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平台的合规治理(下)
网络视频平台的合规治理(下)
接上篇,本文将从网络视听行业的内容监管方面展开论述。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综艺节目审核细则》针对不同的网络视听节目类型明确了内容审核的要点,在价值取向、禁止性审核标准上都体现出一致性,提供网络视频的平台应该在检视平台视频内容类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核和自检工作。本文将从UGC内容版权合规、涉及未成年人内容保护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关于UGC内容治理合规之重点
UGC内容是伴随着互联网兴趣社区而出现的创作活动,通过对版权作品的利用进行再创作,生成各种形式的新内容。大多数的UGC内容都存在侵犯已有作品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可能,在当下垂类视频内容深度细化、网络视频平台服务功能多元的背景下,借助算法UGC内容创作有利于快速聚集同类兴趣的用户,为平台带来流量价值,而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创作门槛大大降低,促使了UGC内容的涌现。对于网络视频平台而言,因UGC内容侵犯已有作品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而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对UGC内容的治理成为平台合规的重中之重。
(一)网络视听行业常见的UGC内容及侵权分析
1、同人作品(fanfiction)
(1)定义。即某一特定作品的粉丝利用原作的角色形象、人物关系、背景、情节等元素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典型例子如江南利用金庸作品创作的《此间少年》,宝树未经刘慈欣授权续写的《三体》续集。
(2)理论基础。由于同人作品本身就是建立在对原有作品角色、性格、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的利用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作品,因此在同人作品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区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1]在文字作品中,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交织在一起达到足够具体的程度便可能构成作品表达。[2]因此在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在多大程度上“借用”了原著的故事情节、情节串联发展的逻辑和人物的交互关系等。而在动画作品、漫画中,由于角色形象已经足够具体,同人作品直接借用或重现角色形象就已经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3]
(3)具体侵权分析。随着短视频的发展和视频制作技术门槛的降低,以UGC为生态特色的网络视频平台上一大类内容即用户通过剪辑技术自制的同人视频或为已有同人作品配上音乐等制成的短视频。对于自制同人视频,剧本、台词作为作品整体的一部分,属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有赖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在故事情节发展、串联、交互、逻辑关系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并且这类同人作品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即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形下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对于演绎型同人作品而言,改编往往是其主要创作方式之一,在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进行改编就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对于续写型、前传型同人作品,其创作本身建立在对原有作品角色特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的利用基础上,但并不是对原作品本身的改动,而是在原作品之外进行的创作,因此通常不会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如果这类作品并不涉及对原作的歪曲、丑化,则通常也不构成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将相应的同人作品上传到网络并传播,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
2、视频剪辑、拼接(mash-up)
(1)定义。即通过剪辑手段将其它已有作品的片段进行组合、杂糅形成新视频的行为。
(2)类型细分及侵权分析。
①粉丝视频,这类视频的创作往往以某个/些明星或原创动漫人物形象为主,通过收集、剪切、拼接来自不同作品的片段、配以新的背景音乐或旁白来制作新的视频。[5]这类UGC内容是兴趣社区的典型体现,往往能够聚集和吸引多大多数粉丝,但可能同时涉及对多个作品、不同类型的著作权的侵犯,在大量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已有作品的情形下,构成侵权应无疑问。
②戏仿视频,这类视频是以评论、批评或解说为目的而剪接音视频片段形成的新视频。这类UGC内容是短视频发展的产物之一。因戏仿类视频为了达到自身所追求的幽默、戏谑批判效果或解说效果,往往会大量使用原作品的核心部分并按需求进行剪辑,且数量往往很大,按照现有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难以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对戏仿视频的“合理使用”的判断存在分歧,例如在首例“图解电影”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义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使用”[6]将是否符合“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而在李向晖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中,法官则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应当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所使用部分的性质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作品正常使用、使用行为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7]如果使用产生了新的指向意义和功能,且不会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属于转换性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似乎为一些正向的解说类、分析类UGC内容(当然其中引用原作的部分仍需满足”适当性“要求)提供有利的依据,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于是否认可“转换性使用”仍存在争议[8],这也加大了网络视频平台版权合规管理的难度。
3、涉版权作品的直播或反应视频(reaction)
通常情况下,在直播中翻唱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转播或播放作品片段,都需要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9]
(二)网络视频平台针对UGC内容的合规重点
1、“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修订
