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废品”变“产品”的合规路径
生产型企业“废品”变“产品”的合规路径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的主要目标。[1]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为企业提升利润增长点,企业生产过程中除产品这一目标产物外,还会产生非目标产物,企业能够合理利用的非目标产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副产物,另一种是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二次加工得到的产物。两种产物在产生环节、危险程度、对环境影响的维度都有不小的区别,利用这两种产物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部分企业由于疏忽副产品与副产物的法律责任界限,将生产出的副产物或固体废物甚至危险废物加工后作为副产品予以销售,或以“副产物/副产品”的名义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导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例如2015年江苏6家化工企业以副产物名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法院判令企业承担1.6亿元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责任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2]
一、副产物、副产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法律界定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目标产物、副产物、副产品的法律界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具体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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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定义中可以看出目标产物与副产物均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目标产物是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则不是产品,通常是废物,但副产物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技术利用变为产品。此外,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包括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属于固体废物。[3]
二、危险废物合理利用为副产品的合规管理
实践中,部分企业混淆相关概念,将自认为具有利用价值和效益的产物认定为符合规定的“产品”并出售至下游企业,以期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殊不知此类行为已涉嫌以“副产品”名义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因此,企业通过技术处理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产生的副产物,并作为产品出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鉴定是区分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主要方式。经鉴定属于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无论该物质的企业标准是否备案,都应当作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副产品的本质是产品,具有资源属性和利用价值,如果一个产物不具备市场需求和利用价值,却冠以“产品”之名,并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则涉嫌逃避监管并存在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的风险。
2、利用行为可能涉及生产工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要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回收、利用自身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5],对于已经报批环评的企业,采用新工艺回收、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或一般固体废物的,如果属于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也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
三、企业副产物到副产品的合规管理
1、企业资质及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副产品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该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受管制的产品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7]
2、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或规范。[8]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或规范,以及具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流通。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依法制订自己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但相关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9]。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企业自行制订的标准已由备案制改为自行公开声明和社会监督制,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10]
四、对企业合法利用副产物、副产品的合规建议
1、企业应在环评报批之前充分论证对副产物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将上述产物列明在副产品的范围之内。对于环评通过后,希望对非目标产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若属于重大生产工艺变更或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副产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或规范,如果是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且应当对社会公开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标准也需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企业自行制订的产品标准并不当然具有“合法证明”的作用,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还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11],即使已经制订企业标准的物质,仍然需通过固体废物的鉴别来确定其属性。
3、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副产物进行鉴定,确定该产物并非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且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12]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外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均应符合相应规范,避免以副产物/副产品的名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4、副产品应当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企业对该产品的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该产品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列明,需特许经营的产物,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需注意,副产品作为产品,其核心属性在于“交易”。换言之,物品归入副产品或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物品的市场价值密切相关。例如某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即便该企业产生的副产盐酸在营业执照中已经列明:相关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副产品。但是,若随着副产盐酸产能过剩、供大于求,已经无法进入市场完成“交易”,对于企业而言其已失去经济价值,易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此时企业务必合规处置上述副产盐酸,具体包括以符合商业惯例的处置成本合理销售,遵循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规定,交由有接收资质的单位利用等等。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