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乌军事冲突背景下,中国企业涉俄制裁风险的情境化分析与实战应对
俄乌军事冲突背景下,中国企业涉俄制裁风险的情境化分析与实战应对
自2022年2月21日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下称“顿卢地区”),以及2022年2月24日俄乌军事冲突以来,美国政府已经对俄罗斯、白俄罗斯和顿卢地区采取了多轮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一旦违反美国制裁规定,与受制裁对象进行交易,可能引起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还可能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 Designated National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下称“SDN名单”)等制裁名单,对企业经营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据统计,中国与俄罗斯的经贸往来和投资合作远远多于与朝鲜、伊朗等其他受到全面制裁的国家和地区,[1]连续多年位居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因此,中国企业,尤其是开展俄罗斯业务的企业近期及将来有必要重点关注和防范美国涉俄制裁相关风险。
美国的经济制裁可以大致分为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美国一级制裁禁止含有美国要素(美国主体参与、原产于美国的物项、交易发生在美国境内)的、与受制裁主体进行的经贸往来。违反一级制裁的主体可能会面临被美国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风险。二级制裁禁止非美国人与受制裁主体进行实质性(materially)交易,即使该交易没有任何美国要素。违反二级制裁的主体,一般不会被美国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面临自身受到美国制裁的风险。虽然美国近期对俄罗斯制裁的频率高、样态杂,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的框架内。相应地,中国企业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也可以从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两个方面入手。
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近期的法律服务经验,假设八种中国企业在开展俄罗斯业务时可能面临的情境,并根据美国涉俄制裁规定,分析中国企业是否面临以及面临何种制裁合规风险,供相关企业决策者参考。
一、一级制裁风险情境分析
近期美国对俄罗斯和顿卢地区实施的经济制裁措施以一级制裁为主,即主要禁止美国主体对俄罗斯进行某些投资、与俄罗斯开展某些贸易活动、与特定俄罗斯主体进行交易等,相关制裁依据包括第14024、14065、14066号总统行政令,以及拜登总统于2022年3月11日最新签发的总统行政令(下称“3月11日令”)等。以2022年3月8日签发的14066号总统行政令为例,其中包含如下制裁措施:(1)禁止向美国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原油、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部分相关产品;(2)禁止美国主体在俄罗斯的能源行业进行新的投资;(3)禁止美国主体对外国主体从事的前述禁止性交易提供批准、融资、促进或担保。
情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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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中国A公司向俄罗斯B企业出口成套机电设备,合同约定货款为500万美元。A公司和B企业通过中俄边贸账户用美元结算货款。具体而言,作为买方的B企业在俄罗斯C银行开设账户,C银行在中国D银行黑河分行开设边贸账户,而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中国D银行哈尔滨分行开立美元账户。D银行黑河分行通过美国E中间行向D银行哈尔滨分行进行美元支付,从而完成这笔货款的支付。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B企业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列入SDN名单,禁止任何美国主体与其进行交易,也即禁止美国主体向B企业提供或者从B企业获得任何资金、货物或者服务。
法律分析:根据美国制裁法规定,禁止任何美国主体与俄罗斯B企业之间进行资金交换或者货物、服务贸易。在情境一中,美国E银行为受制裁的B企业进行跨境美元转账,相关交易违反了美国制裁法的规定。而俄罗斯C银行和中国D银行引起(cause)了美国E银行为B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可能构成违反经济制裁相关犯罪,存在刑事责任风险;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那么也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情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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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中国某A能源企业在美国独资设立了B公司,从事全球能源投资与生产。根据A企业董事会决议安排,2022年3月4日,B公司和俄罗斯的C公司签署战略协议,拟在俄罗斯合资设立D企业,专门负责开发并向中国出口天然气资源。2022年3月8日,拜登总统发布第14066号总统行政令,禁止美国主体向俄罗斯能源行业进行新的投资。
法律分析:根据第14066号总统行政令规定,美国主体不得向俄罗斯能源行业进行新的投资。B公司设立于美国,属于美国主体,如其现在向俄罗斯能源行业进行投资,将会违反美国制裁法规定,存在刑事责任风险。B公司向俄罗斯能源行业进行投资系根据A企业董事会决议要求进行,双方存在共谋,因此,A企业对于B公司违反第14066号总统行政令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情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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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为推动中俄经济合作领域创新项目发展,俄罗斯某巨型A投资公司安排其控股的B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C企业,专门生产国际高端铝合金新材料。C企业在中国生产的铝合金产品质量好、价格适中,在中国市场非常畅销。美国D企业在华投资设立的E公司专门从事电气设备生产,经市场调查,了解到C企业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廉质优,拟将C企业纳入供应商库,向其采购铝合金材料。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美国OFAC将A公司列入SDN名单,禁止任何美国主体与其进行交易,也即禁止美国主体向A公司提供或者从A公司获得任何资金、货物或者服务。
法律分析:根据美国制裁法的50%规则,任何被列入SDN名单的主体,其实际控股(包括穿透持股)的企业也会被默认为SDN名单上的主体,因此,美国主体不得与其进行交易。E公司是注册成立于中国的企业,虽然是美国D企业的子公司,但并非美国主体。因此,E公司与C企业进行交易,并不会违反美国制裁法中的一级制裁规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情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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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2022年3月8日,拜登总统发布第14066号总统行政令,禁止美国进口原产自俄罗斯的石油及相关产品。中国A贸易公司发现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美国近期油价飙升,存在巨大商机,遂向加拿大B贸易公司提出合作向美国销售石油产品的商业计划。具体交易模式为:A公司先从俄罗斯C公司采购石油产品,然后转售给B公司,由B公司将相关产品包装成加拿大生产的石油产品,并出售给不知情的美国D企业。A公司和B公司就前述交易安排商讨后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备忘录。
