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溪管道泄漏事件看国际天然气贸易法律风险
从北溪管道泄漏事件看国际天然气贸易法律风险
2022年9月26日,北溪1号与2号位于波罗的海海底的管道附近于同一日发生多处爆炸,导致大量天然气泄漏到附近海域,引发全球关注。我国也有五条投入使用的跨境天然气进口管道,包括三条中亚天然气管道(ABC线)、中缅油气管道与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2021年,我国管道进口天然气约580亿立方米,约占进口天然气总量的35%。[1] 另外,目前正在谈判或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还有中俄远东、中俄中线、中亚D线和中巴天然气管道。[2] 因此,北溪天然气管道泄露事件对有关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可能带来的影响,也值得我国企业研究。
本文无意讨论北溪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而仅以此事件作为引子,基于笔者参与过的其他国际天然气贸易合同的一般性规定,讨论此类事件可能引发的不可抗力、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下游合同风险传递等法律问题,供有关企业参考。
一、
国际天然气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学界观点,[3]所谓客观情况,强调的是其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能预见,即当事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对此种客观情况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发生,也不能克服其造成损害后果。较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战乱、罢工等社会事件。
但是,国际天然气贸易合同(以下简称“天然气合同”)一般约定以英国法或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英美法对于不可抗力没有类似中国《民法典》那样的成文法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虽然英国普通法有“合同落空原则”[4],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了“意料之外的履行不实际”[5],即在这些情形下可以不履行,但这些原则和规定与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还是有区别的,且适用范围较窄。
因此,天然气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而且会列举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只是举例而非穷尽性列举)。
虽然每份天然气合同都有其独特的约定或措辞,但实践中大多数合同都会有类似下文的约定。
首先,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一般包括以下要件(或类似表述):
(1) 该事件超出一方的合理控制或采取合理措施也不能消除影响;及
(2) 该事件阻止(prevent)、阻碍(hinder) 或阻止(impede)一方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以下两项(或类似的表述)一般都会被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1) 任何设施或设备的故障或失效、损坏或事故;
(2) 任何管道的损失、损坏、或无法使用;
此外,管道使用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也与上述的天然气合同的条款类似。
二、
北溪项目法律架构
俄罗斯天然气输欧有多条线路。北溪项目属于一条输气线路中的局部管道。通过该管道输气至欧洲的过程是:
(1) 主要从俄罗斯境内位于西伯利亚的气源地Bovanenkovo开采天然气并输送至俄罗斯西部临海城市维堡(Vyborg)[6];
(2) 从维堡的压缩站(compression station)通过北溪管道输气至坐落于德国卢布明(Lubmin)的接收站(receiving station);
(3) 气体到达德国接收站后,再经由OPAL(Baltic Sea Pipeline Link)与NEL(North European Gas Pipeline)两条管道到达欧洲各国。[7] 北溪管道穿越俄罗斯、芬兰、瑞典、丹麦和德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及俄罗斯、丹麦和德国的领海。[8]
根据公开信息,我们判断及推测俄罗斯天然气输欧的交易结构如下:
(1) 天然气贸易
(a) 取得开采Bovanenkovo地区天然气许可的公司为Gazprom Dobycha Nadym LLC(“Gazprom DN”)。该公司为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PJSC Gazprom)(“俄气”)的全资子公司。[9]
(b) Gazprom DN可能通过特定架构将开采到的天然气转给Gazprom Export(“俄气出口公司”)。[10]
(c) 俄气出口公司将天然气卖给欧洲各大能源贸易公司(“欧洲买方”),例如丹麦的Dong Energy,德国的E.ON Ruhrgas与Wingas,法国的Gaz de France,英国的Gazprom Marketing & Trading等。[11]
(d) 欧洲买方可能又将天然气转卖给各级经销商、零售商及其他下游厂商,例如发电企业,并签署了一系列的下游协议。
(2) 管道使用及运输
(a) 估计Gazprom DN及/或俄气出口公司可能与俄罗斯境内天然气管道运营方签订了管道使用协议。
(b) 俄气出口公司与北溪管道运营方北溪公司(Nord Stream AG)签订了管道使用协议。[12] 北溪公司(Nord Stream AG)是一家注册在瑞士苏黎世的企业,由俄罗斯Gazprom International Projects LLC(俄气子公司)持股51%,德国公司Wintershall Dea AG以及PEGI/E. ON各持股15.5%,荷兰公司N.V. Nederlandse Gasunie以及法国公司ENGIE各持股9%。[13]
(c) 欧洲买方可能与OPAL管道的运营公司OPAL Gastransport GmbH & Co. KG[14]或NEL管道的运营公司NEL Gastransport GmbH[15]签订了管道使用协议,将接收到的天然气输送到欧洲各地。这两家运营公司均为俄气公司与德国公司Wintershall Dea GmbH的合资公司[16]。
(3) 压缩站/接收站使用
(a) 俄气出口公司可能与俄罗斯维堡的压缩站签订了站点的使用协议。
(b) 欧洲买方可能与德国卢布明的接收站签订了站点的使用协议。
基于以上复杂的结构,天然气贸易双方或管道沿线遭遇突发事件都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多层法律关系的变动,影响多个合同方的利益。
三、
北溪管道泄漏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大多数媒体的报道和分析,此次北溪管道泄漏事件系人为原因造成的可能性较大。
上述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根据涉及的有关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但根据国际天然气贸易的一般惯例,其大概率会构成有关的天然气合同以及北溪管道使用协议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假设有关的天然气合同的约定符合上文分析的惯例,管道爆炸事件当然属于设施/设备的故障/失效/损坏/事故/无法使用。但问题是不可抗力事件所要求的“故障/失效/损坏/事故/无法使用”是否也包括了“人为造成”的以上情形?
