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如何合规建设和运营Web3.0平台
初探如何合规建设和运营Web3.0平台
一、Web3.0和区块链
为进行本文的探讨,有必要先对Web3.0进行简单而未必完善的定义。如果说第一代互联网即Web1.0的模式是网络平台单向对用户发布信息,则Web2.0的模式是用户与网络平台双向互动,乃至由用户创造内容,但用户内容和用户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却被网络平台特别是少数巨头独享,Web3.0即寻求回归早期互联网的理想,实现由用户共有、共治、共享。Web3.0理念虽然从定义上与区块链技术并非必然相关,但区块链技术恰好为实现其理念提供了便利的工具,用户的权益可以用区块链通证(Token,或译代币)确权,用户内容和数据也可制成NFT(非同质化通证)确权及交易,而无需由中心化的机构或组织管理。
二、Web3.0境内有关法律规制
虽然Web3.0理念并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由于近年来少数人对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滥用,境内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Web3.0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现有法规和市场上虚拟资产的特征分析,探索一条相对安全的Web3.0发展路径。
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通知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或者“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该通知声明其目的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其主要特征之一为“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021年9月15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该通知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该通知还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综上可见,有关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完全禁止,对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密切关注。其致力于保护的法益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保护公众财产权(针对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其次包括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针对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或替代法币使用)、防范金融风险(针对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货币及衍生产品交易或为其提供贷款和保险)、维护金融秩序(针对非法发行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赌博)、维护外汇管理秩序(针对利用虚拟货币结换汇)。结合相关案例,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尽管虚拟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待遇有所差别,但是何为虚拟货币并无明确定义。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资产之间的区别都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贝壳、玉石、谷物、布匹、铜铁、金银等在历史上都承担过货币的功能。因此,并非不将通证命名为虚拟货币或代币即万事大吉。
至于虚拟资产与证券的关系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我国《证券法》也未直接定义证券,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和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并且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证券的公开发行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否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三、虚拟资产特征分析
笔者结合一些常见的虚拟资产,就其相关特征进行了分析。相关特征包括,是否需要出资、是否指向投资性资产、是否可转让和是否同质化。
其中值得深入分析的是,消费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兼具有投资性质,比如当年荷兰的郁金香、中国大陆的君子兰,甚至“姜你军”、“蒜你狠”等食品。游戏或元宇宙中的一些稀缺道具或其对应的NFT数字藏品也有可能具有市场价值并逐步升值。具体认定虚拟资产是否是投资品或指向投资性资产,应该依据当时情况下公众对其的一般认知。
从境内外实践来看,数字资产转让的方式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存在发行人设置的回购机制、发行人或第三方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另一类是用户之间因继承、赠与和偶然性交易发生的零星转让。前者存在价格发现机制、交易便捷、交易成本低,且面向社会公众;后者则是偶发的、低频的、私人间的,不太可能引发监管机构对于冲击法币、冲击金融市场或公开发行证券的担忧。
