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企业合规专题(二)——运营维护管理合规
环保工程企业合规专题(二)——运营维护管理合规
环保工程企业大多脱胎于环保技术服务企业,在废水处理或废气处理领域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优势,之后由技术服务公司延伸到下游的施工领域以及运行维护领域。此类企业能有效解决其他企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能以较低的运营成本提供高品质的运行维护服务,由此形成贯穿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的全流程服务,能够在与其他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公司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环保工程企业的全流程服务的优势非常明显,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劣势,即设计、施工或运维任意一个环节出现被处罚都会被传导到其他的环节,影响企业全流程业务的开展。在当前环保督察日趋严格的大背景下,废水、废气以及危废的排放和处置是环境督察的重要对象,因此对于环保工程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运营维护领域合规经营风险的控制。本文中,我们以环保工程企业的运营维护业务为研究对象,说明该等企业在运行维护领域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要点以及不合规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
一、合规管理的主体
环保工程企业参与项目运营维护主要采用三种模式:第一类为股权参与模式,即独资或与政府平台公司合资成立运维公司作为运行维护的主体,该公司作为主体取得政府的排污许可证以及对应的特许经营权;第二类是受托运营方式,大多是政府平台公司已经取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之后该政府平台公司与环保工程企业签订设计、施工以及运营合同,环保工程企业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的同时,受托进行项目运营维护;第三类是纯技术服务,针对已建成项目运营维护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支持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环保工程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但不参与项目运营。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条[1]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2]的规定,前述的三种主要运营模式中,第一种股权参与方式,运营公司必然是直接的合规管理对象,必须严格遵守合规管理要求;第二种合同类参与方式,受托运营也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不仅会被处罚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纯技术服务,此种技术服务协议也需要关注,不能配合企业弄虚作假,不乏设备维护公司配合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环保工程企业需要关注的合规管理要点
1. 需要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作为受托进行运营维护服务的环保工程企业,在提供运营服务前需要关注建设项目在“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遵守上是否存在瑕疵。
2. 运营管理中遵守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经营管理主体在项目运营前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行政许可不同于法律的其他管理性规定,对于法律的管理性规定,只要不违反则不应被处罚,但行政许可却是必须遵守的规范,任何的不一致均会导致处罚。
2.1 排污许可证的取得与延期管理
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污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若不申请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将被注销。
2.2 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进行排污
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了排污许可事项信息,包括了“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企业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3 企业自行设定管理台账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如实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管理台账是对许可证制度的落实,台账登记与设备检测共同保障许可制度的落实。
2.4 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监测
为了保证环境数据的实时传输、对企业排污的实时掌握,《环境保护法》以及地方规定均要求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对该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的对比监测。除了安装设备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电子数据与台账管理的方式相结合、相印证,确保企业按照许可证进行排污。
2.5 排污信息的填报及公开
除了企业自行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监测之外,还有群众的监督,为了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均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被标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明确给企业划定许可排污的范围,之后通过台账管理以及数据监测,实现对企业的排污许可的管理,再辅之以群众监督,尽可能做到对企业排污的全流程监管。在排污许可管理的逻辑下,不仅作为运营平台的公司需要遵守,作为受托经营的环保工程企业也需要严格遵守。
3. 落实应急管理与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因为环境污染的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公众的环境危害,因此要求环保运营企业必须做好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具体包括建立制度、设定预案、定期培训与宣贯、落实台账以及储备物资等要求。
三、涉及危废处置方面的特别合规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相对于普通的环境保护以及水资源保护而言又有其特别的管理要求。具体包括:
1. 贮存合规管理要求
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企业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企业不得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2. 委托他人处置的特别管理要求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委托他人进行危废处理是通常采用的处理方式,但此时企业需要关注:第一,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需要查询受托人是否有许可证;第二,委托企业委托他人处置固体废物签订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系单,不得擅自转移危废;第四,对于涉及到出省处置的,需要先行报备。
3. 再利用的合规管理
目前对于废水的处理提倡的是零排放,但对于危废而言确又有一定的再生利用价值,因此在再利用上,危废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为仅为环保工程企业在运维领域需要关注的部分合规管理事项,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大到违反排污许可进行排污,中到未能定期进行应急管理的培训,小到企业运营记录缺失,都会给企业带来合规运营风险。
四、环保不合规可能带来的后果
1. 行政处罚
企业经营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包括扣押设备设施、责令停业关闭、按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对企业进行处罚,其中按日罚款的基数根据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2. 民事责任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资源主管机关以及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上述主体可以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作为环保工程企业,股权参与方式中运营公司将成为被诉讼的对象,在以合同类的运营服务以及纯技术服务方式参与的模式中作为防污染设备的运营机构也会成为共同侵权的被告,需要特别关注合规运营带来的民事诉讼风险。
3. 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责任外,环保工程企业还需要特别关注刑事责任,最典型的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为了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特别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十八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作为项目的运营主体无可避免地均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若单位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定罪处罚。
除了股权参与方式需要关注刑事风险,在受托经营的模式中也需要关注对应的刑事风险,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苏01刑终15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时任湖北某环境公司的总经理,其明知宿迁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工艺等不能规范处理该公司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无法降低废水中盐分、重金属等,且明知该污水处理站曾经采用偷排污水的方法逃避监管,仍代表该湖北某环境公司以每月7万余元的服务费与该宿迁公司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合同》,承接宿迁公司的污水处理站的经营业务,并安排被告人肖某负责该污水站的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仇某及被告人周某从事操作工工作,被告人褚某担任小组长。服务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多次指示或者默许被告人肖某将部分污水加水稀释后经过集水点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将无法通过稀释排放的部分污水直接偷排,并提醒偷排后清理现场。被告人肖某通过被告人褚某或者直接安排操作工偷排污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湖北某环境公司及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某、仇某、周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北某水环境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程某、肖某、褚某、仇某、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单位湖北某环境公司违法所得十四万八千六百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程某、肖某在刑满释放或假释期满五年内从事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
对于完全提供技术服务的环保工程企业涉及刑事案件的案例,我们没有检索到,但是有大量的提供环境水监测设备服务的服务商因配合排污企业造假数据而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因此无论提供何种技术服务,都应当严守合法合规、不弄虚作假的原则,避免因此而造成的刑事风险。
4. 环境信用评价降低带来的风险传递
以江苏省为例,对于企业中出现不合规事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不同等级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其中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被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惩戒的措施包括了信贷受限、不能参与政府项目投标等,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在《环保工程企业合规专题(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解读》一文中进行了解答,此处不再赘述,运营阶段的合规处罚也将传递到企业参与的其他领域的竞争中,需要企业特别关注。
综上,环保合规已经成为了环保工程企业在运营维护阶段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进行充分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需要特别重视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识别企业在运营维护领域的环保合规风险,严格落实环保管理要求,在制度、流程、人员等各个层面上进行安排,主动构建环保合规管理体系,避免因合规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系列风险。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