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五):执行
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五):执行
前言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我们逐步走出新冠阴霾。疫情三年,既是灾难也是挑战,为了应对重重障碍,我们主动或被动地改变了原有的习惯,网上立案、线上开庭、诉前调解等变化从无到有,从个案到普遍,已经深刻改变了律师执业环境。不经意间,程序问题变成了一门需要律师重新学习的课程。
本系列文章共分为五期,从民商事诉讼的立案、保全、一审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及执行程序出发,梳理了2022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上的重大调整,并结合多地司法实践经验分享心得感悟,以窥民事诉讼程序之生衍迭代,助力诸君2023年披荆斩棘。
上期回顾
在系列文章第四期:《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四):再审》中,我们主要针对2022年度再审程序中的主要变化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期作为系列文章第五期,将针对2022年度执行程序中的新规和变化进行解读。
执行程序之新规解读
一直以来,“执行难”都是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杂症。一纸胜诉判决往往只是获得最终救济的第一步,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还会面临被执行人失联、无可供执行财产、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多位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一系列问题。为攻克执行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工作要点中特别强调,要求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回顾2022年出台和公布的各类执行新规和草案,足以见得最高法及各地的司法机关解决“执行难”的决心,笔者选取了部分典型法规具体梳理如下:
一、股权强制执行出台新规,填补股权拍卖规则空白
变化及新规
我国关于不动产执行已具备成熟的流程操作体系,但股权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财产权利,由于其相关强制执行规则不完整,执法人员在面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时候时常处于一种“无从下手”的境地。为此,最高法于2022年1月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股权若干规定》”),正式填补了股权强制执行方面规则的空白,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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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
此次出台的《执行股权若干规定》共计十九条规定,全面细化了股权评估拍卖等一系列存在执行盲区的实务操作,亮点颇多,现归纳如下:
第一,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变价出售股权,加快执行速度。《执行股权若干规定》基本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善意执行意见》”)第9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查封不动产适用的变卖程序,允许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情况下,由被执行人自行对冻结股权变价出售。相较于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变价的执行速度快,手续简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公布的理解与适用,“已知执行债权人”包括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股权变价款和轮候冻结该股权的债权人,但理解与适用并没有明确轮候冻结股权债权人是否包括了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已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取得轮候冻结身份的债权人。并且,规定变价出售股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期限长于《善意执行意见》中规定的最长期限60日,不排除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变价款。因此,作为债权人,在做出同意变价的表示前仍应当综合审慎考虑被执行人的诚信度及时间效率成本。
第二,法院可向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强制提取材料用于评估股权。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拍卖最大的问题是难以取得材料对股权进行评估。首先,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隐匿凭证材料,使得审计工作难以开展;其次,针对标的股权相关的其他主体,法院一般只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材料,案外人对协助执行通知的配合不高,导致一些重要的材料无法取得;最后,对于拒不提供材料的被执行人,法院极少数采取司法拘留等更为严格的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较低,进而使得股权评估工作推进困难。因此,《执行股权若干规定》出台后,一方面协助执行通知具有了一定强制力,相关非案涉主体不配合法院提供材料将受到惩戒,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故意隐匿毁坏相关财务资料的,可以尝试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在无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可按照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空壳公司”除外。这是“无底价拍卖”首次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是一大亮点。以往实务操作中,许多执行案件因为无法对股权进行拍卖,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往往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使得执行陷入停滞状态。“无底价拍卖”的出现使得不少原本无法进行股权拍卖的执行案件存在了执行的可能,也更好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与适用中法院特别指出,“无底价拍卖”必须严格满足若干条件:(1)已按程序要求穷尽手段调取了相关材料;(2)至少委托的三家评估机构均无法出具评估报告;(3)对于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比如一些“空壳公司”的股权,则不能适用“无底价拍卖”。
第四,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以瑕疵出资、未届出资期限及股权转让存在限制等事宜对抗强制拍卖程序。本条规定是此次《执行股权若干规定》的另一大亮点,瑕疵出资股权及存在转让限制的股权是否能够进行强制拍卖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执行股权若干规定》明确表示二者不影响强制拍卖程序的进行也是对司法实务界争议的一个定论。