数字资产是否同质化也并非看上去那么容易判断。市场上常见同一数字藏品发行多份,彼此之间仅编号不同,但实质效用并无差异。正如纸币每张也有不同编号,但其同样单位代表的购买力是相同的,本质上是同质化的,故此很多文章所说的数字藏品是非同质化的表述并不准确。类似的,如果一件数字藏品和比特币一样可以无限分割,则其分割后的单位份额也是同质化的。看起来,同质化的问题和发行的数量是有一定关系的,发行(分割)100份和发行(分割)100亿份对于监管机构担忧的问题显然会有不同的影响。准确一点的话,应该说发行或分割数量很少的数字资产可以近似地被认为是非同质化的。为便于表述,下文仍将发行或分割份额很少的数字资产认为是非同质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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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对于一些常见的数字资产进行了特征分析。比特币具备全部四个特征,在国内是完全禁止的。购物积分和网游金币因其明显指向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且不可转让,在国内都是允许的;即使网游金币需要出资,但是因为其不可转让(至少不存在公开交易机制)导致其无法进入金融市场。NFT数字藏品在目前境内法规框架下仍有存在空间,但前提是不能被用于非法集资、传销、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其根本原因是因其非同质化,或者虽同质化但数量非常有限,无法对法币或金融市场构成冲击。
近期“奈雪的茶”发行了“奈雪币”,在国内引起热议。“奈雪币”只能由用户通过消费获得,不可转让,也只能用于兑换礼券在“奈雪币”商城消费。其创新在于“奈雪币”可以购买“虚拟股票”,“虚拟股票”价值与奈雪港股实盘股价挂钩,因此“奈雪币”虽然本身有增值可能,具有投资品的部分属性,但因其最终只能指向奶茶等消费品,因此社会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其是一种投资品。故此,“奈雪币”虽然挂了一个“币”之名,但本质上属于购物积分,在国内的法规框架下仍是相当安全的。
四、Web3.0通证的特征分析
Web3.0理念期望实现用户对平台的共有、共治、共享,则Web3.0理念下的通证即为该等权利的载体和凭证,其中核心内容为用户可以根据Web3.0通证的数量投票决定平台规则,以及审慎参与平台收益分配。由此看来,Web3.0通证看起来似乎具备了类似于公司股票的一些特征。
用户从发行人取得Web3.0通证的过程如果需要出资购买,则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即使发行人并没有对Web3.0通证的投资价值、本金或回报作出任何宣传或保证,也没有采用传销的金字塔销售结构,也属于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类证券产品,会引起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以及严厉监管。目前有些国家在试图规范ICO(首次代币发行)等通证发行行为,笔者认为可能未来Web3.0通证在境外也有可能会成为合法发行的证券产品,但是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该等发行行为也应受到严格监管。结合上文法规及当前监管口径来看,我国监管部门非常担忧虚拟资产和区块链技术被滥用,相关业务活动(例如发行代币融资等)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Web3.0通证的使用权主要为其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因其收益分配权,可能被视为投资品的风险。如果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形式,则Web3.0通证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投资品。但是,市场上也存在部分Web2.0的APP分发现金红包并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提现,由于其不存在集资行为,其积分、点数等用于兑换现金红包的用户权利也不可转让,监管机构并未对该等行为提出挑战。该等分发现金红包的行为相当于将APP的广告等部分收入和用户共享,与Web3.0的共享理念是一致的,而该等现金红包应该视为企业的营销成本。
为了保持Web3.0通证持有人的参与积极性和持有人集体的活力,客观上需要Web3.0通证可转让。但是,如果发行人设置回购机制、发行人或第三方设立了交易平台或存在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则涉嫌成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代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违反了 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Web3.0通证实质上是同质化的。即使每个通证承载的投票权不同,但其单位投票权实质也是相同的,类似于不同类别的股票。作为平台的权益凭证,其发行数量可以有限也可以无限,但是数量均不会太小,故此应该视为同质化通证。
五、Web3.0通证如何合规
基于以上第四部分的分析,鉴于Web3.0通证可能被视为投资品,且应被认为是同质化的,无论是出于国家安全还是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在中国法语境下,相关活动都受到严厉监管且需引起加倍谨慎注意。
首先,如果在境内开展发行Web3.0通证相关活动,一定不能有集资行为,Web3.0通证的取得应该无需用户购买,而可以根据用户对平台的使用时长或贡献度等指标免费分发给用户,否则极易触碰监管红线。因为用户未出资,即不存在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可能,同时因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可以获得Web3.0通证,也并非对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同时,按此规则发放Web3.0通证也是将权利给予真正的用户,而非投资者甚至投机者,更加贴近Web3.0的理念。
其次,虽然有必要开通Web3.0通证的转让权限,以便用户继承、赠与Web3.0通证,但是不可设置回购机制、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否则涉嫌为代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Web3.0平台开通通证转让机制,不应该提供支付价款的渠道,无论该价款是以法币还是其他虚拟资产支付,以免形成交易机制。同时,Web3.0平台还可以对通证的转让作出数量等限制,进一步减少其投机炒作的空间。在进行此类限制之后,利用Web3.0通证投机炒作、洗钱、赌博、非法换汇都将极其困难,发行Web3.0通证的平台的合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Web3.0理念本身蕴含了对一个网络乌托邦的美好理想,也并不违法,只是涉及金融的产品和技术非常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来牟利。通过识别法律风险,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做到在实现Web3.0理念的同时确保Web3.0平台的安全合规,在保持Web3.0经济模型的前提下,打造一个真正由用户共有、共治、共享的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