首先,如果“人为原因”是合同方(如天然气贸易合同的供气方、管道使用协议的管道方)的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就要看有关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因一方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但实践中受害方要证明对方有“故意不当行为”难度较大。
其次,如果“人为原因”是合同主体以外的其他方(包括政府)造成的,根据惯例,大概率也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一般不可抗力条款都会将“政府行为”列入不可抗力事件之一。即使是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如恐怖组织)造成的,这种事件也是作为合同主体一方无法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控制或消除的,所以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有的合同也会将“恐怖袭击”列为不可抗力事件。
最后,根据英美法合同解释的“客观性”原则,单纯从字面意思解读,如果条款没有特别指明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故障/失效/损坏/事故/无法使用,也可理解为包括人为原因(合同方故意不当行为除外)。
同理,这类事件应该也会构成管道使用协议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四、
不可抗力事件能否免除相关方的义务?
天然气合同一般约定买方有照付不议、卖方有照供不议的义务,但不可抗力等情形下除外。
一般不可抗力条款都会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当遵循的程序与履行的义务,即通知对方,告知详情并定期报告,采取合理努力减少损害并在可行的时候恢复履行。合同一般会约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向对方发出通知,有的还约定只有在通知送达后才能引用不可抗力暂停或终止其义务的履行。不可抗力持续一段时间后(较常见的是12个月),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假设北溪项目的相关协议符合上述惯例,此事件可能会导致卖方暂停天然气合同下的照供不议义务,且管道方在管道使用协议下有责任采取合理努力进行维修。但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修复,则受影响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
不可抗力对下游合同的风险传递
在国际天然气贸易产业链中,管道天然气的买方未必是最终用户。如上文所述,北溪项目的欧洲买方可能会将天然气转卖给各级经销商、零售商及其他下游厂商,例如发电企业。
在很多项目中,买方与其下游经销商、零售商和发电企业的合同都会约定上游合同(即买方与通过管道供气的卖方的天然气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自动构成下游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会层层传递这样的风险。
例如以下就是某管道天然气买方与其下游电厂之间的合同条款:
-
“在上游的天然气购买安排中被主张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将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只要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符合本合同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所以,北溪管道爆炸事件可能会对下游天然气经销商、零售商、发电企业的经营构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如果下游某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将其上游的不可抗力风险继续往下传递,可能就需要对其自己的下游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六、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谁来承担泄漏气体的损失?
天然气合同通常都会对于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予以明确。一般的约定是天然气的所有权与风险都在经过交付点(delivery point)后发生转移。
管道天然气贸易中,交付点存在两种可能的模式。第一种是经过计量检验后且通过卖方的压缩站进入运输管道的那个点;第二种是通过输气管道进入连接下游接收站的那个点。
假设北溪管道供气合同约定的是第一种模式,天然气从俄罗斯维堡的压缩站进入“北溪1号”管道的那个点,其所有权和风险就应转移给了买方。北溪管道在瑞典、丹麦附近水域发生爆炸和气体泄漏,买方仍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价款。
如果买卖双方采用的是第二种交易模式的话,由于气体泄漏尚在丹麦、瑞典附近海域,还没有进入下游接收站,那么气体的所有权与风险仍属卖方,买方就泄漏气量无需再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将承担损失。
由此可见天然气合同中“交付点”的设置对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分配非常重要。
不可抗力事件只能暂停或免除卖方在爆炸事件发生后的继续供气义务,对于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如对已经通过交付点的气量的支付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免除。因此,该事件可能造成承担天然气风险的一方的损失。
考虑到天然气商品本身及运输过程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交易双方通常都会在买卖合同或/及管道使用协议中约定特定或所有的缔约方应当针对相关的设施、设备购买特定的商业保险。对于此次爆炸事件造成的损失,买卖双方以及管道方如果有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可能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制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如果该事故被确定为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根据一般的意外险条款,该事故可能不属于理赔范围。
七、
结论
北溪管道泄漏事件对参与国际天然气贸易的企业是个警示,基于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不确定性,企业谈判有关合同时对于上述有关条款应更加重视,做好各种风险的预判和评估,并尽可能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