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子文件披露概要
香港电子文件披露概要
文件证据可谓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合约、陈述等非常可能以文件证据的形式呈现。
虽然电子传输大大方便了日常生活,但在诉讼的层面来说,当文件不再主要限于纸本文件,将可能对文件透露及披露的范畴带来新的冲击。
随着资讯科技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亦愈来愈依赖互联网、通讯平台作电子传输。电子合约、电子商务亦日趋普及。因此愈来愈多的文件证据亦以电子形式存在。更重要的是,这些证据更多可能只以电子形式存在。因此,涉及电子形式储存的资料的文件披露会越来越多,重要性亦会越来越高。[1]
争议标的当然也是重要的证据。随着虚拟货币及非同质化代币在这几年日渐普及,与此相关的法律争议可能也会与日俱增。虚拟货币及非同质化代币的真伪性、独特性、拥有权、背后的区块链技术等因素非常有可能成为与讼双方聚焦之处。近期广州一宗在网上元宇宙仲裁院处理的财产纠纷案件当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环。[2]此外,不得不提到近期的热门话题——人工智能——已可以创作不同类型的文字及图像作品。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制作的证据可能也会慢慢进入我们的生活当中,距离在香港诉讼中出现牵涉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案件的时间可能也并不遥远。
香港的一般文件透露及披露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始于传讯令状的发出及送达。在双方存档状书且状书提交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安排文件透露及查阅。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24号命令第2(1)条规则,在状书提交期被当作结束后的14天内,诉讼一方需要准备并向另一方送达一份文件清单,而清单内的文件需要是该方现正或曾经管有、保管或控制,且是关于该宗诉讼中诉讼方之间的任何有关事宜的[3]。
说到文件的种类,不得不提文件不只限于纸本文件,更包括以其他类型作记录的资料,例如录音或录像的磁带、微缩胶片、照片、或磁碟上的电子资料。
香港的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规定
现时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主要受《高等法院规则》第24号命令及《实务指示》SL1.2的规管。商业案件审讯表中的诉讼以及符合若干条件的诉讼适用《实务指示》SL1.2。
使用电子文件透露的目的是希望在透露电子文件的时候,能够以与案情相称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这类文件的文件透露[4]。
《实务指示》SL1.2第E部要求各方及法律代表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先商讨如何运用科技进行电子文件透露,从而「减轻进行电子文件透露的辛劳和费用而应考虑使用的工具和技术」。
故此,《高等法院规则》及《实务指示》的框架向诉讼各方提供了有关香港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初步认知,并可藉此了解事前的准备工作。
香港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相关程序
《实务指示》SL1.2规定,《实务指示》SL1.2适用于在2014年9月1日或之后在商业案件审讯表展开或转往商业案件审讯表及符合下述情况的所有诉讼:
a) 申索或反申索的金额超过HK$8,000,000,及为了作出文件透露,需要至少在10,000份文件中进行搜寻;或
b) 诉讼各方同意受《实务指示》SL1.2规管;或
c) 法庭指示诉讼各方须遵从《实务指示》SL1.2。
除此之外,《实务指示》SL1.2「可以应诉讼某方申请,或由法庭主动决定,应用于并非商业案件审讯表里的诉讼。」[5]
《实务指示》SL1.2第E部分中列明,诉讼各方需要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商讨如何进行电子文件透露,包括制作电子文件的清单,提供电子格式的资料等。在一般法律程序中,文件透露会在提交状书后进行,故此双方应该在提交状书后,尽快就电子文件透露的使用达成共识。
而在任何阶段中,法庭也可「命令各方必须在14日内或法庭指示的其他限期内填好和交换经修订和更新的电子文件透露问卷,包括对任何附加问题的回应。」[6]
《实务指示》SL1.2的电子透露所适用之透露范围(限于与案中争议有直接关联的电子文件)[7]相较传统文件透露较为狭窄。
China Metal Recycling (Holdings) Ltd v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2022] HKCFI 2344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夏利士讨论道[8],第24号命令第15A条规则赋予法庭指示文件透露须按命令指明的方式作出的权力,及法庭是否需要为使用电子软件协助文件透露而作出任何命令的议题。该案的被告人申请以科技协助审阅用以辅助律师(而非取代)人手审阅及推进文件透露的过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除了在法庭处理的诉讼外,仲裁也是现在非常受欢迎的争议解决的方式。由于香港与内地拥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加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不少当事人都选择在香港作国际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备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及其他一系列与仲裁有关的规则及程序。根据该规则第22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其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仲裁庭应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重要性及其证明力,包括决定是否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9]
