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正一帆悬——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企业融资上市法律指南
风正一帆悬——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企业融资上市法律指南
导语
当前,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和科技革命深度演变、方兴未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向和一致宏大行动。顺应该历史性变迁,中国于2020年正式提出“30/60”双碳目标,全面推动能源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以电化学能源动力系统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汽车已成为中国实现能源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纳入国家战略发展规划。“风正一帆悬”,新能源汽车行业由此迎来了高速增长。而2022年爆发的俄乌冲突进一步冲击了全球化石能源格局,加剧了各国能源安全和能源自主化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更是迎来前所未有的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705.8万辆、68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市场占有率达到25.6%,高于上年12.1个百分点。[1]与此同时,受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由此传导到核心部件的上游电池以及其原材料乃至最上游矿产尤其锂矿资源行业,也都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2]
目前,新能源(锂)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为锂离子电池。此外,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也受到一定关注。[3]受限于篇幅,本报告聚焦于目前居于主流技术路线的锂离子电池。[4]我们以多年服务于众多新能源(锂)电池材料行业私募投融资及上市资本运作项目的法律服务经验为基础,结合多年的行业观察和市场研究分析,形成本新能源(锂)电池材料行业企业融资上市法律报告,以飨业界并求教于方家。
一
新能源(锂)电池行业产业链构成及主要企业上市情况
新能源(锂)电池产业链较为复杂,包括上游锂、钴、镍、石墨等矿产资源行业,中游4大关键材料(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产业和下游锂离子电池行业,其产业链构成可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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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业上游:矿产资源企业上市情况
新能源(锂)电池材料行业上游主要系锂、钴、镍等矿产资源,受自然资源型行业的天然局限,地理分布不均,储量分布和供应高度日益向行业巨头集中。比如锂电池产业链中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为锂资源,虽然全球锂资源储量丰富,但主要集中在“锂三角地区”(南美玻利维亚、阿根廷、智利边境交界处),其次是美国、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19年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智利和阿根廷的锂矿产能约占全球产能的86.12%。国内锂资源进口依赖程度较强,截至2021年底,全球77%的锂业市场份额由五大公司掌控,分别是美国雅宝ALB(占比25%)、智利矿业化工SQM(占比15%)、美国Livent(占比7%)以及中国的赣锋锂业(占比16%)和天齐锂业(占比14%)。[5]国内掌握锂矿资源的头部企业如赣锋锂业、天齐锂业等均已在沪深两市主板或港交所上市,市值规模多在千亿级别,并开展跨境并购,向全球布局。但尽管如此,由于自然资源行业的特点,中小锂矿企业仍然不少而成为下游锂电池材料企业的并购目标。相关上游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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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产业中游:4大关键材料制造企业上市情况
新能源(锂)电池主要由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锂电池隔膜、电解液四大关键材料制成,其基本原理如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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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锂电池正极材料是锂电池化学性能的决定性要素,对电池的能量密度以及安全性会起到主导作用,且正极材料的成本占锂电池成本比例最高,约为30%-40%,目前国内正极材料的主要技术路线为三元材料和磷酸铁锂材料,2022年国内产量占比分别为38.9%和60.9%,[8]正极材料产业近几年发展较快,头部企业大多已经上市或申报上市,上市布局集中在科创板、创业板,但市值基本为百亿级别,竞争较为激烈,市场仍较为分散,后来者仍有不少机会。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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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极材料主要影响锂电池的容量、首次效率、循环性能等,在动力电池成本的占比约为 5%~15%。锂电池隔膜位于电池内部正负极之间,保证锂离子通过的同时阻碍电子传输,是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中最具技术壁垒的关键内层组件。电解液是锂离子电池获得高电压、高比能等优点的保证。负极材料、锂电池隔膜和电解液相关企业上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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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产业下游:新能源(锂)电池企业上市情况
新能源(锂)电池企业处于新能源(锂)电池产业的下游,是该产业中游的客户,其直接面向其下游产业新能源汽车厂商。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已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不断提升,新能源(锂)电池的产能及市场需求也迅猛增长,从全球市场份额来看,目前我国主导了全球锂离子电池的制造,根据SNE research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1-11月,全球动力电池装车量前十的企业中,中国企业独占6席,宁德时代和比亚迪高居第一、第二,合计市场占比高达50.7%,与中创新航、国轩高科、欣旺达和亿纬锂能等中国企业合计占比为60.5%。[9]目前国内新能源(锂)电池行业是超重资本和重产业的行业,竞争格局已基本固定并呈现日益集中的态势,后来者要脱颖而出挑战不小。第一梯队的头部企业宁德时代、比亚迪市值已达或接近万亿级别,第二梯队企业也已经上市或已递交上市申请,主要布局创业板、科创板或港交所,2022年1-12月国内市场装车量排名前十的中国企业占比及上市情况如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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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能源(锂)电池行业企业上市主要法律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相关申请上市的披露,新能源(锂)电池行业企业上市主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有行业定位、上市标准、外协加工、保供协议/产能合作协议、高排放高耗能核查、核心技术来源以及票据使用合规等七大方面:
(一)
行业定位问题
