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筑巢引凤下,投资者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数据隐私篇
港府筑巢引凤下,投资者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数据隐私篇
系列导语
香港承袭英美普通法,法治完善,多次蝉联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顶尖专业人才汇集,又“背靠内地、联通世界”,参与内地的庞大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过去几年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香港发展势能和边际不断承压。值此时期,香港特首李家超于2022年10月发表了其首份施政报告,放眼香港未来,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特别是,在招商引才方面,为强化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动能,吸引内地更多优质企业及高端人才来港发展,香港政府将全力构建新体系,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
成立「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专责向内地和海外的重点企业提供特别配套措施和一站式服务,以引进到港;
从「未来基金」拨出300 亿元, 成立「共同投资基金」, 以引进和投资落户香港的企业;
成立「人才服务窗口」, 专责制订并统筹招揽内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以及向来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援;
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罗致高端人才来港发展;
退还在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实施前非永久居民购房印花税可高达30%),助力人才在港扎根。
借此之际,我们特推出本「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绍在香港落地发展及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何在香港设立公司、香港税负如何、用工方面需特别注意事项、如何办理签证、公司运营中的用户隐私问题等,期望对大家来香港发展有所助益。
本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五篇,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商事主体在香港运营需要注意的数据隐私方面的问题。
1、保障资料原则
香港在数据隐私方面的主要法律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隐私条例”)。根据隐私条例及相关指引,在香港进行营商主要需要注意遵守以下原则:
原则1 目的和方式
资料使用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必须是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的资料就达成该目的而言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出适度的范围,并且收集资料的方式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
在直接收集个人资料时,应该告知资料当事人以下事项:
(i) 此次资料收集的目的;
(ii) 是否必须提供资料;
(iii) 资料可能会被发给哪类人士;
(iv) 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自己的资料,并且可以改正自己的资料(包括相关权利和途径)。
原则2 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收集到个人资料之后,需要注意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持有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并且保留的时间不超过达到收集资料之目的实际所需的时间,即需要及时删除已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如果并非亲自收集而是聘用了第三方处理个人资料,则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确保相关第三方遵守前述关于准确性和保留期间的要求。
原则3 资料的使用
收集到个人资料之后,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的明示同意,否则不得将相关个人资料用于收集时告知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原则4 资料的保管
收集到个人资料之后,需要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在未经授权或者意料之外的情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如果并非亲自保管而是聘用了第三方保管个人资料,则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确保相关第三方遵守前述关于资料保管的要求。
原则5 透明度
隐私条例在透明度方面提出了要求,资料使用者需要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任何人都可以确定资料使用者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和实操,以及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和使用的主要目的。
原则6 查阅及改正
需要注意,在收集个人资料后,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及改正自己的个人资料。若资料使用者拒绝资料当事人提出的查阅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资料使用者需要在特定时限(一般为40天)内应要求作出改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拒绝资料当事人提出的查阅或改正的要求,比如要求并非以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作出、资料使用者不信纳相关个人资料不准确、不信纳要求的改正是准确的等。
2、豁免
在个别情况下,关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可以不受隐私条例的一些条文规管,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了统计及研究、防止罪行或检控、法律或法院命令规定或授权使用等等。
3、违法后果
(i) 监管机构方面:
香港专门成立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作为专门负责资料私隐的监管机构,可以处理关于个人隐私的投诉,进行调查并指令纠正。违反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2年,加上每日罚款港币1千元。一经再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2年,加上每日罚款港币2千元。
(ii) 民事方面:
除了向专员投诉之外,被侵犯隐私的资料当事人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资料使用者就隐私条例的违反赔偿其损失。
(iii) 刑事方面:
资料使用者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资料以进行直接促销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披露,违反关于直接促销的规定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如果资料使用者为了获利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其个人资料给第三方,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
此外,隐私条例于2021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一部分重要的内容就是新增了多项与“起底”有关的罪行。“起底”类似于网络用词“人肉”,指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匿名报料和其他公开登记平台收集目标人士或其相关人士的个人资料,并通过网络等公开平台进行发布。为反映“起底”严重性而引入的新罪行及相应刑事责任主要为:资料使用者意图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特定伤害(或罔顾是否会造成伤害)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其个人资料给第三方,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如果在前述基础上该披露同时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实际特定伤害,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5年。
系列结语
香港作为最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一直保持着极强的灵活性和韧性。可以预见,未来香港将在发挥法治健全、市场自由、营商环境高效、开放及公平的优势基础上,增强发展动能,实现新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