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资产业务法律环境观察——《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解读
香港虚拟资产业务法律环境观察——《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解读
2022年10月31日,香港金融科技周开幕礼上,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宣言》”),阐明了香港特区政府对在香港蓬勃发展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的政策立场和方针。在此前半个月,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文章《香港的创科发展》,并指出要向全球业界展示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的愿景,以及与全球资产业界一同探索金融创新的承担和决心。以上的密集表态,意味着香港着力于推动NFT、Web3.0及元宇宙市场的发展。
一、香港的优势
NFT、Web3.0及元宇宙概念在全球受到广泛关注,社交应用头部企业Facebook甚至更名为Meta(“Metaverse(元宇宙)”的前半部分)。在亚洲地区,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都在争夺亚洲加密中心地位。
香港与亚洲其他金融中心相比有何优势?这主要考虑到香港具备全球化市场、高流动性和其对金融科技持开放态度等因素。
(一)全球化市场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来自于全球的投资者汇集香港。在香港发行和交易平台上架的NFT等虚拟资产,有更多机会面向全球投资者,面向国际市场。在此情况下,虚拟资产可以获得更为市场化的定价,更为充分反映其经济价值。
(二)流动性
《宣言》认为,“假如我们把目光放远到虚拟资产更多其他的用途,例如艺术品和收藏品贸易、古董对象代币化,又或在金融创新角度而言,让不同种类的产品(如债务证券)代币化,定必能够迎来更大机遇。”
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发布新闻稿,称香港财库局、证监会、投资推广署近期正积极与业内人士接洽,讨论香港发行证券型代币(STO),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称:“在符合确保投资者保障和应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相关监管和合规要求下,支持证券型代币发行业务在香港作可持续发展。”
在上述背景下,在香港发行的NFT有望使作品的数字化不再局限于购买者个人收藏欣赏,而是实现虚拟资产证券化或金融产品化,并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从而为虚拟资产发展提供更为宽阔的发展空间。
(三)监管层的开放态度
此外,在金融科技领域,香港的监管水平长期处于较为成熟和领先的水平,并秉持开发兼容的态度。《宣言》表明香港特区政府认同DLT和Web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贸未来发展的趋势的态度,并指出香港拥有蓬勃的虚拟资产生态圈,这能透过香港市场中的非同质化代币(“NFT”)发行、元宇宙开发者,以至贸易金融采用DLT活动等呈现。香港特区政府计划为2022年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行NFT,以推广使用NFT。
香港监管层对于虚拟资产业务开放和兼容的态度,为NFT市场的保持创新活力和持续繁荣提供了信心。
二、香港在虚拟资产方面的监管要点
尽管香港的监管层对于虚拟资产交易抱持包容和开放的态度。但仍需要考虑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稳定、消费者保护和反洗钱等方面的风险。
(一)监管动态一览
正如《宣言》在监管部分指出:“过去数年,政府和监管机构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制订了一套整全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近年来,香港监管层对虚拟资产领域保持高度关注,也发布了一系列的声明、政策及相关规定,给予市场合规引导。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通函》”)。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合称“《框架声明》”)。
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表《立场书 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及其附录一《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发牌条件》”)。
2020年11月,香港财库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反洗钱咨询》”);2021年5月,财库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 咨询总结》。
2022年10月31日,财库局发布《宣言》。
(二)发牌制度
《宣言》介绍:“我们已推出监管制度,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此外,监管机构就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意见等方面,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指引。”
《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和《框架声明》等都曾声明,香港证监会将具有证券性质的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监管;并明确从事受监管的金融业务应当申请牌照。以证券业务为例,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项下受规管活动共十类,包括:第1类 证券交易;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立场书》之附录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平台”)的发牌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涵盖财务稳健性、运营、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与客户进行交易等多个方面。根据《立场书》:1. 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不属于香港证监会管辖范围;2. 提供证券服务,需1号牌证券交易牌照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3. 对仅提供点对点交易服务而由投资者保留本身资产的平台、以及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但不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平台,均不发放牌照。