就前者而言,主要问题在于当竞拍成功者受让股权后,是否仍旧应当承担出资义务。而《执行股权若干规定》通过导向其他公司法规定及公告股权瑕疵信息的方式,巧妙地化解了这个问题。将瑕疵信息披露给竞拍者,剩下的交由市场来决定,愿意购买股权的竞拍者自然应当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就后者而言,立法者采取了“拍卖前置、审批后置”的方式,将一些股权交易的前置审批程序置于拍卖之后,待竞拍者成功竞拍后再向有关部门获取批准,法院根据批准文件裁定股权转让。此等举措能够提高拍卖效率,确保充分竞价,最大限度实现股权价值。但坏处在于可能出现成功竞拍后因无法取得批准而不得不重新拍卖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利大于弊。结合笔者以往实务经验,此类情况多发于标的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拍卖,由于审批程序复杂导致拍卖程序迟迟无法进行。一些竞拍者好不容易取得审批,但由于股权价值贬损,此时购买股权已成赔本买卖,使得竞拍者既付出高额成本获取审批,又无法通过竞拍股权获取利益。久而久之,打消了大部分有实力竞拍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执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执行股权若干规定》不适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在上交所、深交所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不适用本规定,但“新三板”并不属于上述类别,仍可适用本规定。
二、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与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一国两制”原则下的又一创新实践
变化及新规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安排》”)生效,标志着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不再遥不可及,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等人身性质的判决事项。笔者就本次《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安排》中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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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
2022年可谓是婚姻家事法律法规的大年,从《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安排》生效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与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繁荣发展是司法机关逐步贴近民生的表现。本次《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安排》的规定中,内地法院所出具判决书类型被认可的共有14类,香港法院所出具判决书类型被认可共12类,二者相加足足有26类,内容不可谓不丰富,为两地居民申请婚姻家事案件执行程序提供了充实的基础。与此同时,由于内地和香港关于婚姻家事法律的差异较大,尽管新规落地后为申请执行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了便利,也要注意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执行可行性的评估。笔者就自身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首先,除判决外,根据香港法律作出的离婚协议书及备忘录同样可被内地法院认可与执行。离婚协议书及备忘录作为香港地区的离婚证明,相较于内地的离婚证,内容自由度高,除了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可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然而,《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安排》对于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可以不予认可或执行。因此,当事人在香港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同时考虑内容是否符合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将难以执行。
其次,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财产分配形式为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财产,向内地申请执行时财产保全必不可少。由于香港的财产分配制度与内地差异较大,香港夫妻各自享有己方的财产。因此香港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一方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此类判决对执行影响较大,须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无可供执行财产。
举例来说,内地某处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香港法院判决一方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但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倘若换作是内地法院判决,极有可能判决双方对不动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不同的判决内容将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在后一种情况中,双方可分家析产,就该不动产予以拍卖并分配受偿;但在前一种情况中,一方当事人不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享有对另一方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其处于弱势地位,应早做打算,提前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确保可供执行财产。
最后,内地法院作出认可与执行判决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是最终救济途径,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不同于香港法院给出的上诉救济路径,针对内地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只得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复议期间是不影响裁定的生效与执行的。换言之,如果内地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即便提起复议也不会影响财产的执行进展。笔者建议当事人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另一方就财产分割等事宜决定是否和解、调解,以免执行过程中被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张思之前辈曾说过:“律师是一门研究细节的学科。”程序问题看似无伤大雅,实则最是考验律师把控细节的功底,老手固然可以逢山开道,遇水搭桥,但是随着民商事诉讼程序日趋复杂,单凭经验和直觉已不足以应对各项挑战,只有认真对待程序问题,方能以小见大。我们相信,未来顶尖的诉讼律师必定是兼顾程序和实体的全能战士。诉讼律师的精进永无止境,故需常省吾身,问曰:“路漫漫远乎?”答曰:“远哉。”问曰:“何故上下求索?”答曰:“受人之托,终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