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风凭借力,好景凭借“光”——屋顶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分析
好风凭借力,好景凭借“光”——屋顶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分析
“30·60双碳”目标(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已成为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战略,《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明确,到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预计“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我国新能源产业将进入迅速发展期。其中,基于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且与集中式光伏相比,分布式光伏具备投资成本可控、建设流程简单的优势,我国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市场潜力巨大。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了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县(市、区)合计676个,掀起了开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的热潮。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通过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工具开发光伏项目的需求相应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在光伏开发项目浪潮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屋顶分布式光伏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融资租赁这一工具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的运用。
一、有典有则:屋顶分布式光伏主要相关法律规定
屋顶分布式光伏作为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一种方式,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光伏企业”)开展项目备案、建设、电网接入和运行、计量与结算等主要依据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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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较于集中式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期间所涉手续更为简单、便捷,“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提高了屋顶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效益。在法律政策导向以及市场经济性的共同驱动下,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已经步入发展机遇期。
二、相与有成:屋顶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参与主体及法律关系
尽管受到法律政策以及市场经济性的共同驱动,但在全球经济、光伏产业格局以及新冠疫情影响下,光伏企业及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面临着持续的资金压力。在光伏企业希望延长付款账期,而供应商希望现金结算的情形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光伏设备、组件(以下统称为“光伏组件”)可以化解买卖双方的矛盾。同时,融资租赁关系下,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能为其实现融资租赁债权提供一定担保。在前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业务应运而生。
(一)
直租
对光伏企业而言,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模式采购光伏设备的需求主要产生于项目建设前期。在直租的模式下,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项目主要法律主体包括光伏企业(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供应商(卖方),另由于光伏组件进场后需要建设成光伏电站,因此,项目参与方还会包括光伏电站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方”)。
前述主体之间构成如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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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光伏企业、建设方之间可能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光伏电站,即对光伏企业而言,建设方不仅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承建方,同时也为光伏设备的供应商。因此,在包工包料模式下开展项目建设的,各方法律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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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通常是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设备建设完或光伏企业已经自行购买光伏设备后,光伏企业存在融资需求时适用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光伏企业将已取得所有权的光伏电站/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给光伏企业使用。
因此,售后回租模式下,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项目主要参与主体为光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二者的法律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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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渐防萌:屋顶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范要点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融通方,自出资购买光伏设备起将持续承担资金风险。除了承租人财务信用风险外,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涉及场地风险、项目合规风险、光伏项目建设期违约风险、租赁物权属风险。
(一)
场地风险
屋顶分布式光伏场地风险主要包括建筑物违法风险、建筑物租赁风险以及建筑物荷载风险。
1. 建筑物违法风险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需建设在建筑物屋顶上,如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存在被拆除的可能,则必将影响光伏电站后续运营,进而影响光伏企业现金流及其租金支付能力。因此,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关注光伏电站所在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核查方式包括核查不动产权证或建筑物建设手续文件(在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时),并取得建筑物所在主管部门的信息查询结果。
2. 建筑物租赁风险
在确认建筑物合法性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需进一步关注光伏企业承租建筑物屋顶的合规性,主要包括出租人是否有权将建筑物屋顶出租、是否存在一屋多租以及租赁期限是否能覆盖光伏项目运营期限,关注前述事项是为了确保在光伏项目运营期内光伏企业能够合法、持续地享有建筑物屋顶的使用权,避免因使用权存在瑕疵影响光伏项目运营,进而影响光伏企业现金流及其租金支付能力。核查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建筑物权属文件所载所有权人与租赁协议出租方是否一致、取得租赁备案登记查询信息。另外,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增加核查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征收拆迁计划,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因非归属于当事方的原因导致后期无法执行租赁合同的情形。
3. 建筑物荷载风险
光伏设备安装对建筑物屋顶类型、荷载量均存在要求,未能满足要求将导致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光伏设备后,建设方无法安装光伏设备或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后才能安装,从而耽误光伏项目建设期。为避免前述情形影响项目进展,融资租赁公司尽调过程中,需关注建筑物荷载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核查方式可包括取得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荷载报告等。
(二)
项目合规风险
项目合规风险主要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的履行上存在瑕疵。
1. 项目备案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系列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有如下要点:
(1)项目备案工作将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符合条件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仅需履行备案程序,目前不同地区已经将备案的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具体根据项目所在地确定。
据此,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前述要点关注光伏企业租赁物所在光伏项目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核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项目备案文件、电话咨询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程序。另外,在原项目备案文件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同时,融资租赁公司需关注变更内容是否会影响到光伏企业的支付能力,比如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其他光伏发电”项目类别,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擅自开工的,存在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据此,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关注光伏项目是否已经完成环评备案手续,主要的核查方式为查阅环评备案登记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过往项目经验,不同地区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履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会因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比如项目装机容量、接入电压超过一定标准则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为避免光伏项目环评手续存在瑕疵影响项目运营,建议与项目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电话咨询确认具体项目环评要求。
(三)
建设期间违约风险
建设期违约风险主要包括建设方未按约定完成光伏项目建设以及光伏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建设款。与其他常见机器设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相比,分布式光伏项目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涉及光伏设备以及最终由光伏设备组成的光伏发电站,光伏发电站是否能如期建设、实现并网发电对光伏企业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同时,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起租日设置在光伏发电站竣工验收之日,在该等情形下,建设期限将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形成日。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需要关注建设合同所载明的建设、验收、并网发电的时点,并相应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素,比如首期租金支付日及首期租金计算方式、起租日、宽限期等。在建设方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将未按期完成光伏项目建设作为光伏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赋予融资租赁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建设方(即供应商)退还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权利,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置相应提前终止租赁条款。
就光伏企业逾期支付建设工程款之风险,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关注建设项目进度以及光伏企业的付款进度,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将光伏企业逾期支付工程款作为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之一,在光伏项目运营前如光伏企业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可提前收回租赁物,及时止损。
(四)
租赁物权属风险
租赁物权属风险主要包括如下两点:(1)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光伏企业对其光伏设备/电站是否享有所有权;(2)在直租以及售后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确保租赁期间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光伏企业对其光伏设备/电站是否享有所有权,关系到光伏企业是否有权将光伏设备/电站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系售后回租业务的基本前提。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需关注光伏企业购买光伏设备/电站的合同、付款、发票等资料,并在中登网进行网络检索,确认光伏企业是否享有所有权。在核查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购买合同中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光伏企业是否已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必要时建议取得供应商出具的所有权转移证明。
就直租、售后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确保租赁期间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需及时做好中登网权属登记以公示自身所有权。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需要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中登网中登记以增强租赁物所有权的公示效力,基于《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已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因此,动产抵押(除飞机、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融资租赁登记已统一在中登网系统中,在中登网对租赁物件进行所有权登记已经形成出租人所有权的对世效力,再签署抵押合同(仅为办理抵押登记增强公示效力)并在同一系统中进行登记不再属于必要事项。
四、总结
对光伏企业和供应商而言,融资租赁公司的介入可以缓解二者在资金结算环节不同需求间的矛盾;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不论是对光伏行业发挥协同作用亦或是实现自身风险可控,均需要结合光伏项目开展流程以及融资租赁业务固有特征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梳理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风险、项目合规风险、光伏项目建设期违约风险、租赁物权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