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对华首案裁定看英国反倾销作法——英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案终裁前披露中“特殊市场状况”问题初探(下)
从英国对华首案裁定看英国反倾销作法——英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案终裁前披露中“特殊市场状况”问题初探(下)
前言
在上篇中,笔者着重梳理了铝型材案中英国作法与美欧一般作法的不同。本文将继续结合英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前披露文件,归纳TRA在PMS认定、确定正常价值和倾销计算中的一些作法。
二、特殊市场状况的认定
(二)“基准”成本或价格的认定
为了确定PMS对涉案产品成本和价格的影响,TRA需确定比较用的“基准”(benchmark),即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受PMS影响的成本或价格。根据英国反倾销“条例”,TRA可以用恰当代表性第三国相同物料或能源的生产成本加一般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来确定“基准”,也可以参考国际价格、成本或相关基准价,及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来确定“基准”,然后将涉案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与“基准”进行比较,以确定PMS是否导致人为低价或价格反映非商业因素。
在本案中,TRA通过将涉案企业的实际成本与“基准”比较,认定澳美铝业和豪美集团在铝物料和能源方面受到了PMS的影响。随后,TRA直接使用这些“基准”,在构造上述两家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替代了他们的实际铝物料和能源成本。
TRA在本案终裁前披露中表示,其选定巴西作为“代表性第三国”主要是因为:(1)巴西人均GDP、预期寿命、识字率与中国相似;(2)巴西所有工业产业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与中国相似,也存在同类产业;(3)可获得巴西相关数据。
以下结合铝型材终裁前披露文件梳理TRA在确定“代表性第三国”之后,确定“基准”价格,即“代表性价格”的作法:
1. 铝物料
铝物料[1]的成本包括未煅轧铝(原铝)成本、原铝的物流费用(“区域溢价”)和将原铝(铝锭)加工成铝棒的成本(“铝棒溢价”或加工费成本)。
1) 原铝成本:TRA使用的是本案调查期内LME的月平均价格,并按照英格兰银行的每月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 物流费用(区域溢价):使用巴西替代数据。数据源是S&P Global Platts,贸易术语是DDP,涵盖与获取货物相关的所有成本,包括运费、保费、进口税等。
3) 铝锭加工成铝棒的成本(铝棒溢价或加工费):数据源是S&P Global Platts中“美国中西部交货的6063合金溢价”,并按英格兰银行的每月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关于此处使用美国数据而非巴西数据,TRA解释称碍于数据有限,只能获取美国中西部地区的数据;至于使用6063合金溢价,TRA称是因为6系铝合金是英国铝型材产业最常用的合金类别。
TRA将每个被抽样的出口商的每吨铝物料成本与使用上述方法构造出来的每吨铝物料的基准进行比较,发现前者比后者低约5%-20%。TRA称这一事实证明在铝物料问题上存在PMS。在为两家存在PMS的中国应诉企业构造“正常价值”时,TRA也是使用上述铝物料“基准”替代两家企业的实际成本。
2. 能源
1) TRA选用的价格信息来源是巴西矿业和能源部的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数据。对于使用英制热量单位(BTU)计价的,TRA进行了单位转换,并用巴西中央银行的月度汇率将巴西雷亚尔(BRL)转换为人民币,获得代表性价格。
2) 结论
TRA将两家被抽样的中国企业的能源成本与“基准”进行比较,发现前者比后者低30%-110%。这意味着在能源问题上存在PMS。
同样,在为两家存在PMS的中国企业构造“正常价值”时,使用了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能源“基准”替代中国能源价格。
(三)未认定存在PMS的企业
铝型材案中,TRA在其终裁前披露中未认定山东南山存在PMS,因此使用山东南山的实际成本和费用计算“正常价值”。TRA的认定思路如下:
1. 铝物料
TRA认为,山东南山使用的原铝是自产的,未参与国内市场原铝交易,因此不会受PMS的影响。
此外,山东南山从澳大利亚进口铝土矿(铝土矿是生产原铝的关键材料),由于该主要原材料来自市场经济国家,也说明其铝物料成本并未受PMS的影响。
2. 能源
1) 电力
山东南山使用的电力是自产的,不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出售,因此不受PMS的影响。
2) 天然气
山东南山使用的天然气是外购的,虽然中国天然气供应上存在PMS,但天然气只占其使用的能源的一小部分,未对山东南山的生产成本造成“实质性影响”。
3. 结论
综上,TRA决定在倾销计算中使用山东南山的实际内销价格或成本构造价格。
三、正常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PMS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首先,从本案的作法可以看出,TRA可以在同一案件中认定一部分被调查企业(抽样企业)存在PMS,而另一部分企业(抽样企业)不存在PMS。
