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22年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回顾与评析
2012年至2022年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回顾与评析
简述
本文对2012年至2022年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203件相关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过去11年间,中国法院平均每年办理20件以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全部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比例达到90%以上。有11个省份的法院处理过5件及以上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国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展现了较高的效率,在所有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均在360天内结案。同时,案件来源也非常广泛,有超过3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国法院申请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相关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司法实践对于《纽约公约》的良好遵循,也印证了中国为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而做出的努力。
1、样本选取方法
我们共筛选出203件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由中国法院办理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应当注意,本文的统计范围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是由于这些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或大陆不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不根据《纽约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1]
本文所统计的案例均来源于有相关中国法院裁定书的公开案例。我们在“北大法宝”与“威科先行”数据库,分别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筛选法院裁定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的案例,并就两个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进行交叉对比与互相补充;随后人工审阅检索结果中的裁定书,筛选出具有数据分析价值的《纽约公约》案例共计203件。
在上述案例样本中,部分案件可能有某项要素不明,如立案时间等。为本文分析之客观性,在下文具体分析和统计的过程中,部分要素不明的案件会被针对性地剔除在某一类别的统计分析范围之外。另外,由于样本容量、选取标准和分析口径之差异,本文内容和结论仅供参考,我们不排除过去11年中国法院处理《纽约公约》的案件超过本文所列数量的情况。
2、统计结果
(1)承认与执行的总体比例
在剔除6件因管辖权或其他原因驳回申请的案件、1件结果不明的案件、1件法院认为不应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而终结审查的案件、2件时间不明的案件后,我们统计2012至2022年间具有分析价值的相关案例有193件。其中全部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比例约为91%,部分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比例为7%,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比例仅为2%。见表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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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认与执行的按年数据
在表2,我们总结了每年申请承认与执行、全部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情况。从每年的案件数量变化来看,承认与执行案件在2014年出现了大量增长,随后在2016、2017年达到高位,此后几年有逐步降低的趋势,2021、2022年案件数量明显下跌。总体上,在2012年至2022年间,每年全部承认与执行的比例均较高,单个年份的比例没有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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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认与执行的地区数据
在203个案件中,从法院所在地的省份来看,山东是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在11年间共有38个案例;其次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或直辖市是江苏(22)、上海(20)、浙江(20)、广东(18)。从全部承认与执行的占比来看,在去除案件数量低于5件(相对不具有统计价值)的省份后,其余11个省份的全部承认执行率都在90%上下浮动,许多省份达到100%。当然,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全部承认与执行更多地取决于案情本身,因此各省份的承认执行率数据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一省份的法院更倾向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关承认与执行案件的地区数据,可见表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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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所在国/地区
在203个案件中,申请人分别来自于38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排位前三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新加坡、美国和韩国。有关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见表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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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在203件案件中,被申请人答辩的占比达到79%,被申请人缺席的比例则为17%,见表5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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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案时长
我们按照立案或申请日为起始日,法院裁决日为终止日计算案件的结案时长,在剔除起始日或终止日不明的34件案例后,我们得到169件案例的结案时长数据,见表6如下。其中,约68%的案件均在360天内结案,约24%的案件在720天内结案,仅有约8%的案件结案时长超过7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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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件金额
在全部203件案件中,有202件均以执行财产为目标,在进一步剔除11件裁决书中未载明具体金额的案件后,我们根据其余的191件案件中的申请金额的本金范围进行统计,得到的数据见表7如下。其中,申请本金金额在500万以下的案件占比约42%,接近所有案件数量的一半;其次占比较大的金额区间分别为1000万-2000万(17%)、500万-1000万(15%)、1亿以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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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剔除结案时长不明、无金额诉求或金额不明的案件后,我们对163件案件的结案时长与本金金额数据进行了交叉分析,所得数据见表8如下。总体而言,图表并未表现出案件金额与结案时长之间存在显著关联。总体上,无论案件金额大小,大部分案件的结案时长都在360天以内。随着结案时长增加,各金额段的案件数量都呈现出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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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仲裁地
根据裁决书中的信息,我们进一步统计了相关仲裁案件的仲裁地信息,见表9如下。我们在剔除8件仲裁地不明案件与1件承认与执行时对仲裁地及仲裁裁决国籍有争议的案件后,统计了194件案件的仲裁地国家。其中,英国和新加坡是统计结果中出现最多的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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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仲裁机构
