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碳关税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欧美碳关税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
笔者于今年11月,在沙姆沙伊赫参加了第27界气候大会,此前还参加过第21界巴黎气候大会。此次气候大会众多参与企业的关注点之一,即为欧盟碳关税及美国碳关税。本文就欧美碳关税最新的提案及进展进行了解析、对比,分析两项法案落地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欧盟碳关税
(一)欧盟碳关税立法进程及主要内容
2022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宣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下简称“欧盟碳关税”)获得通过。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投票表决欧盟碳关税草案的修正案[1]。
欧盟碳关税草案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欧盟碳关税立法进程再进一步,但离正式立法还有一段时间,目前该法案正处于“三方(即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会谈”阶段,法案有望明年落地。
根据欧盟与世贸组织兼容的欧盟碳关税的决议案[2]:
(1) CBAM应覆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所有进口至欧盟的产品和商品(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2) CBAM需要以反映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成本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碳含量进行收费,所有进口产品的单位碳排放成本低于欧盟产品的单位碳排放成本就要补差价;
(3)在CBAM下的碳定价应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价格的动态变化而变化。
(二)欧盟碳关税的设定意义
欧盟国家严格要求本地企业做减排,通过碳市场支付绿色溢价[3]。从一方面来看,如果本地产业为了躲避生产成本而转移到其他地区生产产品再进口到欧洲,这个过程就会有碳泄露(指碳排放从严格限制排放的地区转移到气候相关法规较为宽松的地区)的风险。
另一方面来看,若其他国家出口到欧洲的产品没有进行碳减排,进入市场后将会对本地产品的竞争力产生影响,欧盟通过设置碳关税的形式,增加本地产品的竞争力并促使其他国家共同进行碳减排。
(三)欧盟碳关税设定的争议
1、贸易保护主义的风险
发达国家在过往的工业革命中已经完成了“用环境换发展”的阶段,但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地区现在正是经济发展与碳排放高度挂钩的时期,碳排放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
对于一些不发达地区来说,即使再花十年时间,也很难从化石能源彻底改用可再生能源。欧洲碳关税对于这些国家/地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成本,即使土地价格和劳动力的价格相对较低,但是新增的碳关税会一定程度限制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2、影响欧洲部分本地产业链
欧盟碳关税并没有得到欧洲当地全部行业的认可。如欧洲的铝业行业,大量的铝仍需要从欧洲以外的地区进口,欧盟的碳关税机制,可能会影响到欧洲铝业下游的生产商成本升高,从而破坏整个产业链。
欧洲钢铁联盟此前也站出来公开发声,表示,欧洲的钢铁企业在欧盟碳市场的框架下,面临高达数十亿欧元的碳税成本。“进一步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欧洲钢企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将更加明显”[4]。
二、美国碳关税
(一)《清洁竞争法》的提出
今年6月,美国参议员在国会上提出了《清洁竞争法》(Clean Competition Act,CCA),通过对国外进口商与国内生产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碳排放征收碳税,以促进产品制造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也加强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该法案仅处于提出阶段,并未获得美国国会通过。
(二)美国碳关税与欧盟碳关税的主要内容对比
CCA一定程度上构建了碳关税壁垒,被认为是美国版碳边境调节机制(US CBAM)的雏形。但与欧盟碳关税相比,CCA在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
1、征收标准
欧盟在计算边境碳税时的计算方式为:应付碳税=嵌入式排放量×每个日历周EU-ETS配额的平均拍卖价格-在原产国支付的显性碳价。即进口商要扣除进口产品在本国已支付的碳价。所以只要中国的碳价与欧盟的碳价相同,那么不论中国钢铁的碳含量是高还是低,都可以完全免交碳关税。
而CCA则是对每个行业设置碳排放基准线,生产者碳强度超过基准线的部分需要缴纳碳税。碳税的计算方式为:征税金额=(产品碳含量-碳含量基准线)×碳价。行业基准线根据覆盖行业平均碳排放强度设置,2024年基准线为平均强度的100%,随后逐年按比例降低,2025-2028年每年下降2.5%,2029年以后每年下降5%[5]。
欧盟对CBAM范围内的产品在碳成本缴纳方面力求持平,而美国对高出基准线的碳排放强度则是施加惩罚性征税,以促进企业的减碳。
2、适用对象
欧盟CBAM仅适用于进口商品,而CCA机制不但适用于进口商品,也适用于国内生产商,国内初级产品在出口其他国家时可以退税,并对国内产品的原材料已支付的碳费用进行免税。
整体上,美国经济的碳强度比其贸易伙伴低近50%,其中,中国的碳强度是美国的三倍多,印度碳强度几乎是美国的四倍。基于美国生产商的碳排放强度平均值低于大多数国外竞争对手,美国的征税方式会构建起来一定程度的国内保护。
3、覆盖行业
在2022年6月22日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草案修正案中,将水泥(Cement)、电力(Electricity)、化肥(Fertilisers)、钢铁(Iron and Steel)、铝(Aluminium)、化学品(Chemicals)、聚合物(Polymers)行业纳入了征收范围。
