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相关法律的合规要求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相关法律的合规要求
近年来,德国政府致力于倡导推进在商贸活动中落实企业责任和人权保障。为了切实有效推动企业开展供应链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德国政府于2021年7月22日颁布《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以下简称《德国供应链法》),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德国供应链法》中关于尽职调查义务的基础框架,脱胎于德国政府于2016年12月通过的《德国国家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以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为基础,对所有德国企业提出了适当遵守人权尽职调查核心要素的非约束性要求,明确了德国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尊重人权的目标。然而调查显示,在拥有超过500名员工的德国企业中,只有不到五分之一开展了相关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工作。由此可见,非强制性的自愿承诺并不能实现全面推广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政策初衷。在此背景下,《德国供应链法》承接使命,应运而生,沿用了《德国国家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的核心要素,并在相关议题上将宽泛的战略计划演进为具体的法律行动,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该法案规定,相关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在其供应链中履行人权和与环境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一旦发现有实际迹象表明相关方出现了人权或环境问题,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必要行动,否则有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至于履行义务的主体范围,则会按照企业规模大小进行划分,有序分批纳入。根据该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德国设有总部、主要营业地点、法定所在地或分支机构以及拥有至少3000名雇员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德国拥有100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1],应当履行相关尽职调查义务。
在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了一项欧盟范围内关于公司可持续治理的立法提案,其中包括了对全球价值链具有约束力的尽职调查义务。由于欧盟法律优先于德国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则将优先适用欧盟法的要求。因此,关于德国供应链法的后续变化还有待进一步跟进和观察欧盟立法的动态。本文就现行的《德国供应链法》主要内容和合规要求进行阐述,并分析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供应链特定风险
《德国供应链法》采纳了国际公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有关规定,并明确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时必须考量和防范的供应链特定风险。其中包括:
• 严禁雇佣未满就业地法定年龄的童工
• 严禁童工在恶劣情形下劳动
• 严禁雇佣员工从事强迫劳动
• 严禁在工作场所一切形式的奴役和控制压迫行为
• 严禁漠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定义务
• 严禁漠视劳动者结社自由的权利
• 严禁劳动者受到就业不平等待遇
• 严禁克扣劳动者足额生活工资
• 严禁危害土壤、造成水和空气污染、排放有害噪音或过量用水
• 严禁非法驱逐和非法征用土地、森林、水域
• 严禁雇佣或使用私有/公共安全部队保护企业项目
除人权问题的风险之外,供应链风险还包括与环境相关的风险,坚决杜绝使用对人类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德国供应链法》重点关注如下三项国际公约中企业必须承担的、与环境相关的义务: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二、尽职调查义务
1、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系统,并在企业内部明确责任,例如任命一名人权官员,监督尽职调查义务的遵守情况。
2、开展风险分析
对供应链风险进行分析,首先需要企业摸清自身供应链情况,保证供应链透明度。“供应链”指的是企业的全部产品和服务,以及涉及的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和步骤,涵盖从获取原材料到交付最终用户的全部流程。其中,无论是在德国或其他国家生产和提供的产品服务,还是企业为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而购买的所有商品,都是供应链的一部分。大型企业通常拥有跨国跨地区供应链,针对繁杂的供应链信息,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领域、地点、产品、原材料或原产国的情况,采用绘制风险地图等形式,全面梳理、了解自身的采购流程以及供应关系的结构和参与者。
在风险分析思路上,必须分清主次和优先级,应优先识别和评估业务领域中人权和环境相关风险较高的部分。除了考虑企业自身业务领域的风险,还要考察直接供应商(即合同方)以及其他间接供应商的风险,包括其行为、业务关系和生产方式等。对于间接供应商,如有实际迹象表明其可能违反人权相关或环境相关义务,亦须进行风险分析。企业获取供应链尽职调查的风险信息并不局限于企业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关于生产地人权状况不佳的报告、供应商所涉及人权或环境侵犯风险的事实以及来自主管当局的信息等,都可以成为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的风险信息来源。企业还要依法案要求建立投诉机制接收风险和违规信息。消息渠道和呈现形式应当展现多元化和开放性,这为风险信息的收集起到动态补充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风险分析的质量、颗粒度和即时性。
