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最高院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意见要点解读
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最高院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意见要点解读
2020年9月,我国正式提出“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法律体系,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碳交易的相关制度和规则亦逐步完善且全国碳市场已启动并运行一年有余。同时,随着全国碳市场的运行,碳交易的主体也逐步扩充,碳金融产品更加多样化,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及金融属性得以进一步确认、开发和利用。在此背景及趋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2月27日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1](下称《意见》)及典型司法案例[2],以应对司法实践中“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本文将对《意见》的起草背景、特点及趋势、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及分析。
一、起草背景
1、新发展理念的贯彻及“双碳”目标的提出
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2020年9月,我国进一步提出“双碳”目标,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等,推动社会经济全面绿色转型,这亦是我国在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双碳”目标的逐步落实及“1+N”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
“双碳”目标提出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22日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于2021年10月24日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前述两个文件确定了“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双碳”工作总方针,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并进一步提出了提供政策保障,包括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等。前述文件施行后,能源、工业等相关部门[3]及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4]、多个省市[5]等也制定了碳达峰实施方案,至此我国已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法律政策体系。
3、“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新问题亟待更加专业的法律依据和解决路径
就碳排放相关案件,2016年5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基本确立了“依法审理碳排放相关案件”“妥善审理碳排放交易纠纷,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妥当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环境标准,促进低碳发展”“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等基本原则及指导意见。
然而,“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不断涌现各种“新事物”,例如:交易市场方面,在历经CDM时期的碳交易及国内试点时期的碳交易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至今已运行一年半;交易产品方面,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了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将碳金融产品分为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及支持工具三大类,具体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和碳掉期等,为碳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依据;交易主体方面,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存在后续更多主体参与碳交易的可能性。近日,更是有多家券商开始获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6]等 。这些“新事物”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例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碳排放权抵押或质押担保是否有效?资本市场中的“洗绿”“漂绿”行为有何后果,相关主体是否应当担责?
为此,《意见》特别结合了法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等领域学者的意见,并征求环境监管部门、碳交易注册登记和交易中心等一线业务部门的意见,提供了更加切实和科学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使得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双碳”从业人员在面对以上新问题时,对于应当如何把握裁判总体原则,都能得到更明确的指引。
二、特点及趋势
《意见》就多类具体涉碳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确保涉碳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并提出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有效应对涉碳案件所涉及的新问题、新挑战,服务绿色发展。综合而言,《意见》的特点及趋势主要体现如下:
1、确立涉碳案件处理符合“双碳”目标的上层指导意见
《意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四方面就涉碳具体案件出具了全面的指导意见,为处理涉碳案件确立了上层指导意见。在制度建设上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裁判规则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2、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保障碳交易市场运行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明确相关权利人可就碳排放权设立质押权并进行登记,且可在执行程序中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为碳金融产品的进一步设计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有利于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加强碳市场的流动性。
3、强调涉碳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多次明确强调涉碳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需要公布的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碳排放信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需依法上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这亦与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大背景下,未来投资者对股票真实、合法、有效的披露信息将更加依赖的发展动态息息相关,是注册制下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表现。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的情形下,投资者可依法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依法确认涉碳合同效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碳市场的有序发展
在产业转型升级、碳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新型的合同及条款,《意见》进一步确认了部分涉碳新型合同及条款的效力,并强调了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的效力,以保障相应政策的有效实施。例如《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中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支持相关主体请求确认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有效;依法确认产能置换协议效力并认定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
5、压实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对于违法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时履行足额清缴义务、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坚持“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压实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
6、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审判能力,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鉴于涉碳案件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基于涉碳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意见》提出将进一步通过完善审判协调机制、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复合型审判人才储备、提级管辖重要案件等措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提高专业审判能力,确保涉碳案件法律统一适用,有效应对涉碳案件多样化与涉碳利益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六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为就各类涉碳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第六部分为推进、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具体内容。以下将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就《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指导思想
《意见》提出审理涉碳案件的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包括四项,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及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其中“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调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及能源开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性,并强调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在【典型案例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故确认该合同无效。
2、涉碳案件具体意见
《意见》第二至第五部分系就具体涉碳案件的指导意见,案件类型及主要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1)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点击可查看大图
(2)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点击可查看大图
(3)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点击可查看大图
(4)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点击可查看大图
3、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
《意见》第六部分提出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具体内容如下:
-
一是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协调机制,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强调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
-
二是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加强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能够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环境工程等基础知识,通晓国际规则的碳达峰碳中和复合型审判人才储备并探索与域外涉碳案例交换分享机制;
-
三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探索建立与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系统间的信息共享,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
结语
实现“双碳”目标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依法进行。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司法机关、监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咨询机构等参与主体依法实施行动的基础。《意见》系最高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及“双碳”的规范性文件,对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交易、碳资产管理等活动;对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参与绿债等绿色金融活动;对涉及能源结构改革的传统能源企业及新能源企业进行整合开发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不仅如此,《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类型案件等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司法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础性文件。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