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根据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联交所根据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及附录十三D部均是于1993年为中国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等规定,推出的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特别规定。当中有部分规定是为了反映特定股东保障条文(例如《必备条款》的规定),有一些则是用以处理因内资股与H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而衍生的问题。
2023年2月24日,联交所刊发了有关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以配合境内新规的落实。
联交所的咨询文件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该修订是为了反映中国监管新规的变化,因此不需要进行市场咨询,联交所将在获得所需的监管机构批准后,适时公布该部分修订的生效日期。
二、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作出的其他修订建议。该建议修订主要是基于境内新规不再将内资股与H股视作不同类别股份等原因而对《上市规则》提出的修订建议。如果有关建议最终通过,后续将成为生效条文。有关咨询期为一个月,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联交所会将咨询期内收到的回应意见加以考虑后再决定下一步的适当行动,并刊发咨询总结文件。
一、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2023年2月17日,中国监管机构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统称“中国内地监管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生效。同时,《必备条款》和《特别规定》将予废除。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章程指引》),而不再是《必备条款》制定其章程。同时,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也引入了新的备案制度,对中国内地成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或证券发行,由注册备案制度取代现行的核准制度。由此,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顺应内地监管制度改革,主要修订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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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修订,联交所就有关中国成立的上市公司过渡安排进行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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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对《上市规则》作出的其他修订建议
因前述有关《上市规则》修订同时也会关联《上市规则》其他条款,联交所就此同时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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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中国发行人的建议
根据咨询文件的有关修订,H股公司未来发行新股或进行回购,仅须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即可[但根据《公司法》,发行或回购股份仍要求上市公司以特别决议案通过(即股东过三分之二通过)],无须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向股东申请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时,可以以总股本的20%为限,使得H股公司可以更灵活的决定其发行股份的数量及发行的股份类别(例如是发行A股或H股)。如果A+H股公司仅发行单一类别的股份,更高的发行股份限额虽然不会影响H股或A股的绝对数目,但将影响各自所占的比例,例如数次A股的发行,可能会导致H股占总体股本的股比不断下降,基于H股的实际数量并无变更, H股市场的流动性短期内原则上应该不受影响,但长远而言则可能会降低H股市场相对于A股市场的相对流动性及投资者兴趣。联交所期望能够维持一个公开市场及足够数量的H股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以确保市场买卖有序进行,就此联交所亦就此问题在征询市场意见。新股发行价格的规定与现有操作保持一致,H股发行价格将仍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参考届时H股市价以厘定其发行下限价。如果A+H股发行人提出按照一般性授权发行A股并以A股市价为基础厘定A股发行价格,联交所将会在适当情况下按照个案考虑有关要求。就A+H股公司回购股份而言,回购股份的一般性授权限额维持不变,仍然为已发行A股和H股各自的10%。
就股份期权计划或奖励计划而言,H股公司可以通过修订现有股份计划或通过新的股份期权计划将计划授予限额改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以增加灵活性。在修订现有股份计划时,H股公司还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章关于股份计划的规定。对于A+H股公司股份期权计划项下的行权价格与现有操作保持一致,联交所接受A股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以A股市价为厘定基准。
就其他影响实际操作的要求而言,(i) H股公司的通函最晚须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起发出;(ii)无需将工商年报单独在联交所挂网;及 (iii)董监高服务合约无需包含有关《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的指定承诺内容。但是H股公司仍然须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长居香港。
需要提醒H股公司的是,即使《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将于2023年3月31日废止,且联交所上述修订已经生效或被采纳,公司仍需要修改现有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才可以按照修订后《上市规则》操作,例如不再遵守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