供应链风险分析应当定期开展。如果企业预期供应链中的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显著扩大,则还须进行临时风险分析。
3、采取预防措施
识别风险后,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采购战略和实践指南,规避已识别的人权和环境相关风险;通过合同约束供应商遵守人权和环境相关义务,并核实合同伙伴是否解决了已识别的风险;通过培训安排,解决潜在的供应链风险等。当企业在自己的营业地点或其供应链中发现风险时,尤其是在侵犯人权或损害环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消减此类风险。
当了解到间接供应商可能存在违反人权或环境相关问题时,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当违规行为迫在眉睫或已经发生时,必须制定并实施预防措施或停止违规行为,使风险最小化。
4、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已经存在和发现的违反供应链合规要求的问题。该法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处理供应链问题的政策:尝试与供应商或相关者合作,共同解决供应链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在如下严重侵犯人权、难以切实解决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考虑终止业务关系:第一,违反人权或环境相关义务的行为极其严重;第二,补救措施无法在指定时间产生预期的补救效果;第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等。
5、提供投诉机制
企业还必须建立内部和外部投诉机制,提供渠道获取可能存在的供应链中的问题。
6、报告尽职调查义务履行情况
企业必须每年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德国监管机关——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出口管制办公室 (BAFA) 提交关于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必须使用德语,且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线公开发布并保存七年。
报告应说明:
• 企业是否已识别与人权和环境相关的风险,并列明这些风险;
• 企业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所做的工作;
• 企业如何评估措施的影响和有效性;
• 企业从对未来措施的评估中得出何种结论。
三、《德国供应链》的合规监管
BAFA被赋予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广泛的监督权力,监督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对企业提交的尽职调查义务履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核。BAFA还会对企业进行基于风险的检查,可以传唤相关人员、审阅文件、实地核查、规定具体的解决措施,还可能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罚款。
企业如果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可能面临如下严重后果:
• 单次违规将面临80万欧元的最高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的企业,单次违规面临最高年营业额2%的罚款。
• 违法企业如果被处以特定金额的罚款(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分别为①17.5万欧元、②150万欧元、③200万欧元、④年营业额的0.35%),则可能在最多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共合同招标。
• 德国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可能受到相关方委托,对相关企业提起诉讼。
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该法旨在将国际公约和与人权和环境相关内容植入德国法律。除了达到法定规模的强制适用的德国企业,该法对于不属于其直接适用范围的企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统计表明,2022年德中两国的贸易额升至创纪录水平,德国对中国的进口额高达1910亿欧元,较2021年增加三分之一。中国已连续第七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深度参与德国全球供应链。对我国企业而言,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该法案的间接影响。
1、在德国设有子公司的中国企业
中国企业在德国的子公司可能受到《德国供应链法》的管辖,需要履行该法案的尽职调查义务。根据该法,如果中国企业拥有德国子公司,而其德国子公司落入《德国供应链法》适用范围内,则其德国子公司必须遵守该法案的尽职调查义务。对于在法定适用范围内设有德国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尽职调查不仅限于发生在德国的事项,还涵盖了由该中国企业所能牵引控制的所有全球供应链。由于该法案关键看的是其德国子公司是否遵守法定要求,因此中国企业的德国子公司必须建立起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其整合到相关业务流程中。
2、德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
位于中国的德企子公司也可能落入《德国供应链法》的监管范围内。根据该法案,如果德国母公司对其中国子公司有决定性影响,那么它必须履行对子公司的所有尽职调查义务,无论该中国子公司是否在德国开展业务或者向德国出口贸易。
3、德国企业的中国供应商
作为适用该法的德国企业的中国供应商,仍然会受到间接影响。虽然中国企业不属于该法适用范围,不会受到罚款等法律规定的约束,但是该法提出的尽职调查义务要求,可能引发德国企业对中国供应商施加额外的合同义务。在供应链尽职调查领域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与德国企业的供应关系被暂停、终止的风险,造成相关中国企业经济损失、声誉下降、错失市场机会,乃至被德企供应链淘汰出局。
受到该法案的管辖和威慑,相关德国企业在挑选供应商时,出于对降低合规成本、规避合规风险、保障供应链安全等因素的考量,会倾向于谨慎挑选不存在人权和环境问题或者供应链安全合规落实到位的企业。这很可能会潜移默化地造成德国企业全球供应链的调整和重构,那些主动学习《德国供应链法》、积极提前部署供应链合规的中国企业将有更多机会赢得市场竞争和商业信誉;反之,则容易陷入不利的被动局面。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