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践问题的思考(三)——ESG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中的运用(上)
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践问题的思考(三)——ESG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中的运用(上)
自2020年国家明确提出“双碳”目标以来,环境合规的问题就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济南鲁明济北油气公司污染环境案[1]、某公司地产项目限期拆除案[2]等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查处,更为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在当前国家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强监管模式下,如何做好环境合规,以避免投资项目被拆除、巨额赔偿或罚款、人员被刑事问责的巨大合规风险,是所有企业在展业过程中均需要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下,相应的环境合规风险已经爆发,如何在检察机关限定的时间内做好环境合规、为企业和个人争取“合规不起诉”等宽大处理,对所有的企业经营者、合规律师都提出了挑战。显然,在检察机关有效合规、全面合规的要求下,如果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仅靠停止涉案的违法排污或非法侵占农用地的犯罪行为,难以真正满足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要求,想要真正做好环境合规工作,企业除了要有必要的决心外,还需要基于对环境监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切认识,开展专业化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合规管理来指引业务活动。
另一方面,企业不是孤岛,而是曝露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在企业因环境犯罪而经历刑事程序的同时,其市场份额也在被竞争对手逐渐蚕食,银行信贷也会因官司缠身而难以为继,而如果是上市公司,环境犯罪属于必须披露的负面信息,股价将不可避免地遭受重大挫折。在国家和社会对绿色金融、绿色经济日益重视的今天,即使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对涉案企业“网开一面”,企业也可能因市场的自发“制裁”而伤筋动骨,甚至于从此一蹶不振。故而,如何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运行中帮助涉案企业重返市场,修复其因环境犯罪而丧失的商誉,进而提振市场对其合规经营、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由于笔者在此前的《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务问题的Q&A(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中对环境类案件的司法现状、主要刑事罪名和合规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已经作了介绍,本文将直接从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评估出发,探讨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下,将合规与商业相结合,借鉴资本市场上现有的ESG评估机制帮助企业建构、完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可能性,同时,环境合规也能够反哺ESG,提升企业的市场评级,真正通过合规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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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评估体系的基本情况
(一)ESG评估体系的内涵
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资本市场上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基于ESG评价,投资者可以通过观测企业ESG绩效,评估其投资行为和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3]。ESG的理念最早由联合国在2004年正式提出,并随着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PRI)[4]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英国富时(FTSE) 、明晟(MSCI)、道琼斯(Dow Jones)以及我国中证、华证等均将ESG纳入自己的评级体系,现如今,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均充分肯定ESG评估体系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除投资者本人在环保、社会层面的责任担当外,更主要是认为其中ESG表现较好的企业更能获得可持续性的良好发展。
当前,各评级机构对于企业ESG的评估虽有细微出入,但总体结构并无根本性差异。以2021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发布的《ESG评价标准 T/ CGDF 00011-2021 》(以下简称《ESG评价标准》)[5]为例,其推荐的ESG评估内容包括:1.环境责任,包括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资源能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管理(碳排放、碳中和)、环境法律及政策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环境风险管控(如刑事、行政风险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可持续发展等,占比40%;2.社会责任,包括环境友好(如绿色供应链)、产品责任、客户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社区责任、生态文化等,占比28%;3.公司治理,包括现代化治理结构、治理规划、治理行为机制等,占比32%。通过上述标准中环境相关指标所占的权重,不难看出“E”在ESG中的重要性。
(二)ESG对于企业的商业价值
1. 企业的ESG表现直接关乎其融资和信贷
随着ESG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愈来愈多的机构签署了PRI,将ESG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准则。根据证券时报的披露,截止2022年初,全球已有4700 多家机构签署了PRI,资产管理规模超121万亿美元,占全球机构管理资产的一半以上,我国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兴证全球基金、中国平安、诺亚控股等均是其签约机构。除规模巨大以外,ESG资产的表现也非常强劲,以国内基金市场为例,截止2021年底成立的ESG主题基金达200只(不同份额未合并),总规模合计超2578.4亿元,且大部分基金在近两到三年的回报率均超过30%,其中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丰晋信低碳先锋A等5只基金近三年回报率均超300%[6]。企业欲获得相关投资,就必须提升自己的ESG表现。
此外,自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后,ESG日益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的重要参考,在2022年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中,银保监会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并从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署、贷后管理等角度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在2021年3月深圳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中,更是将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强制性义务,违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企业的ESG表现还直接关系到其银行信贷情况。
2. 企业的ESG信息是上市公司重要的披露内容