仲裁中亦有文件披露的程序,以让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披露及允许对方检查其与争议有关的文件。[10]仲裁庭一般不必然受制于法庭程序中应用的证据规则(除有关保密特权的规则以外)。[11]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在涉及跨国争议的国际仲裁中,《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称「IBA证据规则」)是其中最被广泛采纳的有关取证的规则之一。国际律师协会在2020年末通过最新版的取证规则。
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采用某一机构规则或临时规则后,IBA证据规则可填补该等程序框架下有关取证的部分,[12]并就取证问题提供高效、经济及公平的处理方式。[13]IBA证据规则取证的一个原则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任何证据听证会或有关事实或实体的任何决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14]
IBA证据规则亦列明「『文件材料』指以纸面、电子、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方式记录或保存的书面材料、通讯、图片、图画、程序或数据。」[15]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16]「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供其可获得并依赖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公开的文件材料和在公知领域的文件材料,但另一方当事人已呈交的文件材料除外。」[17]
在作出出示请求时,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指明(或按仲裁庭的要求)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具体文档、搜索关键词、人名以及可以高效、经济地搜索该文件材料的其他方式。[18]
有关提交或出示文件材料的形式(除仲裁双方另有约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而仲裁庭另有决定),「一方当事人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文件材料,应以对该方当事人最方便、经济,且可供接受方合理使用的形式提交或出示。」[19]
人工智能及文件透露及披露
最近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成为了茶余饭后的话题。社会对于使用人工智能协助人类处理较为繁琐而重复性高的事务亦非常感兴趣。
在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应用中,不同的电脑软件或人工智能能够协助诉讼各方处理大量数据。在欧洲、北美洲及大洋洲等地的司法管辖区均曾在涉及大量电子文件的案件中确认了部分软件能够应用于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20]
现时亦有不少第三方法律及商业服务机构发展电子透露及披露软件及平台,用以协助证据搜集、处理及审阅等程序。证据的特征之一是关联性,有部分软件能够将文件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基本分析,从而协助节省时间及增加从茫茫证据大海内找到关键证据的概率。
人工智能常常与机器学习、预测编码等概念连在一起。在涉及大量电子文件的案件中,人工智能及电脑软件的演算能力渐渐获得法律界的重视。对于大批量电子形式的文件及证据,人工智能可根据训练模板对文件及证据内容作出分析,并先行以重要性及关联性作排序,然后让负责审阅的律师作出审阅,从而有效提高了处理文件及证据的效率。
在Pyrrho Investments Ltd & Another v MWB Property Limited & Others [2016] EWHC 256 (Ch)一案中,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指出文件披露(特别是电子文件披露)在任何案件中都可能成为问题。该案中涉及超过1700万份的电子档案。在完成电子重复数据删除的步骤后依然剩下约310万份电子档案。[21]该法院亦有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处理方式,例如美国及爱尔兰,判断该案适合使用有预测编码功能的软件处理电子文件披露。[22]
电子文件披露中的元数据
元数据 (Metadata)是指用于描述资料属性的资讯。《实务指示》SL1.2中提到的定义则是『关于数据的数据』[23],例如一份Word文件中的文件创建者,建立日期,储存地点等。在Chinacast Education Corp v Chan Tze Ngon [2014] HKEC 1381 (判决书日期:2014年8月15日) [24]一案中,法庭就原告提出的电子文件透露申请作出了审视。法庭亦特别提到当电子文件透露是可预期的时候,各方需考虑包括是否披露元数据的问题。而在电子文件披露之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元数据亦可以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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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发件人,收件人的讯息,发出、收到及查看邮件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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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如作者姓名、最后存取人员、最后编辑时间、修改的次数等
