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商事主体设立及合规篇
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商事主体设立及合规篇
系列导语
香港承袭英美普通法,法治完善,多次蝉联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顶尖专业人才汇集,又“背靠内地、联通世界”,参与内地的庞大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过去几年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香港发展势能和边际不断承压。值此时期,香港特首李家超于2022年10月发表了其首份施政报告,放眼香港未来,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特别是,在招商引才方面,为强化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动能,吸引内地更多优质企业及高端人才来港发展,香港政府将全力构建新体系,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
成立「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专责向内地和海外的重点企业提供特别配套措施和一站式服务,以引进到港;
从「未来基金」拨出300 亿元, 成立「共同投资基金」, 以引进和投资落户香港的企业;
成立「人才服务窗口」, 专责制订并统筹招揽内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以及向来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援;
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罗致高端人才来港发展;
退还在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实施前非永久居民购房印花税可高达30%),助力人才在港扎根。
借此之际,我们特推出本「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绍在香港落地发展及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何在香港设立公司、香港税负如何、用工方面需特别注意事项、如何办理签证、公司运营中的用户隐私问题等,期望对大家来香港发展有所助益。
本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我们将为大家介绍香港公司主体设立及相关法律合规事宜。
商事主体的类型
在香港,企业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商业载体运营,目前香港法下认可的三种商业载体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以及公司,而公司又进一步分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最常设立的公司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优势:
(1) 香港公司申报和支付股息时不征收预扣税。香港的公司税制度遵循属地原则,对私人公司从香港取得的所得征收8.25%至16.5%的税率,对从境外取得的利润免征税收。
(2) 香港和很多国家及地区之间存在双边税务条款或协定。
(3)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意味着公司的责任不流向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清偿责任,除非法律上有可能揭开公司面纱。香港私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资产、负债、签订合同、起诉或被起诉。
(4) 变更股东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5) 设立过程简单、快捷。
(6) 设立费和年度维护的费用便宜。
外国公司在香港使用的其他常见商业形式有还有代表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每种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以代表机构来说,它不可以在香港开展业务,通常用来在香港进行推广、广告和市场研究。我们在本文中主要讨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后续运营需要注意的事项。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需要考虑或注意的事项
(1) 名称
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b)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
(2) 股东
《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实践中,非普通法系的投资者来香港设立公司,常常在公司股本和实缴方面会出现一些差错,需要特别注意)。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此外,《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3) 董事安排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但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是自然人。董事人数没有上限。董事不要求是香港本地居民,也没有特别的职业或者教育背景要求。自然人董事必须年满18岁。另外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除非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
(4) 公司秘书
公司还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该秘书通常居住在香港(为自然人),或在香港(为公司)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公司秘书可由律师事务所、公司秘书公司或专业公司提供。
(5)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时,应特别注意是否需要对模范章程条文进行修改和排除。如果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明确排除或变更模范章程的条文,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模范章程的条文将会自动适用。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则适合该公司类别的模范章程的条文会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香港设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登记。另外,除了擦鞋、小贩和农林牧渔等业务外,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须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
登记成为香港本地有限公司需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a) 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b)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件;及
(c)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如以纸质版形式提交注册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规及维护
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合规事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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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结语
香港作为最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一直保持着极强的灵活性和韧性。可以预见,未来香港将在发挥法治健全、市场自由、营商环境高效、开放及公平的优势基础上,增强发展动能,实现新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