处理中,促成双方合意形成,减少对立与对抗,对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社会公益保护等事项起推进作用。同时可减轻或避免因败诉而承担高额费用。当然,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结语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构建合理系统完备的环保合规体系,不仅有利于项目开工建设、企业长远发展,而且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涉诉风险,规避不利法律后果,从而实现国家宏观环境治理与企业微观环境管理的统一。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