原则而言,新能源(锂)电池材料行业对标的上市板块当属上交所科创板与深交所创业板。布局科创板的新能源(锂)电池行业需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中关于科创板行业定位的要求,其中新能源(锂)电池属于节能环保领域即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行业,其关键原材料行业也多属于新材料领域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行业。而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亦同意与新能源结合的传统行业申报创业板上市,近年来上市的新能源(锂)电池企业行业定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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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期申报的案例中,亦有企业就行业定位不准确引发监管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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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企业选择申报科创板上市时,中介机构需对公司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政策文件,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和《暂行规定》确定的科技创新行业领域,结合公司核心产品及其应用情况等,说明公司属于该行业领域依据和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亦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就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归类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是否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等发表明确意见。
由于新能源(锂)电池企业可能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相关规定中的不同行业分类,对于由传统制造业行业转型新能源(锂)电池行业的企业,布局申报科创板或者创业板时,应仔细分析所申报板块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行业分类的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按季度公布的行业分类结果,结合自身主营业务及产品对行业分类进行准确定位,如正极材料生产企业在申报科创板和创业板时可能多被定位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或“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
上市标准选择问题
科创板首开A股注册制先河之时,2019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即对申请科创板企业提出了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紧随其后,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也对上市条件进行了细化,其2.1.2条、2.1.3条、2.1.4条亦分别对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境内企业、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分别提出了上市标准。2021年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亦提出了四套上市标准。因此如何结合营业收入情况、市值及其他要求确定拟申报板块及上市标准即成为摆在发行人准备上市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新能源(锂)电池材料企业选择的上市标准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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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看,近年来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款的第四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受行业在近年来实现爆发式增长,原材料价格高企导致产品单价上升等因素影响,不少企业上市前营业收入都实现了快速增长,拟IPO企业较容易达到市值和营业收入指标要求,因此第四套标准相对较容易实现。
科创板上市标准中综合考虑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累计研发投入、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核心指标,拟IPO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上市标准。以振华新材为例,其申报前最近一期净利润为负,即不能选择第一套标准;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占比不足15%,即不能选择第二套标准;近三年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即无法选择第三条标准。此外,如果拟IPO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如其申报科创板,则只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选择较高的上市标准,该标准相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三)
保供协议/产能合作协议问题
2020年下半年起,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景气影响,产能需求自下游向上游传导,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主要原材料碳酸锂均供不应求。为应对产能问题,下游电池厂商通常与中游正极材料厂商签署“保供协议”或“产能合作协议”,向正极材料厂商支付大额预付款,在支持正极材料厂商产能建设及优化的同时锁定上游供应。该等协议往往占正极材料厂商销售合同比重较高,一方面,在原材料大幅涨价的行业背景下履行相关协议可能会侵蚀企业利润,而企业产能扩张速度不足又可能会影响企业履约能力,进而导致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产能问题又可能牵涉到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近期申报上市企业多被关注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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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上市问询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新能源(锂)电池行业需求旺盛、产能不足的市场情况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主要关注拟上市公司新增产能消化的具体安排、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及违约责任风险、是否具有排他性约定、产能项目投产对市场格局影响等问题。因此,在上市核查过程中,一方面应结合订单执行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存在违约行为,结合合同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间的协议签署情况、是否已经存在违约情形并进行财务计提等;另一方面还应关注发行人未来的履行能力,结合发行人未来产能建设、扩张及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预期产能是否足以满足协议约定需求,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高排放高耗能核查问题[11]
由于新能源(锂)电池产业链自上游至中游、下游均为重资产的制造性行业,一般而言均会涉及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可能会引起监管对高排放、高耗能“两高”问题的关注。从近期申报新能源(锂)电池领域企业的“两高”核查情况来看,近年来多家企业均在问询过程中收到了交易所提出的“组合拳”问题,要求对高排放、高耗能问题进行核查,一般而言相关问询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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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耗能问题,首先涉及到比对发行人所在行业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及地方能耗要求。应对此类问题的一般论证思路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产业政策,说明新能源(锂)电池企业不属于“两高”行业,拟建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对于能源消费双控问题,虽然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年的企业为重点用能单位,需满足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能源消耗的“双控”指标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重点核查,但重点用能单位并不等于高耗能企业,可以取得企业能耗情况及折算标准煤情况,结合与我国单位GDP能耗的比较、政府主管部门合规证明、发行人采取的相应节能降耗措施等进行综合论证。