在203件案件中,机构仲裁占比为73%,临时仲裁占比为26%,见表10如下。在147件机构仲裁的案件中,剔除4件机构不明的案件后,案件数量位列前5位的仲裁机构依次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国际棉花协会(International Cotton Association, ICA)、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大韩商事仲裁院(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 KCAB)、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ICAC)。此外,由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的案件基本均为香港仲裁案件,须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而非《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因此本文未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机构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有关仲裁机构的数据见表1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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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鉴于英国是统计结果中出现最多的仲裁地,我们还单独统计了86件以英国为仲裁地的案件中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情况。在这些案件中,恰好有50%的案件(即43件)为临时仲裁,其中28件为依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The 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LMAA)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案件;而在其余43件机构仲裁案件中,国际棉花协会(ICA)则是案件数量最多的仲裁机构(30件)。有关英国仲裁的具体情况见表12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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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最后,我们对14件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与3件部分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进行了统计,见表13如下。其中,在3件部分承认与执行案件中,法院给出的部分不予承认及执行的理由均为裁决超出交付仲裁范围(以下简称“超裁”)[2];其余案件中仲裁裁决被不予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原因则是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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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4]是不予承认与执行的首要原因,出现于9件案例中,占比64%。而在这9个案件中,有8件均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未订立,相关情形包括仲裁协议的签字人缺乏代表或代理当事人的权限、当事人并未在含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版本上签字、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已被后续合约修改为诉讼、申请人未能证明仲裁协议实际存在(尽管有仲裁庭的相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仲裁协议的缔约方是同一主体等。1个案件的仲裁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因是国内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
超裁[5]则是排名第二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原因,主要情形是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除上述提到的3个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件外,还有1件案件由于裁决事项不具有可分性而被全部不予承认和执行。
其余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理由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合法[6]、裁决尚无拘束力或已被撤销[7]以及违反公共政策[8]。本次统计案例中暂未出现当事人未能指派仲裁员、未获仲裁通知或未能申辩的情形[9]。
最后,仅有1例因法院认定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都十分谨慎,以避免因扩大解释而可能导致滥用“公共政策”的情况。在203件案例中,仅有该1例案例以公共政策为由被不予承认与执行,适用比例低于1%,总体上也体现了我国法院谨慎适用“公共政策”的态度。在该案中,仲裁裁决的内容与已生效的中国法院判决相冲突,法院认定如果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意味着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反的司法判断,有违“国家法律观念与司法判断结论之一致与统一”的公共政策。
3、结语及评析
从2012年至2022年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统计分析结果来看,我们认为中国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1)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占比很少,司法实践遵循《纽约公约》
自1995年起,我国就建立并不断完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核机制,要求下级法院拟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必须报请上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审核。[10]这一报核机制旨在引导下级法院合理适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确保我国司法实践遵循《纽约公约》,保障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能够尽可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从过去11年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数量确实较少,其中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主要理由是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未有效订立,这类案件占比超过了全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数量的一半;其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则相对较少,并无滥用情形。总体而言,这一结果体现出中国法院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支持仲裁的基本司法理念。
(2)案件来源广泛,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曾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办案件数量逐步上升
过去11年间,有超过3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国法院申请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法院平均每年办理20件以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历年数据显示,在2020年以前,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在2014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后趋于平稳,除2016年与2017年达到每年35件的高位点外,其余各年数量均维持在20件左右。尽管在2021年与2022年,案件数量因疫情等原因相对减少。不过,随着环境趋于稳定,我们预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会逐步恢复。
(3)整体上,我国正逐步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
近年来,随着中国仲裁事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营造获得了持续关注。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角度看,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司法环境正在向仲裁友好的方向迈近。首先,我国法院已经有意识地保障与提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率,大部分承认与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长可以被控制在360天内,仅有极小部分案件的结案时长超过了720天。其次,在我国拥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经验的法院在地区上呈现多元分布状态,虽然东部沿海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法院经验确实更为丰富,但中部内陆与东北地区的法院也开始逐步积累相关经验。再次,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也吸引了越来越多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相关统计数据反映出中国司法实践对于《纽约公约》的良好遵循,也印证了中国为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而做出的努力。
[注]