法律分析:中国A公司和加拿大B公司通过层层包装和转售的方式,最终达到了将俄罗斯石油产品出口到美国的目的,属于规避美国制裁规定的行为,可能存在刑事责任风险。美国制裁规定不仅仅禁止显而易见的、直接违反制裁规定的行为,而且也打击旨在通过欺诈、规避等方式,绕开监管规定,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二级制裁风险情境分析
美国近期对俄罗斯和顿卢地区施加的制裁中包括二级制裁的内容。例如,第14065号总统行政令规定,任何被美国财政部认为向基于该令被制裁的主体[2]“实质性”地提供帮助,赞助,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统称“‘实质性’帮助”)的任何主体也可能受到制裁。从过往案例来看,[3]“实质性”帮助包括高价值的交易,触及美国制裁核心目标的活动,以及具有组织性、欺诈性、规避性的行为。
情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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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中国A公司向俄罗斯B企业出口成套机电设备,合同约定货款为8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企业通过中俄边贸账户用人民币结算货款。具体而言,作为买方的B企业在俄罗斯C银行开设账户,C银行在中国E银行黑河分行开设边贸账户,而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中国D银行哈尔滨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E银行黑河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向D银行哈尔滨分行转账人民币800万元,从而完成这笔货款的支付。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B企业被美国OFAC列入SDN名单,并标注二级制裁,任何向其实质性提供财务、物质、技术支持,或者货物、服务的主体,都可能被列入SDN名单。
法律分析:情境五中的成套机电设备交易和人民币结算既不涉及美国主体,也未发生在美国境内,更不包含美国原产物项,不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规定,交易各方的刑事风险较低。但是,中国A公司、D银行、E银行和俄罗斯C银行均故意与存在二级制裁风险的B企业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部长有可能在和国务卿商议之后,将前述一名或者多名主体列入SDN名单中,对此,美国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情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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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美国A公司全资持有德国B公司的股权,而B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了C公司,并持有其100%的股权。C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一次性从俄罗斯D石油企业进口5000吨石油,双方约定以人民币结算,相关交易经过B公司批准,但未上报A公司。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D企业被美国OFAC列入SDN名单,并标注二级制裁,根据美国制裁法规定,任何向其实质性提供财务、物质、技术支持,或者货物、服务的主体,都可能被列入SDN名单。
法律分析:C公司虽然被美国A公司经由B公司间接全资持股,但是C公司仍然是中国企业,并非构成一级制裁中美国因素的“美国人”。情境六中的交易既不涉及美国主体,也未发生在美国境内,更不包含美国原产物项,因此不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规定,A、B、C公司的刑事风险都较低。但是,C公司故意(B公司批准)与存在二级制裁风险的D企业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部长有可能将B公司和C公司列入SDN名单中,对此,美国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情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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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中国A企业在俄罗斯投资设立了B企业,主要负责开采当地的天然气资源。为扩大开采规模,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B企业向俄罗斯C银行申请了5亿卢布的贷款,约定到期还本付息。C银行表示,需要B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的中国母公司A企业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C企业被美国OFAC列入SDN名单,并标注二级制裁。
法律分析:根据美国制裁法规定,情境七中的交易既不涉及美国主体,也未发生在美国境内,更不包含美国原产物项,因此不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规定。但是,A企业为存在二级制裁风险的C银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以及未来B企业向C银行还款,均构成向C银行实质性提供财务支持,美国财政部部长有可能在和国务卿商议之后,将A企业和B企业列入SDN名单中,对此,美国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情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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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为支持中国建筑工程企业“走出去”,中国D银行为俄罗斯B企业(业主)提供贷款2亿元人民币,用于向中国C建筑公司支付天然气管道铺设项目工程款。俄罗斯A企业持有B企业80%的股权,并就前述贷款为B企业提供担保。俄乌军事冲突爆发后,A企业被美国OFAC列入SDN名单,并标注二级制裁。
法律分析:根据美国制裁法中的50%规则,A企业持有B企业超过50%的股权,所以B企业会被默认为SDN名单上的主体。A企业向D银行提供担保,而不是D银行为A企业提供实质性财务支持,所以D银行被列入SDN名单的风险较低。但是,由于B企业也存在二级制裁风险,D银行向其提供贷款,以及C公司为其提供管道铺设服务,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提供财务支持等。故此,美国财政部部长有可能在和国务卿商议之后,将D银行和C公司列入SDN名单中,对此,美国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即使俄乌停战,美国及其盟友也不会立即解除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随着俄乌陷入军事冲突泥潭,美国及其盟友反而有可能不断加码对俄制裁措施。中国企业与俄罗斯受制裁企业继续保持或发展商业关系,有可能会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规定或者受到二级制裁传导的风险。对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密切关注俄乌局势及美国对俄最新制裁措施,根据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制裁措施及其域外法效力,加强制裁背景下交易对象筛查,以及交易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分析上述制裁措施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后果,严控风险传导的不同交易环节,为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分别制定全面风险处置方案,以更好地应对当前国际形势下涉俄制裁带来的合规与监管挑战。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