在进行高耗能相关问题核查时,律师需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全部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核实生产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与发行人实际能耗情况是否匹配。同时建议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或对其进行访谈,确定发行人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针对高排放问题,需注意《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报告、环评批复中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事实上可能存在差异,需同时进行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排污情况是否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文件中载明的指标;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目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需要有报告期内进行的日常排污监测报告作为数据来源。但鉴于该等监测数据为时点数据,存在一定偶然性,并不能全面反应报告期内的排污情况,需结合对监测机构、环保主管部门的访谈进行综合论证。
(五)
核心技术来源问题
近年来申报境内上市的新能源(锂)电池领域企业大多布局科创板或创业板,该等板块对于发行人专利技术的核查相比原核准制阶段更加深入。除了传统的专利技术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的要求外,一般还会穿透到专利背后的技术问题,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技术来源、是否具有独立、持续的研发能力发表意见,近期上市监管提出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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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受让专利的问题,监管部门通常要求穿透核查转让方的技术来源,如转让方并非发行人关联方,则涉及需要该转让方提供资料、出具说明或接受访谈,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访谈发行人负责专利转让事宜的负责人,了解继受取得专利的过程及原权利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发行人及其技术研发人员关于受让专利的价格公允性、转让背景、合理性的说明。
针对共有专利,监管部门通常关注合作双方在研发项目中的角色和分工,除访谈发行人外,还需对合作方的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或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此外,如共有专利涉及业务收入,则需核查双方对于专利使用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如果存在与股东之间的合作研发情况,还可能会被质疑资产和研发能力独立性问题,此时需要结合合作研发的具体进程、成果及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等,综合论证发行人具备独立持续研发能力。
(六)
外协加工问题
鉴于产业链最近两年产能紧张的行业背景,电池生产企业及其中上游厂商除抓紧自建产能外,往往还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提升产能、抢占市场份额。外协加工核查重点是成本、费用等财务核查事项,但是也涉及法律核查,需要在IPO核查期间进行提前关注。结合新能源(锂)电池领域企业近期IPO问询问题,监管机构就外协加工事项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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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监管机构对于外协加工关注要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关联关系,需注意在外协厂商访谈过程中进行确认,并取得访谈笔录、外协厂商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承诺等相关底稿文件,关联关系的核查范围除常规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股东外,还应包括发行人的员工或前员工。面对监管问询时,应结合外协厂商实控人及股权结构情况,人员任职等情况说明拟发行人与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二是外协质量控制制度,中介机构需在上市辅导期内对发行人的外协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提前审阅及完善,并取得发行人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相关文件作为底稿;三是与外协厂商的责任划分,中介机构需对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的合同进行审阅,一般而言,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外协厂商原因所产生的损失由外协厂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满足监管要求。
(七)
票据合规问题
票据合规问题不仅是法律合规问题,也是财务合规问题。《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新能源(锂)电池行业是重资本行业,资金需求较大,因此业内普遍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而受近年来原材料成本上升趋势影响,行业关键原材料制造企业资金链较为紧张,较易出现票据找零、票据拆入等与《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问题,从近年来上市申报案例来看,交易所多对此展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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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规定“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票据贴现等行为无效的后果系贴现款和票据相互返还,就公司经营而言风险较为可控,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41条明确将“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列为财务不规范情形,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及中介机构的核查要点。
从审核实践看,律师应注重从以下角度核查并展开论述:出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是否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诈骗行为;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真实;相关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是否已经建立相关的票据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行;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等。
· 结语 ·
2020年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同时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规划》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胜劣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虎豹之驹虽未成文,而有食牛之气;鸿鹄之鷇羽翼未全,而有四海之心。可以想见,未来十年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将迎来进一步的技术变革、融合发展、产业升级,新能源电池行业企业融资上市以及投资并购的资本运作需求也将进一步释放,好风凭借力,正是扬帆时。如果我们把企业比喻成一艘航船,在满布“暗礁”“旋涡”的资本的“大海”上,其何以行稳致远,一路顺利到达彼岸,更又驶向更宽广的“海洋”?靠的不仅是能源,还有法律。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