而CCA机制启动时覆盖行业较全,从2024年起,覆盖以下碳密集行业初级产品:化石燃料、精炼石油产品、石化、肥料、氢、己二酸、水泥、钢铁、铝、玻璃、纸浆和造纸、乙醇等,覆盖面较欧盟CBAM初期纳入行业更加广泛。2026年开始,扩大至包含至少500磅(226公斤)覆盖范围内原材料的进口商品。2028年,覆盖范围原材料的最低数量将降至100磅[6]。
三、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出口成本增加
欧盟、美国分别是我国第二、第三大产品出口市场。
根据高盛集团的预计,如果按照每吨100美元征收碳税,那么中国每年向欧盟出口的商品将被征收高达350亿美元的碳边境调节税,这笔碳税占了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7.7%。
同时,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数据显示,在欧盟碳关税的影响下,钢铁、铝业的出口将会为我国企业增加6.8%的出口成本。综上,欧盟、美国碳关税制度的施行,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特别是对中国化工、铝、塑料等碳排放量大且出口量高的行业。与此同时,生产成本的提高也会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竞争格局改变
欧盟、美国碳关税制度落地,将改变很多行业的竞争格局。与碳效率高的欧盟、美国企业或其他竞争对手相比,碳排放强度高的生产企业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我们以钢铁行业的各国的碳效率现状为例:
中国和乌克兰的钢铁企业主要采用高炉和氧气顶吹转炉炼钢法,碳排放量大,生产每吨钢材约排放2吨二氧化碳当量。加拿大和韩国的钢铁行业主要采用小型电弧炉炼钢厂,此类小型炼钢厂生产每吨钢材排放1.5吨二氧化碳当量。俄罗斯既高炉和氧气顶吹转炉炼钢厂,也有电弧炉炼钢厂。反观拟设立碳关税制度的美国也主要采用小型电弧炉炼钢厂炼钢,但美国的碳效率相较于加拿大与韩国更高,生产每吨钢材排放约1吨二氧化碳当量。而欧盟钢材生产商早已在过去几年通过投入大量资源发展能效科技,降低了高炉炼钢法的碳足迹,相比于其他许多仍然使用高炉炼钢厂的国家,已经领先了一大步。
首先,对于只能通过高炉炼钢法生产的平轧钢材等级别较高的产品,在高炉炼钢法生产的钢铁领域,欧洲钢材生产商拥有较大优势。
其次,对于其他既可以通过高炉也可以通过电弧炉生产的钢材产品,印度和土耳其等国的电弧炉炼钢厂占比更高,碳效率更高,需支付的税款要少得多。他们可能因此挤压中国、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企业出口欧美国家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单位碳排放量最小的美国本土企业生产制造商,也将在欧洲及美国本土市场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四、建议
1、意识改变及风险评估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改变对碳中和、碳排放的意识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欧美国家的同领域、同行业的企业已经投入成本进行节能减排并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碳关税的施行,将把其他国家的企业拉到同一个“擂台”中。在这个擂台中,碳排放无疑成为了新的一项企业不可忽视的成本,“游戏规则”较之以前将发生重大改变。
同时,根据CBAM第9条的规定,授权申报者应保留认证核证机构核证过的文件,用于需要时证明被申报的内含排放量在货物原产国已承担显性碳价的义务,并保留证据用于证明该等碳价已实际支付且未享有出口退费或出口环节的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补偿。而我国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同样要求企业妥善记录产品的碳足迹。
综上,企业应当将碳排放作为成本重视起来,并迅速获得监测自身碳排放效率的能力,建立相应的核算和报告能力。中国政府过去对企业碳排放报告要求有限,企业需要在短期内需要迅速建立此类能力。与此同时,对碳排放的监测还应体现在将碳成本纳入采购和运营决策中。
2、提高碳排放效率
基于前文所述竞争格局的改变,生产效率、价格及产量稳定性将不再是企业的主要竞争力,亦不再是欧美国家采购的主要考量因素。企业要加大减排力度,才能提升其竞争力。企业需要转型投入低碳排的研发成本,并对生产技术进行升级。与此同时,可以积极引入境外的绿色减排工艺及减排经验,迅速成长,保证与欧盟、美国企业相比相近的竞争力,具体的减排措施可以参考同行业欧美国家的ESG报告。
在提高自身碳排放效率的同时,还应优化企业供应链、更多地使用绿电。鉴于碳关税征收的核算基础将追踪、溯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企业需在欧盟、美国法规落地之前,在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的前提下,减少与高碳排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或者与带来额外碳成本的核心供应商一起联合制定减排方案。
3、保证数据安全
根据CBAM第10条为生产商登记条款。企业通过申请将经核查的碳排放量等信息登记在欧盟的相关数据库中,欧盟进口商可以直接使用该数据库内信息购买CBAM证书,简化进口商申报程序。
此处生产商登记涉及对境外提供信息,应注意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如涉及信息服务、能源、公共通信、交通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7];如果对境外提供的信息是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数据安全法》[8]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9]规定,还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综上,在中国企业拟向欧盟进行进口商申报程序并登记企业信息前,应就数据出境的合法性做好风险自评估和合规检查。
综上,欧盟碳关税机制的相关规定愈发严格,适用产品及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及扩大;而CCA规则的严格程度也不逊于CBAM。鉴于CBAM与CCA均仍在立法进程中,尚未完成最终立法,各项规定仍有不确定性。相关企业需要保持密切关注,以确保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能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时研究对策、调整企业定位、寻求转型契机。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