其次,原则上,在认定存在PMS后,TRA不再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转而使用构造正常价值,同时在构造正常价值时对受PMS影响的物料或能源成本/价格进行替代。对于未被认定受到PMS影响的物料、能源或其它成本要素(如其它物料、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则使用应诉企业的实际数据。
除以上基本原则,在具体计算过程中,TRA的方法与其它国家(地区)存在一些细节差异:
1. 用于构造正常价值的制造成本
1) 作法介绍
制造成本是构造正常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同一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对英国出口时,TRA使用同类产品(内销产品)的制造成本而非对英国出口产品的制造成本(以下简称“COP”),这与加拿大等国在同类情况下使用对加拿大出口产品的COP的作法不同。
当同一产品没有内销,只有对英国出口时,TRA使用应诉企业对英国出口产品的COP,加上“三费”(指“一般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和合理利润构造正常价值。同时,TRA要对这种COP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TRA会先在既有内销也有对英国出口的品种(PCNs)上进行COP的对比,计算出一个同类(相同PCN)产品的成本差异率,再把这个差异率带到仅对英国出口产品的COP上,得到一个“推定的”内销COP。[2]
2) 问题评析
一方面,当同一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对英国出口时,使用同类产品(内销产品)的制造成本可能并不能真正反映对英国出口产品的实际COP,内销和出口产品的物理特征、物料差异乃至生产时间差异会造成构造正常价值时使用内销COP不准确[3]。
另一方面,当同一产品没有内销,只有对英国出口时,TRA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COP差异反映的往往不是内销与出口之间的差异,而是品种不同或其它因素导致的成本差异,上述方法反而可能导致调整后的COP与实际成本的偏离。
跳出上述具体问题,TRA使用“部分替代”方法构造正常价值,无视各国资源禀赋差异,忽视了即使在无特殊市场状况情况下也会存在价格不同的基本事实(不能以价格差异的存在作为存在PMS的主要证据)。虽然TRA称其在判定存在PMS时并不只是看价格差异,但价格差异显然在决定是否存在PMS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用“部分替代”方法构造正常价值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替代应诉企业的实际成本一般会导致COP的提升,而在COP提升的情况下,仍用企业实际的三费和合理利润,就会夸大最终的构造正常价值。
2. 期间费用(“三费”)及其它费用的确定
从铝型材案终裁前披露中看,TRA使用的方法是为不同PCN的产品确定一个相同的单位“一般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三费”),即所有产品的单位“三费”是相同的。因为单位“三费”都相同,对于那些只出口英国而没有内销的产品就直接用其它产品的单位“三费”金额。但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高单价产品当中,三费率会偏低;在低价值产品上,三费率会偏高。
3. 合理利润的确定
受新冠疫情(COVID-19)的影响,TRA认为调查期不是确定合理利润水平的合适期间。TRA使用了两个被抽样出口商在损害调查期内的两段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平均利润。
(二)非PMS企业的倾销计算方法
正常情况下,对于未被认定存在PMS的企业(如铝型材案中的山东南山),TRA会首先考虑使用其内销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为此,要对涉案产品的内销价格进行“正常价值测试(normal value test)”,即测试平均销售价格(出厂价水平或“Ex-W”水平价格)是否高于成本,内销有利润销售是否达到或超过总内销量的80%,并根据测试结果决定使用所有内销交易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还是仅使用通过“有利润测试”的内销交易确定“正常价值”或完全不使用内销价格,而使用构造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但无论使用哪种具体方法,TRA不使用“基准”价格。这应该是铝型材案中山东南山税率远低于另外两家抽样企业的重要原因。
四、关于PMS值得关注的问题
英国TRA在铝型材案中虽未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存在严重市场扭曲,相应地也没有使用“全面替代”的作法,但在其PMS认定中仍在很大程度上将所谓的“政府干预”作为主要依据,而且对于政府干预的认定存在过于武断、以偏概全的问题。而且,即使是部分替代方法对中国企业也是不公正的。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看,澳大利亚等国在认定“PMS”问题也存在扩大解释,扩大适用的情况,以实现部分保留“替代国”/“替代价”作法(即“部分替代”作法)的目的,对这一情况应给予充分关注。在今后的个案应诉中,如果涉案产品所涉行业、企业确不存在导致内销价格无法用于倾销计算的特殊市场状况,就应积极应诉抗辩、充分举证,避免国外调查机关通过片面解读中国相关法规、政策或作法等,武断认定存在PMS。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