企业的ESG评估、ESG投资首先以企业的ESG披露为前提。在国内ESG兴起之前,我国就已经非常关注企业泛ESG(仅涉及企业E、S或G等部分领域)信息的披露情况,如2008年,上交所即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7]和《<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 编制指引》。而随着2012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指引》,ESG作为涵盖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统一框架,在内地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如2018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中,即从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其后,在2020 年9 月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自愿信息披露》[8],鼓励科创板公司自愿披露ESG 方面的更多信息,在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 年修订)[9]中,则提出对上市公司ESG的主动披露情况进行考核,次年,沪深两市共有超1100家A 股公司发布了2020 年度的ESG 报告[10]。而在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正式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内容。
3. 企业的ESG水平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资质
资本市场的偏好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推动国内上市公司ESG的建设和发展,而ESG评估体系中关于绿色供应链的要求,又让上市公司将ESG向下传导给了自己的供应商,如水井坊在其2021年的ESG报告中,用整整一个章节介绍自身绿色供应链的建设情况,无论是合作前的供应商准入还是合作期间的管理、培训中均嵌入了ESG的有关要求。中小企业要参与大型公司的采购竞标,需要披露自身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基本信息,特别是ESG中的负面清单,如因环境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在部分企业的采购制度中属于一票否决的事项。所以,在中小企业的层面,ESG直接关系其参与项目竞标的资质,特别是在环境合规方面是否发生刑事案件、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某种程度上是其能否参与投标、获得项目订单的生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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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对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估的价值
(一)ESG投资理念与环境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理念相符——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明方向
在环境类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其首要目标就是针对案件中已经暴露出的企业在业务流程、决策机制上的风险、漏洞,通过合规整改来防止破坏环境保护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避免企业因环境违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因环境侵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更深层次的内核则是通过第三方机制督促、引导企业建构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做好环境合规、践行保护环境的企业责任。而ESG作为基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投资理念,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不谋而合,两者分别从商业和司法的角度,对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其有效性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在ESG的理念下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样符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规定。
(二)ESG评估标准与环保法的规定相符——可以作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环境合规义务根据其适用范围,可以分为通用环境合规义务和专项合规管理义务。前者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和验收、排污许可、环境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环境信息披露等,主要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后者则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等专项领域,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定。ESG作为基于企业环境保护等绩效的评估体系,同样将相关的环境合规义务均包含在自身的评价体系当中,以前述《ESG评价标准》为例,即在其三级指标中分别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管理机构以及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达标等内容,与环保法的规定相符,而且对各项指标均设置了相应的权重,可以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提供量化的标准。
此外,ESG评估体系还包含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同样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而第三方组织在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整体性评价时也需要将之统一纳入考量,在有效环境合规的基础上兼顾企业全面合规的要求。
(三)ESG评估结果直接关系企业的市场评级——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信贷、并购和招投标的参考
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下,企业除了通过合规整改向司法机关争取“合规不起诉”等宽大处理外,更是需要建构适宜自身发展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合规来保障企业业务的健康发展,对内,合规是规范员工业务行为的准绳、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外,合规是企业诚信守序的名片、是企业可信赖的标志。但是,环境类犯罪作为ESG评估机制中的重大负面事项,已经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市场评级,企业的诚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因此而受到市场的质疑,而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受到ESG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厌弃。涉案企业要重返市场就不能闭门造车,需要通过市场的语言(ESG)同上述机构、公司进行对话,因此,企业需要在ESG的统一体系之下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而相应的合规整改报告和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企业未来融资、信贷或参与招投标、承揽项目订单的资质证明。
所幸的是,在ESG的评估体系下,虽然企业的犯罪记录无法消除,但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置,“利空”已经出尽,未来无论是投资、信贷、并购还是招投标,均无需再担心相关的负面影响;而经过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考察、验收与听证,企业的ESG也相当于得到了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的“背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恢复。
囿于篇幅所限,笔者将在下篇中解读ESG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估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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