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在香港:中介机构开展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监管规则
虚拟资产在香港:中介机构开展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监管规则
开放的香港拥抱虚拟资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政策宣言”),引起举世关注。政策宣言就公众参与虚拟资产交易、代币化资产的产权保护、稳定币的发展等方面,表明了香港政府开放、兼容、拥抱创新的态度。香港政府亦亲自下场,参与NFT发行、绿色债权代币化、数码港元三项实验计划,以测试虚拟资产带来的技术效益,并尝试把有关技术进一步应用于金融市场。
近年来,虚拟资产行业风起云涌,各项创新技术与应用层出不穷,全球各法域的监管部门亦步步紧追,以期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为本地经济找到新的发展引擎。香港证监会、财库局、金管局等机构从不同的监管角度出发,出台了多项声明、通函、立场书、立法咨询等文件,逐步构建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
2022年1月28日,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出《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取代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向中介机构发出有关分销虚拟资产基金的通函,从分销产品、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意见、资产管理等方面,就中介机构在香港开展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提供了监管指引。本文中,我们将以联合通函为切入点,向读者介绍香港证监会对中介机构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监管态度。
一、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
联合通函指出,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服务提供商(包括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指数提供商),之前可能不受监管,或仅就反洗钱和反恐融资(AML/ CFT)受轻监管(例如,用于支付目的)。因此,它们可能不会像传统金融市场中的服务提供商或产品那样受到同样严格的监管,从而为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带来额外的交易风险。此外,由于虚拟资产的现货市场(即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所投资的虚拟资产)之前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它们更容易出现投资者保护问题,如缺乏定价透明度、潜在的市场操纵等。
针对此等风险,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遵循以下方面的规则:
1、判断是否属于复杂产品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产品很可能被视为复杂产品。分销被视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应遵从证监会在规管销售复杂产品方面的规定(读者可参考以往文章:《美元基金系列 | 香港证监会出台额外保障措施监管复杂产品销售》)。联合通函附录3提供了一个流程图(如下),以说明在判断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否复杂产品时所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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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资产知识评估
除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外,中介机构应在代表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交易之前评估客户是否具备投资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知识。 如果客户不具备此类知识,中介机构只有在这样做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并且已就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向客户提供培训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进行。中介机构还应确保其客户拥有足够的净资产,能够承担风险并承担交易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潜在损失。
联合通函附录1列出了评估客户是否可被视为了解虚拟资产的非详尽标准,具体为:
客户曾否接受有关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培训或出席有关课程;
客户现时或过往的工作经验是否与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有关;或
客户是否有曾进行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交易的经验。
若客户在过去三年内曾就任何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五项或以上的交易,将会被视为具有虚拟资产知识。
3、销售限制
从复杂产品的销售限制出发,联合通函明确指出,除(i)获证监会指明的受规管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衍生产品的分销,或(ii)在指定司法管辖区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售予零售投资者的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衍生产品基金的分销外,被视为复杂产品的所有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只应售予专业投资者。
除复杂产品规定外,中介机构应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 部禁止向香港公众发售未经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的条文。 此外,根据特定司法管辖区、交易所或产品的特定销售限制,虚拟资产相关的产品可能可以或不能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中介机构应确保严格遵守所有此类销售限制。如果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在网上平台上分销,则必须正确设计并具有适当的访问权限和控制,以确保遵守此类销售限制。
4、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
联合通函要求中介机构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并确保客户明白该产品的性质与风险:
中介机构应认真评估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性质和特点(包括杠杆效应和相关虚拟资产的风险)是否适合客户并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同时考虑到客户的利益、 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等;
如果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是衍生产品,确保遵守《操守准则》第 5.1A 和 5.3 段;
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其中包括了解产品的风险和特征(尤其是相关虚拟资产的固有高风险性质)、目标投资者(包括任何适用的销售限制)和产品的监管状态。 联合通函附录 4 列出了对未经授权的虚拟资产基金的额外尽职调查要求。
5、谨慎提供融资通融
鉴于虚拟资产的高风险性质,中介机构应谨慎为客户提供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融资通融。如果中介向客户提供融资通融,它应确保客户有财务能力履行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杠杆或保证金交易所产生的义务,包括在最坏的情况下。在没有该保证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不应接受客户的指示。
6、提供信息与警告声明