虽然“避风港规则”为作为网络空间提供者的网络视频平台提供了“盾牌”,成为各大聚合网络视频平台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常用的抗辩理由,即如果被告知侵权,履行删除侵权内容、屏蔽侵权链接义务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否则才被视为共同侵权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视听行业的竞争、整合,网络视频平台往往已经不再是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单一角色,这一规则也在实践中不断受到修正。例如,在《老九门》案件中,法院就认为被告字节跳动对侵权行为处于明知或应知状态,因为其并未通过正常审核途径予以删除,故构成共同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也细化了网络视频平台免责的条件,即:① 明确标示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及相关信息;② 未改变用户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③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④ 未从用户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⑤ 收到权利通知后,及时删除。
对于判断平台是否应知或明知,侵权视频的密度、是否为同一用户反复上传、平台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检测和过滤机制等都会影响对平台是否“善意”的评价。部分平台还会在用户入驻时要求作者将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各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制作衍生品等权益)转让给平台,同时平台也将这些权益开放给平台上的其他用户,从而达成资源共享,这也会影响平台是否获益的判断。
2、对网络视频平台在进行UGC内容合规治理时的具体建议
基于以上,网络视频平台在进行UGC内容合规治理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1)建立必要的版权审查和过滤机制
网络视频平台要充分利用智能AI技术对上传视频进行比对,及时删除秒盗视频和完全复制的视频,同时建立人工复核制度,在平台内部将UGC内容审核要提高到相对重要的上位制度的高度。
(2)建立有效的侵权投诉机制
网络视频平台要建立具体包括侵权账号处罚、限流、降低权重等机制,履行“通知-删除”规则,对同一账号的反复侵权行为或多重投诉建立应对措施,减小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降低构成共同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或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
(3)建立公共素材库
对于聚合众多UGC内容的网络视频平台,非常有必要建立公共素材库,为用户制作视频内容提供公有领域内的作品及素材选择,以合理降低合规成本及平台运营成本。
(4)尽最大努力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也是首要的合规方式,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授权许可形成平台自有素材库,或在用户上传原创作品时取得除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各种权益授权或转让。
(5)建立原创声明制度
在用户上传制作的音视频节目时,网络视频平台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原创声明,要在原创声明中明确约定如涉诉时声明原创的用户承担最终责任,因侵权造成平台损失时需对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原创作品提供限制下载、水印等特别服务。
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的监管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是目前网络视听行业的重点合规内容。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关内容,特别是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要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并且设置相应的内容保护。
1、《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保护
2021年2月份,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禁止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的注册服务,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专章内容。
2、《网络综艺节目审核细则》中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保护
2020年2月,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作部署,在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指导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央视网、芒果TV、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搜狐、哔哩哔哩、西瓜视频、快手、秒拍等视听节目网站制订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该细则中也设置了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如少儿亲子类节目不得出现少儿着装暴露或模仿某些成年人装扮,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不得集中展现或宣扬炫富、享乐主义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价值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专项综合性规定
2019年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该规定作为网络视听领域内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性管理规范,明确了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要求和价值取向,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节目制作、播出过程中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多项禁止性的内容规定。
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细则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
在《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正式发布的同一天,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还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要求,禁止有表现未成年人早恋以及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过分夸张怪异的人物造型等内容。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包含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语言、表演、字幕、背景等。
由此可见,目前逐步细化的网络视听行业未成年人保护规则,不仅要求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建设,包括建立用户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的相应机制,还对网络视频平台的内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类型建立相应的分类分级制度,还要求部分存在自制内容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在选题、内容策划时即做好风险防范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考量。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