在实际应用中,Fang Cho Kwong v Yat Kwong Auto Parts Ltd [2020] HKDC 203[25] 一案中,法庭曾考虑相片是否有电子档及元数据以尝试判别相片的拍摄时间。
当然,电子文件披露中元数据也有相应的问题,例如文件的日期和创建人的姓名也有可能被修改。故此,在使用与元数据有关的电子文件披露时必须小心谨慎,审视电子文件的可信度,从而享用元数据带来的便利。
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利与弊
利处:
1. 提高搜证效率。随着科技的广泛应用,许多的文件都以电子形式储存。透过电子文件披露,诉讼各方不需要花时间打印及寄出文件给对方。与此同时,透过电子形式去进行搜索工作,亦能免却在大量纸本文件中搜寻证据的繁琐工序。故此,透过电子文件披露的形式,便能够节省时间,提升相关法律程序的效率。
2. 避免浪费资源及费用。正如上述,打印所有的电子文件将耗费大量时间,随之而来的就是打印纸本文件的高昂成本。透过电子文件披露,诉讼各方能够节省相关的打印费用,亦避免浪费资源。
3. 善用科技,提升效率。如上所述,使用人工智能及电脑软件对电子文件及证据作出分析,可协助节省时间及提高效率。
4. 保留关键证据。在现今网络通讯的广泛应用之下,许多证据都会以电子形式被保留下来。即使一些电子记录被删除,亦能够透过各种恢复数据或备份的方式防止任何一方修改或删除证据。故此,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能够完善搜证过程。
弊处:
1. 电子讯息过多,提高搜证难度。虽然上述提到,电子文件披露能够节省印刷成本,或在纸本文件中进行搜索的时间,但是随着电子文件的海量涌入,搜索电子文件的过程中将遇到更多繁琐,甚至无关的资讯。新加坡高等法庭法官Lee Seiu Kin曾在Global Yellow Pages Limited v Promedia Directories Pte Ltd and another suit [2013] SGHC 111案中提到,大量的电子信息,以及某类特定电子信息较难获得给诉讼中的文件透露领域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挑战[26]因此,在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中,过多的资讯亦可能反而增加搜证的难度。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在Goodale v Ministry of Justice [2009] EWHC B41 (QB)中亦提到,与讼双方一般会比较容易记得产生过的纸本证据,但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则不然。[27]
2. 成本高昂。由于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涉及某类型的法律科技,亦需要更多时间去整理大量的电子文件及数据库,因此使用相关的技术可能提高成本。如《实务指示》SL1.2第E部也着重提及双方应商讨(如适用)为了减轻进行电子文件透露的辛劳和费用而应考虑使用的工具和技术。
3. 企业当事人更难制定政策。不少企业不论对内对外均广泛使用资讯科技作联系或纪录。如果企业当事人有关的法律纠纷需要使用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时,便需要提交一些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或文件。故此,企业当事人必须制定合适的政策,从而制定一个能够应付法律程序的数据库。若日常保留过多的文件,则会降低行政效率。若日常保留的文件不足够,则可能在法律程序中对己方不利。故此,对于企业当事人而言,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或会导致企业制定内部政策时更为复杂。
4. 提高人力成本。应用电子文件披露时将遇到比以往整理传统文件更多的挑战,例如云端数据遗失、资料损坏,甚至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故此,应用电子文件披露将遇到更多不可预期的问题,亦需要更多有素质的资讯科技专家。企业亦需要投放培训成本,从而令员工适应电子文件披露的模式。
有关文件透露及披露的10项实务提示
1. 不要销毁任何与进行中/潜在法律程序/诉讼有关的文件。
2. 应考虑是否有电子文件透露及披露的需要。
3. 在诉讼中收到有关文件披露的要求时,请尽早将有关要求及文件提交给律师处理。
4. 即使有关文件不利己方的案情,仍需披露有关文件。
5. 如果认为有关文件是受到保密权保障的,可以提交给律师考虑是否将有关文件列入特权文件类别内。
6. 在无法披露文件的情况下,应该事先征询律师的意见。
7. 如果对方不愿意出示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有权向法庭申请颁令,强制对方披露文件。
8. 请不要对需要披露的文件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包括电子文件的元数据。
9. 在收到对方披露的文件后,请不要将文件用于与该诉讼无关的用途,或将文件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10. 如果对文件披露的要求有任何疑问,请立即寻找律师征询法律意见。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