2020年12月,香港证监会已经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OSL发出了首个牌照,该平台获得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以受规管地开展活动。
综上,如果平台只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但该等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范畴,或只需取得7号牌;而如果虚拟资产属于香港法律项下的证券范畴,该等NFT平台则还需要取得1号牌。当然,根据平台的实际业务范围,可能还需要按照香港法律取得其他相应牌照。
(三)反洗钱监管
《宣言》指出:“在新制度下,虚拟资产交易所将与现时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这有助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建立地位和公信力,使其能接触更多香港市场的投资者。”
为了推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制度,香港订立了多条法例,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打击洗钱条例》”)、《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等。其中,《打击洗钱条例》指明金融机构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也授权有关当局监督金融机构遵从条例的各项规定,并设立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制度。[1]但是,现行《打击洗钱条例》并未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义务作出直接规定。
基于FATF对反洗钱国际标准建议中关于加强虚拟资产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措施所进行的更新,财库局发布了《反洗钱咨询》[2]。在《反洗钱咨询》的咨询总结中,财库局拟对提出《打击洗钱条例》立法建议,建议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建立发牌制度。而《宣言》也维持了这一思路。
(四)投资者/消费者保护
《宣言》也关注到投资者/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指出“我们留意到环球投资者(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零售投资者)愈趋接受虚拟资产是一种可作投资配置用途的资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将会就新发牌制度下零售投资者可买卖虚拟资产的适当程度展开公众咨询。我们亦留意到,其他市场的零售投资者亦可经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例如交易所买卖产品接触虚拟资产。对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政府抱持欢迎态度,(香港)证监会亦快将就此发出通函。此外,在香港推出这些产品,可连系虚拟资产业界与传统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精心设计的产品,从而促进该行业在香港市场的整体发展。尽管如此,我们会对零售投资者的风险保持小心审慎的态度,加强投资者教育,确保订有适当的监管安排。”
根据《立场书》和《咨询总结》的相关精神,香港的现行规定中,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仅限于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而根据《宣言》,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有望将服务对象的范围扩大至零售投资者。
当然,零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专业投资者具有较大差距。如果允许面向零售投资者,现行的发牌条件和持续监管措施势必需要调整。《宣言》也明确监管层正在研究该等监管制度,具体会调整到何种程度,值得持续关注。
三、内地近期有哪些关于虚拟资产的政策制度值得关注
(一)内地的谨慎监管
总体而言,内地监管层对于虚拟资产仍持谨慎态度。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多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237号通知”)。根据237号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都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等。
但在地方层面,部分地方也出台了支持元宇宙、NFT产业的鼓励政策,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田,例如横琴和上海。
(二)横琴方案的落实
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方案》”)。《横琴方案》提出“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在‘管得住’前提下,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横琴方案》发布了一系列人才聚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产业鼓励政策。
2021年9月1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横琴合作区”)正式挂牌成立。据人民网报道,在成立一周年之际,横琴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聂新平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横琴未来要打造元宇宙超级试验场,“这个超级试验场由‘一基、两翼、四个空间、N个配套活动’构成……第四个空间是虚拟展场,主要是展出各种创作者工具,高效便利的创作者工具来推动元宇宙创作者经济的发展,推动 IP的二次加工和交易……”。[3]
(三)上海元宇宙和NFT的鼓励政策
上海市政府曾于2022年7月发布《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但该规划仅为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适用,且试点仅限于龙头企业。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笔者此前发布在中伦视界的文章《上海市数字经济政策“三连击”——加码“元宇宙”、“NFT”赛道》 。
结语
数字经济的大潮势不可挡,发展与监管必须并重。在国家大力支持倡导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香港与内地紧密相连,香港的探索或许可以为内地后续的虚拟资产行业发展和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可能会成为内地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的一个“出海口”。
[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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