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体系下电子烟合规经营注意事项
新监管体系下电子烟合规经营注意事项
2022年10月1日,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9月28日至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密集发布多个通知、须知及细则等政策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持续深入推进电子烟监管工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电子烟产品追溯二维码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述8个政策文件正式宣告电子烟产业过渡期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可以预见到十一长假结束后,各地烟草执法部门将会密集开展电子烟违法生产、销售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打击的手段进一步治理电子烟违法行为,将会有一批顶风作案的企业和个人被追究责任。
据统计,国家烟草专卖局自2022年3月11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来,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多达25个(含9月30日两项征求意见稿),其文件数量、内容质量、发布频率、监管范围均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充分展示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管好电子烟的决心和信心以及能力,更凸显了国家对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1+2+N”的监管体系已趋于完善
所谓“1+2+N”的监管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根本、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截至目前,“N”的数值已经达到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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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参照了传统的烟草专卖监管政策体系,并适当考虑了电子烟产业特点,这套体系对内销电子烟市场实行了强有力监管,简单列举三点如下:
(一)口味限制
按照《电子烟》国家标准要求,“电子烟产品的风味特征,不应呈现出烟草味外的其他风味”,在国标附件“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明细”中,包括梅子提取物、玫瑰油、香柠檬油、桔子油、甜橙油等各种调味添加剂已经被删除,而在零售终端,10月1日之后只有烟草味电子烟才能上架销售。
(二)平台限制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均需要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其中包括:雾化物交易、烟碱、烟叶交易、批发与生产企业电子烟交易、委托加工交易、进口交易、零售与批发商交易等。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只需在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交易平台上进行备案。
(三)产销限制
我国烟草市场一直遵循“总量控制,稍紧平衡”的原则,后来演化成“总量控制、稍紧平衡,增速合理、贵在持续”的十六字方针,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例如,在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获得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上,均标注了生产产能规模,该项数据也基本限制了企业每年供应市场的总规模。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年度销量不得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批发企业年度内销销量目标和进口销量目标。
二、新监管体系下的市场准入及投资要求
(一)关于行政许可
2022年6月发布的《中国(深圳)电子烟产业白皮书》显示,国内电子烟制造及品牌企业超过1500家,电子烟零售网点超过19万家,电子烟供应链及周边服务企业近10万家。而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监管部门尚未公布全部名单),过渡期内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企业在400家左右,意味着可能有1100家左右的电子烟企业将暂时失去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在零售终端,全国预计将规划布局54706张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相比既存的19万家零售网点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022年9月29日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强调,“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但是,未获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既存企业,可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期间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虽然烟草专卖制度是一种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封闭式的管理,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明确指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不过,可以推测,新办企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难度很大。
(二)关于外商投资
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管理细则》明确指出,“外商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企业应按程序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含出口生产能力,下同),应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条所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包括:(一)新设立企业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虽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许可范围不包括生产的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三)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括生产的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后生产能力超出企业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能力或超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能力;(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九种常见的电子烟违法行为[1]
1、擅自收购烟叶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烟草专卖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无证运输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无证生产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无证批发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无证零售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法》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进口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烟草专卖法》规定,“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相关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电子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四、总结
消费者与市场面对单一的烟草口味电子烟产品,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这段时间内电子烟内销产业链将会产生一定的起伏。但转换思维角度,电子烟企业的生存发展不能单靠口味的多变来获取消费市场,现阶段更要坚持在质量、口感、安全性、便捷性上进行创新和技术升级,同时严格坚持合规经营、积极进行合规建设,合理规避合规风险,科学进行内部管理,全力开拓海外市场,必将在庞大的烟草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