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系列研究(一):聊一聊类案检索制度的前世今生
“类案同判”系列研究(一):聊一聊类案检索制度的前世今生
★前言★
202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自2021年12月1日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将类案检索正式制度化,在法律界引起了巨大轰动。有一些法律从业者将目光锁定至“同判”,认为我国司法领域终于建立了如判例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制度,诸多包含“同案同判”关键词的媒体宣发横空出世。
笔者需指出两点,第一:“类案检索”制度既非一蹴而就,也区别于普通法系的“遵循先例”制度,是多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与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阶段性目标。第二:截至目前,类案检索的平台、类案的甄选标准、非类案的退出机制、是否允许“差异化判决”等问题,最高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尚在摸索建立的过程中。
故而,为正确把握这一制度的精神与操作模式,笔者对“类案同判”做了系统性研究,先将类案检索制度构建放在统一法律适用司法大背景下解读,再重点探究类案制度本身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与案例法国家先例制度的差别,以期为法律实践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
此篇系第一阶段的成果,梳理了近年来司法领域工作的过程,为大家在宏观视角下解读类案制度的孕育、发展与未来之路。
一、
统一法律适用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
我国司法领域各项理论与制度的建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建设也经历了数个阶段。从1999 年 10 月 20 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法发[1999]28号)开始,历经了第二、第三与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目前已经进行到《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阶段,每一阶段有各自的改革目标,如审判分离、司法透明化等。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等制度,都是改革中引人瞩目的成就,为优化司法环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为最先把握法院对各类案件最新的审判思路,笔者自2011年就开始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院的案例,重视裁判文书的及时性与前瞻性,着重分类梳理了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
在阶段性改革中,审判领域内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始于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首次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并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为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的手段,自此拉开了我国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序幕。
在这一宏伟的目标要求下,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在内的多项工作方式,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要理解 “类案同判”,就要将其放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大背景下去研究。
二、
创设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适用法律提供咨询
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规定了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并规定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
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却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重大创新,类案检索是现阶段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重点举措。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衔接合议庭评议与审判委员会评议的桥梁
1. 初步建立“咨询”职能——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首次提出法院可以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合议庭认为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时,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将审委会的职能明确为“统一本院裁判标准”,只讨论“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没有对二者的功能区分提出详细标准。
2. 最高院内部试点——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各司其职、前后配合
为解决前述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试行) 》[法发〔2017〕20号]开始在最高院层面试点,区分了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类型,并特别强调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审委会讨论“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并对二者进行分工: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需先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合议庭仍然难以决定的,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此外,还试行规定了审委会也可以设置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专业委员会。
3. 正式建立工作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衔接合议庭评议与审委会讨论,统一法律适用
试行之后,最高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在各级法院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意见》第8条等规定要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 完善工作机制——确立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专业法官会议未解决的问题交由审委会讨论
经过几年的实践,2021年最高院专门针对专业法官会议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自2021年1月12日施行,这是专业法官会议真正制度化的标志。自此,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讨论范围、召开程序、议事规则、衔接机制、配套保障等工作机制有规可循。
《指导意见》强调了专业法官会议是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将讨论范围自法律适用问题扩展到“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规定独任庭、合议庭有复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之义务。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的、讨论结果不被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采纳的、独任庭、合议庭仍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再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列举了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几种情形[1],由此实现与审委会制度的衔接。
(二)法官会议的讨论成果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第十四条规定:“相关审判庭室应当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
事实上,最高法院早就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最为知名的当属2016年的八民纪要[2]与2019年的九民纪要[3]。最高法院各个审判庭、各巡回法庭也发布了各自的会议纪要。
三、
配合专业法官会议建立类案检索机制,以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一)类案检索制度萌芽于指导案例制度
在2017年之前,法官的强制检索义务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说早起的类案检索就是检索指导性案例。而指导案例制度的建立经历了5年,实现了从原则化到制度化、从模糊化到可操作化,为后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最早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201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正式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审判的拘束作用,规定指导性案例要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12年1月11日,最高法院开始发布首批指导案例。截至目前,共发布了31批累计178个指导性案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
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明确了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规定了法官有主动查询指导案例的义务。
自此,指导案例制度日臻成熟。
(二)类案检索的制度化发展
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虽拘束力强,但数量少、涉及的范围有限,而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等也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意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中级、基层法院的判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需要考量。所以,类案检索范围的扩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1. “类案检索”概念的提出
自2015年提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第六条首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2. 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将检索结果交由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
第一步:试行将类案检索与法官会议讨论制度项衔接
2017年8月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 试行) 》[法发〔2017〕20号]第39条规定承办法官要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第40条规定,对于新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裁判尺度的、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以及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歩:正式规定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前后衔接
2018年,《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第8条规定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
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检索报告,交由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歩:进一步完善制度之间的配合与衔接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4][法发〔2020〕26号]正式规定了“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框架。
自此,三个制度各自工作又协同配合,构成了现行司法领域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从以上阶段可见,类案检索制度发轫晚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但融合发展、最后同步趋于成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合议庭的类案检索结果,只有把类案检索放在整个制度发展的视角下理解,才能真正把握这一制度的妙用。
四、
改革四级法院职能、改革再审制度,强化最高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前文讲述了类案检索制度对于法律统一适用的作用,除此外,近年来审判重心下沉、审级制度改革等,都发挥着统一适用法律的工具作用。
典型如2021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法〔2021〕242号]规定:对于高院二审的案件,除“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5]”和上级或本级法院“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几类案件外,改革为高院再审,即最高院基本只会再审提审有统一法律适用必要的案件。
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结语:
成文法有尽而社会关系无尽,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多变需求之间,产生了一定空间,在这个空间之下,衍生出法官解读法条、弥补法律漏洞与选择法律适用等自由裁量的权利。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类似案件的判决的差异在合理空间内,进而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就产生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以发挥规范性作用,也产生了专业法官会议等以约束个案的裁量,而类案检索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一期,我们将探究“案例检索”的制度内核,将重点放在类案的判断标准、类案的选择适用与退出等方面。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