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和相关虚拟资产投资相关的信息。中介机构亦应向客户提供针对虚拟资产的警告声明(可以是一次性披露),示例载于联合通函附录5(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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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为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联合通函明确,中介机构如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读者可参考往期文章:《虚拟资产在香港:香港引进数字交易所发牌制度》),不论是透过介绍客户到有关平台进行直接交易(即中介机构作为介绍代理人),或与有关平台开设综合账户(例如,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帐户管理服务的)。有关服务应只提供予专业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通函明确指出,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不论当中涉及的虚拟资产是否为证券(securities),其都属于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一部分,证监会及金管局目前只拟允许就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机构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换言之,从中介机构监管角度出发,证监会避开了将虚拟资产区分为“证券”与“非证券”的争论,而是虚拟资产的交易一并纳入监管雷达之下。
联合通函附录6列载了《适用于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发牌或注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以下简称“1号牌/4号牌发牌条件”)。提供该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需遵守1号牌/4号牌发牌条件及其它适用规则,例如:中介机构应只允许客户向其账户存入法定货币或从其账户中提取法定货币,不应容许提取和转移客户虚拟资产;中介机构只可允许将法定货币存入在证监会持牌平台维持的独立账户或从该独立账户提取法定货币;中介机构仅在客户的账户有足够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来支付交易时才能为该客户执行交易,不应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使其购买虚拟资产等。
三、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根据联合通函的说明,证监会与金管局目前只会允许就第1类(证券交易)或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机构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提供该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1号牌/4号牌发牌条件,尤其是,它们应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此类服务,并在提供之前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
四、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
证监会于2019年10月发布《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Proforma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Licensed Corporations which Manage Portfolios that Invest in Virtual Assets,以下简称“9号牌发牌条件”),对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联合通函亦明确,提供虚拟资产委托帐户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如符合最低额要求(即投资组合的已述明投资目标为投资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应遵守9号牌发牌条件。
根据9号牌发牌条件,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
(a) 维持有效的管理及组织架构,以确保业务运作得以健全地、高效率地和有效地运作;
(b) 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维持足够的财政资源。如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代其管理的基金持有虚拟资产,该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须时刻维持不少于等同以下数额中较高者的速动资金:(a)300万港元及(b)其可变动规定速动资金。“速动资金”及“可变动规定速动资金”两词具有《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N章)第2条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c) 具备足够的人力及技术资源和经验,以便适当地执行其职责。这将会因应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多寡、虚拟资产类别及性质,以及由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市场而有所不同。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职能,包括基金管理、运作、合规、风险管理、估值及审计,仅应由合资格和具备丰富经验的人士执行,而这些人士应持续收到适当的最新资料及接受适当的培训;
(d) 设定完善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其发牌条件)的内部监控和书面合规程序,及实施适当的监察制度;
(e) 设定完善且与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及其管理的每只基金所采纳的投资策略相称的风险管理监督架构和程序;及
(f) 投购足够且与业务相称的保险。
此外,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主要的职责及职能获适当划分,特别是指那些若由同一人执行时,可能会导致错误不被察觉,或容易让违规者有机可乘,或令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其基金或基金投资者承受不适当风险的职责及职能。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a)对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有否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其发牌条件)负上主要的职责,并且在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内培养良好的合规文化;(b)维持清晰的汇报途径,并将监督及汇报责任交由合资格和具备丰富经验的人士履行;(c)确保所有替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执行职能的人士,均获给予充分的、有关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和适用于他们的程序的最新资料;及(d)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方面的表现。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应:(a)在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内维持有效的合规职能,包括聘请一名合规主任,以确保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遵守本身的内部政策及程序和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其发牌条件);及(b)确保执行合规职能的人员具备足以执行其职能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9号牌发牌条件还对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账户操作、风险管理、杠杆借贷比率、流动性管理进行了约定。而对于虚拟资产基金资产的安全问题,9号牌发牌条件规定需要进行职能隔离、资产隔离、充分记录与监控资金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