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基金监管概览(下)
新加坡基金监管概览(下)
随着开曼、BVI等传统离岸法域监管日趋严格,我们观察到近年来美元基金注册地从离岸转向在岸的趋势愈演愈烈。特别是近期开曼金融管理局对包括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商陆续推送了包含508项问题的反洗钱合规调查问卷,要求限期内完成作答,并持续开展反洗钱合规抽查,这让开曼基金管理人如临大考、严阵以待,开曼作为传统离岸美元基金设立地的轻规管优势明显减弱。如我们之前发布的关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三读通过,私募基金落户香港或将成为趋势》、香港OFC基金制度《香港证监会发布OFC制度咨询总结,三大优化即将出台》以及香港在岸基金横向对比《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上)》 、《香港在岸基金常见问题问答(下)》系列文章中的介绍,香港为迎接上岸基金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努力,这两年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及OFC基金的设立数量明显增加、成果显著。新加坡作为香港的长期竞争对手,随着近年来大量资本的流入,吸引了各类家族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广泛关注。新加坡凭借其有力的税收激励措施,完善的法律及监管体系等优势,在众多海外基金设立地中亦谋得了一席之地,并与香港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我们将在本系列上下两篇文章中与各位读者一起,从新加坡基金特色的VCC基金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和基金税收优惠等角度,了解新加坡私募基金相关监管政策的要点,并将开曼、香港及新加坡基金的特点进行横向对比,为读者提供更为直观的视角。
本文为下篇,我们将介绍新加坡为吸引基金及管理人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并横向对比开曼、香港常见基金主体与VCC在监管方面的异同。
一.
新加坡基金及管理人税收优惠
在不考虑任何税收豁免政策的情况下,新加坡有限合伙制基金遵循税收穿透原则,基金层面无需纳税,根据合伙份额对个人合伙人按0%-22%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合伙人征收17%的公司所得税;而新加坡公司制基金(包括VCC)则需要就其利润缴纳17%的公司所得税;但新加坡采取单层税制(single-tier tax system),公司制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免税,且新加坡也不征收任何资本利得税。
(A) 基金税收优惠
新加坡针对基金的免税计划[1]主要包括: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Section 13CA of the Income Tax Act, “ITA”)、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R of the ITA)和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Section 13X of the ITA)。
(a)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I Scheme)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适用于由新加坡持牌(或豁免持牌)管理人所管理的海外基金,且可自动适用,无需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批准,无需进行纳税申报。
(b) 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RFI Scheme)
新加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适用于新加坡持牌(或豁免持牌)管理人所管理的在新加坡设立及运营的新加坡公司制基金(包括VCC);该计划并不是自动适用,需要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经基金申请及MAS批准后,基金方可就其特定收入豁免税收。
(c) 特级基金免税计划(ETFI Scheme)
特级基金免税计划适用于新加坡持牌(或豁免持牌)管理人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形式,需向MAS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适用,且免税计划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i) 申请时,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MAS可能考虑认缴规模;
(ii) 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
(iii) 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内成立的基金,则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境内的行政管理人;及
(iv) 基金管理人或顾问是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主体,或符合豁免要求。
(B) 管理人税收优惠
除针对基金的税务豁免之外,新加坡也有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为了促进新加坡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新加坡出台了“金融行业激励计划”(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Scheme),其中规定,在满足下列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新加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适用10%的优惠所得税率[2]:
(a) 基金管理人是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
(b) 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专业人员(experienced investment professionals),每名专业人员每月的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且实质性地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及
(c)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
此外,投资于中小企业的PE/VC基金也可能适用Section 13H的税收激励计划,并可享受如下优惠:
(a) 经批准的基金10年内获得以下收益免税:(i)处置经批准的资产;(ii)海外投资组合公司的分红;(iii)经批准的海外可转债的利息;
(b) 经批准的基金管理人10年内管理经批准的基金所获得的管理费与绩效收益按5%征税。
二.
开曼、香港、新加坡VCC基金实体比较
下表展示了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基金(ELP)、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在规管机构、注册制的采用、保密性、反洗钱职能等多个方面的对比(关于开曼与香港之间的比较,读者亦可参考我们发表的《开曼和香港的基金竞赛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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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